书城法律民族宗教法律政策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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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为什么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3年,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指出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所谓相适应,不是要求放弃宗教信仰,而是指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领导,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李瑞环认为,历史上任何宗教想要存在和发展,都要解决一个与所在社会相适应的问题。相适应意味着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而不能抵触和冲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宗教界理所当然地应当通过自己的方式,投身于这一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对“相适应”提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两个支持”,两个基础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致性和宗教自身的改革与进步;两个要求是爱国守法和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支持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的新解释,支持宗教界反对危害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国家统一多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