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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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表现。为了实现人的主体性,保证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法律必须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予以保护,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进行惩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属于常见的、高发的犯罪,它与侵犯财产罪同为我国刑法中的重点犯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为主,这几种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社会危害性大,在认定过程中,疑难的问题也较多。尽管刑法学界对这些问题多有研究,但是由于犯罪的复杂性以及论者的思路不尽相同,结论也不尽相同。就故意杀人罪而言,间接故意杀人是否以死亡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或者说间接故意杀人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在相约自杀中,一方实施自杀行为后,另一方反悔,不实施自杀行为,如何认定;网络教唆、帮助自杀如何认定等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故意伤害中,破坏人体组织替代品如假肢、假牙等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心理伤害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等,论者也有不同的观点。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的轻伤作为认定故意伤害罪最低标准的依据是什么,也需要阐明。在强奸罪中,对性交的方式是否仅限于自然性交,强奸的手段是否包括欺骗手段,与智障女子发生性行为如何处理,因被害人的错误发生性交的如何处理等问题更是理解不一。在绑架罪中,绑架罪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绑架罪的犯罪形态如何界定,欺骗手段能否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的分析、探讨。

本书对上述犯罪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从法学理论上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尽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便于读者理解,以期对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由于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一些缺点和错误,希望广大读者朋友给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