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法定刑的规定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等的法定刑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相同,但是两者法定刑的排列顺序不同,故意杀人罪法定刑排列顺序为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放火等罪的排列顺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认为,排列顺序体现了法官量刑时考虑的顺序,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先考虑死刑,其次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放火罪等反之。这样说来,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重于放火罪等,那么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并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故意杀人罪,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笔者认为,按照刑法理论,比较法定刑的轻重,一般应先比较法定最高刑,再比较法定最低刑。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法定最高刑相同,都是死刑,法定最低刑都是三年有期徒刑。可见两者的社会危害性总的来说是相同的。而且,刑法232条对故意杀人罪法定刑顺序的规定是为了突出对生命的特殊保护,故意杀人罪是单纯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相比,毕竟对生命的威胁没有故意杀人罪那么纯粹,它可能不危及生命,而损害健康或重大财产,所以法定刑方式按通常由轻到重的方式。这种规定方式,并不能说明实施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刑罚比故意杀人罪要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危险方法导致被害人或他人死亡,照样可以判处死刑。而且,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通常情况下,故意杀人既遂才判处死刑。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精神,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等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尽管死了人,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只要有从轻情节,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酌定的,都要认真考虑,能不判处死刑的,就不要判处死刑。尤其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所以,仅以法定刑的顺序来衡量两者法定刑的轻重,是不全面的。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高于故意杀人罪。因此,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更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行为人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死亡的,完全符合放火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被危害公共安全所包含,因为公共安全的含义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因此死亡结果不具有独立意义,不能以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数罪并罚。
七、故意杀人罪与有关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与区别
(一)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情形
刑法中有不少暴力致人死亡的犯罪。暴力致人死亡包括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和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与故意杀人罪无关,本文不作论述。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定该暴力犯罪,还是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暴力致人死亡的犯罪很多,总的来看分两种情况:
1.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
这类犯罪法律明确规定的主要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238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亡(247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248条);打砸抢致人死亡(289);聚众斗殴致人死亡(292条)。
以非法拘禁为例: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该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
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以外,我国刑法中还有其他暴力犯罪会造成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如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抗税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对这类犯罪,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没有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处罚,那么该如何认定?是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还是以该相关犯罪定罪,是定一罪还是定数罪?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根据法定刑判断。如果某罪的法定刑较低,不能包含故意杀人罪,那么,犯罪过程中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如刑法第202条抗税罪,法定刑为: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定刑,是无法将故意杀人罪包含在内的。所以在抗税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按想象竟合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从犯罪性质上判断。如果某一犯罪的犯罪性质不包括故意杀人,那么故意造成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比如强奸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对故意杀人部分定故意杀人罪,而不作为强奸罪的手段而认定强奸罪。尽管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能够包含故意杀人,但是从强奸罪的性质上看,不应包括故意杀人。因为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性的权利,对象为有生命的妇女,所以为了排除抵抗杀害妇女后强奸罪的,后边的强奸行为已不构成强奸罪。以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
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或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因故意杀人的情节或结果已被吸收,定该暴力犯罪。这种情况,刑法分则中最为典型的是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如抢劫过程中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杀人属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定抢劫罪;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被绑架罪所吸收,定绑架罪;放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死亡结果被放火罪所包容,定放火罪等等。如何判断这些犯罪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除了刑法明确将致人死亡作为加重法定刑情节处以最高刑为死刑(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第239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或其他威胁方法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能够将故意杀人包含在内之外,从犯罪性质上看,各该罪可以包括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如抢劫罪是一种暴力犯罪,它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包括杀人;它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为了获取财物可以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这没有超出抢劫罪的范围。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杀死被绑架人没有超出绑架罪的性质和法定刑。放火罪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即使是故意的,也在该犯罪的后果之内,因为该犯罪从性质上看是危害多数人生命、健康等。
(二)非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情形
我国刑法中,有许多非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情形,如非法行医导致就诊人员死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以及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等。这些致人死亡的情形,是否包括故意杀人,也涉及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和非法行医等罪的界限问题。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新刑法颁布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新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的单独罪名,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第336条第1款对非法行医罪设置了三个量刑档次,其中最高一档为“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是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同时也包括故意造成就诊人死亡?这一问题实际上也就涉及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和非法行医罪的界限。仅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来看,似乎可以包括间接故意杀人。但是,分析本罪的特点,发现不应包括故意杀人。因为非法行医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对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存在着威胁。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它的社会危害性就已经足够大。因此,在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况下,以非法行医罪,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判处,是适当的。如果非法行医者明知自己的医疗行为会发生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刑罚是不可能包含既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又有非法行医恶意而且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此,只能定故意杀人罪。因此,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不应包括故意杀人。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300条2款的规定,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愚弄、欺骗等手段,使他人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的蒙骗,以致使他人自杀、自焚,或者在对他人进行会道门、邪教、迷信行为时过失致他人死亡。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步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同样涉及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界限问题。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本身就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定刑,是同样无法把既具备故意杀人构成条件,又实施组织、利用、封建迷信组织、非法组织危害国家治安的行为而且包含在内。因此,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于出于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教唆、帮助、强迫、欺骗他人自杀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于在进行会道门、邪教或迷信活动中明知他人有可能死亡而放任他人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的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232、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从该罪的法定刑来看,能够包含故意杀人。但从其犯罪性质上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目的是为了卖,不应包括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所以在拐卖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定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