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文艺维权实用手册——《维权行动》专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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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文艺工作者维权思考(1)

1.曲艺版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姜昆

(时任中国曲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

当今时代,国际上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版权工作已经形成一套非常完善的制度和运行机制,由版权形成的产业链对文化产业和文艺创作的推动作用显而易见。在当前文化软实力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很多国家已经把版权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总体考量。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有关版权的认识、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音乐、文字、摄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以版权代理、版权登记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版权服务机构不断涌现。特别是《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版权保护和版权管理更加规范。

但不可否认,由于开展时间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公民版权意识还不强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版权保护仍处在初级阶段。

与文学、音乐、摄影等艺术形式相比,这些年曲艺界版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一些侵权案例受到关注,保护版权的相关工作也在积极开展。但从总体状况来讲,曲艺仍然是被侵权的“重灾区”之一。综合考量曲艺版权保护现状及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曲艺作品使用量大,使用形式多样,侵权现象比较普遍曲艺作品由于其形式活泼、喜闻乐见的艺术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因此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数字通信、音像、图书、电影、铁路、公路、民航等媒体和载体上大量被使用。涉及作品既有传统作品也有新创作品,涉及演员涵盖老中青三代。使用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点播、重播、改编、串烧、音配像,等等,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无所不包。其基本特点是使用者通过对曲艺作品的使用、改编直接或间接地获得了利益,而权利人却基本上拿不到任何报酬,这实质上是一种大范围、大规模的侵权。以近些年兴起的FLASH为例,相声、小品、评书、快板、琴书、京韵大鼓等曲种都有涉及,侯宝林、马三立、马季、关学曾、姜昆、冯巩、黄宏、牛群、田连元、赵本山、巩汉林等曲艺名家也可谓是“一网打尽”。当然,这一新兴的艺术形式用时尚、先锋的动漫手法重新演绎了曲艺经典,为曲艺的传播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这样一个市场需求极大、市场回报较高的产业当中,作为提供作品母本和声音的曲艺作者和表演者却没有获得合理报酬,甚至没有收到作品使用单位或个人的授权申请。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备,行业制度尚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曲艺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也对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作品使用者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著作权时必须应尽的义务、支付报酬的数额、违约责任和侵权处罚等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表演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些使用者,特别是拥有大量曲艺节目资源的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出现“付酬无门”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对曲艺作品的侵权变成了“明知故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著作权法》、成立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维权服务机构急需摆上议事日程。

三是曲艺工作者和曲艺作品使用者版权意识不强,有意或无意的侵权现象比较普遍曲艺特别是相声、独角戏等喜剧性质的曲种,与其他艺术形式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其智力劳动成果是排他的、不可复制的。

比如相声里的“包袱”一旦曝光,就无法再反复使用,否则很难产生既定效果。而这些“包袱”很容易被别人学会,重新进行创作。这在曲艺界有句行话叫“捋叶子”。事实上,这就是业内的一种侵权使用。此外,评书、鼓曲、唱曲等曲种还可能涉及对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的借鉴、改编,一旦我们的作者版权意识不强,就可能引发相关的侵权诉讼,这在现实生活中已有很多案例。同时,由于社会公众版权意识不强,导致部分使用者在通过使用这些作品获取利益的同时,忽视了作品权利人应有的权利,造成了较为普遍的无意识侵权。

四是曲艺作品往往存在多个权利人,明确权利归属上的困难也是造成曲艺作品侵权的客观原因一个搬上电台、电视台的曲艺作品在著作权认定上包含有作者、表演者和制作者多个权利人。从法律上来讲,要想获得这个曲艺作品的合法使用,必须征得这三方的同意,这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使用者选择了侵权使用这个“捷径”。

目前,我们的曲艺家的作品多数都没有进行过版权登记,艺术家也没有经历过作品授权,甚至没有获得过相关的版权保护。同时,在维权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有的曲艺家认为“曲艺现在不景气,就别再纠缠什么版权问题了”;有的认为“与强势媒体打官司是打不赢的”、“赢了也是输了”;有的认为“只要有人用我的作品,不给钱都行”;还有的认为“我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怎么还能向国家要钱”这些看法直接反映出一些曲艺家对《著作权法》和版权知识缺乏了解。要保护曲艺家的合法权益,首先要提高艺术家的维权意识,树立尊重版权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作的重要体现。通过作品的授权使用获得报酬是法律赋予每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认识到,版权保护和发展曲艺并不矛盾,和通过媒体广泛传播自己的作品、打响知名度也不矛盾。一件艺术作品能被更多的人使用,能被更广泛的传播靠的是艺术作品的质量,艺术水准较高的作品,其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自然就高。所以艺术作品的价值不仅包含艺术价值,更包含其通过版权体现出的经济价值。用廉价、低价甚至是零价作为传播交换,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也违背艺术创作规律。归根结底,重视版权可以有效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激发其创作热情,促进高水准艺术作品的产生,从而使整个艺术门类的作品创作实现良性循环。

正是基于对当前曲艺版权工作现状及原因的清醒认识,中国曲协在中国文联的指导和帮助下,立足曲艺事业发展实际,因时因势地开展了曲艺版权工作。

一是将版权工作与曲协日常工作相结合

联络、协调、服务、维权是中国曲协的主要职责。维权工作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一定要融入到协会的日常工作中才能发挥作用。2007年经中国文联批准,中国曲协成立了中国曲艺家协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获得了76名知名艺术家的授权,委托中国曲协代为行使著作权。这个委员会的成立为曲艺版权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几年来,我们分别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乐众互动文化有限公司、新加坡传媒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就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进行了授权使用。

二是将版权工作与曲艺产业化相结合

版权保护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激励创作,使创作者获得应有的回报,促进作品的传播。版权保护因其智力与产业的双重属性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化的一个重要手段。

当前,曲艺创作人才大量流失,严重阻碍了曲艺事业的发展。其中曲艺界长期存在的“创造性劳动价值远远低于重复性劳动价值”的现象是造成创作队伍萎缩的重要原因。曲艺版权工作是打破这一壁垒的重要手段,并成为曲艺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推手。

2009年7月2日,一个被誉为“相声史上第一槌”的相声作品拍卖会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亮相的16件相声作品共拍得100.7万元,其中71岁高龄的相声作家王鸣禄创作的相声《城管与地摊》以及他和刘景州合作的《时空隧道》拍出20万元的高价。这次活动被有关媒体称为是一次创新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形式的维权行动,极大地推动了曲艺作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继相声作品拍卖会后,2009中国(天津)演艺交易博览会上,东北风二人转被拍出了1800万元一年的天价。曲艺维权成为促进艺术发展、繁荣曲艺事业的“助推器”。

三是将版权工作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行业管理特别是如何做好体制外曲艺从业人员、曲艺老艺人的管理是现在协会工作的一大难点,而版权工作恰好是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抓手。中国曲协组织了多种形式的调研活动,对体制外曲艺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尤其是版权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今年在规划对进入全国非物质和口头文化遗产名录的曲种进行调查研究时,曲种传承人的版权登记和认定工作已被设定为其中一个重要工作内容。

通过以上努力,可以看到这两年曲艺家协会的版权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在这项工作上,我们还有很多不足。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必须从最基础做起,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培训。必须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同时紧跟时代,既要学习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又要深入调研,从实际出发,加大现有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和体制。曲艺版权工作,是一项虽然刚刚起步但前途无限的工作,也是一项虽然风光潋滟,却任重道远的工作。我们坚信,做好这项工作,曲艺的道路会更加宽广,曲艺事业的未来会更加灿烂!

2.中国摄影著作权走进集体管理时代

解海龙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在中国文联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中国摄影家协会广泛调研,认真研讨,联合国内多家有影响的摄影组织、媒体及著名摄影人,发起成立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开展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2008年11月21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北京召开了隆重的成立大会,时任中国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牧出席大会并讲话,对协会今后的工作和发展寄予殷切希望。大会通过了协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主席团及总干事。

在国外,著作权人通常把个人无法行使或者行使起来成本较高的权利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极大地节约了个人和社会成本,促进了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同时也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1849年在法国出现后进而在欧洲及世界各地迅速发展。我国于2005年3月1日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先后成立了4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数字新技术的快速普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在规范版权作品使用和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及视觉艺术作品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及我国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作品法定许可业务的开展都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自2009年5月开展业务以来,积极发展会员,完成会员作品登记;受理会员侵权举报;和国内商业图片单位联系,商谈合作事宜;为摄影作品商业性使用发放授权许可;与国外视觉艺术集体管理组织洽谈双边合作;为摄影作品稿酬收转工作进行积极准备;努力探索摄影作品版权登记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不可否认,同国外相比我国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步较晚,存在着许多先天的不利因素。首先,和音乐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我国摄影人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可交由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权利相对较少。比如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广播权,对摄影作品来说都不是作品的主要使用方式,国外的集体管理业务也大多围绕音乐作品展开。其次,法律环境的差异也导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行中面临一些困难。然而,在中国成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十分必要。中国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互联网、数字技术不断进步,图片使用逐年增多,通过摄影著作权协会整合权利人资源、对外统一授权,可以极大地促进优秀摄影作品的传播并为摄影作品的使用者取得合法授权提供便利;同时针对会员作品被侵权使用的现象,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也可以发挥其机构优势,提高维权效率。

今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同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共同建立与完善摄影作品版权流通和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中国摄影事业的大繁荣和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