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侵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以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①《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务院1997年2月1日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99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时要慎重。
有关部门要求关于金融宣传中注意的几个问题:各新闻单位在公开报刊上使用的所有金融统计数据,都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为准。各新闻单位在公开报刊中刊登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数字时,要以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正式公布的数字(如国有商业银行年报)为准。各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货币政策时,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和解释货币政策的口径相一致。各新闻单位在宣传中,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名称一律称为××行××分(支)行,不得使用××省(市、县)××银行字样。
(5)关于洪水、汛情等灾情疫情报道的规定
1991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电力、通讯、邮电、交通、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都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防洪服务。广播、电视、新闻单位应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社会报道防汛信息,以使有关方面提前做好各种准备工作。要求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关于洪水、汛情的报道,1991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要求,电力、通讯、邮电、交通、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都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防洪服务。广播、电视、新闻单位应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社会报道防汛信息,以使有关方面提前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1997年1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适时报道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团结抗灾。要突出报道党和政府对灾区人民和救灾工作的关怀,灾区广大干部群众、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奋力抗灾、生产自救和各地区各部门互相支援的先进事迹。公开报道灾情,要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全和抗灾救灾工作,防止产生消极影响。重大灾情的报道由新华社统一发稿,局部灾害一般只在当地报道。报道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应以主管部门核实的统计数字为准。凡公开报道要慎重,报道内容要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
关于传染病疫情公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决定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并同时将对外公布的疫情报卫生部备案。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毒)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的同意。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三、西方如何调控问题新闻传播
西方国家都是十分重视问题新闻传播管理与控制的,这也符合问题新闻传播的客观规律。这里以美国作为个案进行考察,从中可以发现中西方在问题新闻传播管理与控制的异同。美国政府对问题新闻传播的调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战时新闻检查制度
美国是一个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在和平时期,政府不得干预新闻界传播新闻和意见的自由。只有在战争情况下,公众和新闻界才接受新闻检查。美国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威尔逊总统以行政命令成立公共信息委员会,由该机构实施新闻检查和战时宣传。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罗斯福总统以行政命令成立新闻检查局,签署战时新闻检查法规。越南战争是个突出的例外,美国始终没有正式宣战,新闻检查制度的实施便缺少法律依据。在西方,最常见的是大众媒介的报道引起的诽谤和侵犯隐私权、泄露国家机密等诉讼,而媒介常以公民知晓权和保护媒介批评的权利等理由与法庭对峙。
2.保密制度
总统以行政命令规定某些材料为政府机密,不得公开。国会议员如果需要了解,可以有限制地使用。除了以国家安全为由外,总统还可根据行政特权等理由,拒绝向国会提供某些材料。国会1966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案以及1974年通过的补充法案对政府的保密制度和行政特权作了若干限制,但仍规定总统特别命令保密的国防或外交等机密不在限制之列。涉及保密制度的最大事件是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50年代,美国媒介对朝鲜战争的报道也激怒了"联合国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促使美国政府对美国新闻媒介恢复了战时实行的新闻检查制度。此外,西方媒介对"水门事件"、"洛克希德案"、关于越战的"五角大楼文件"等揭露,都是媒介与政府发生冲突的重要事件。
3.刑事诽谤与煽动叛乱的惩戒
政府有权保护社会和公众免遭诽谤以及保护自身不受煽动性行为侵害。刑事诽谤的定义是:对社会进行的能够破坏和平或用武力扰乱治安的虚假和恶意的评击。此类案件极其罕见。政府还有权保护自己不受叛国行为损害,向公众传播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有犯煽动罪和叛国罪之嫌。美国国会成立之初通过的第一批法律包括1798年的《外侨法》和《煽动法》。根据《煽动法》,报纸如果批评政府,而这种批评伤害了新成立的政府,就犯了罪。但是托马斯·杰斐逊等人认为《外侨法》和《煽动法》侵犯了宪法权利,当他就任总统后,这两个法律被废止。
当政府将传播视为一种威胁时,言论和新闻自由就处于危险之中。从《外侨法》和《煽动法》失效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政府在限制新闻自由方面没有采取什么立法行为。然而,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大和世界大战的爆发,美国民众允许政府在战时为国家安全计,破例限制新闻自由。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国会通过《间谍法》。根据这一法律,发布可能被敌人用来对付美国的信息为犯罪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个类似的法案获得通过。这些法案随着战争的结束而废止。但是冷战和核时代的到来,又使国会于1950年通过《国内安全法》,禁止透露通讯情报或发布有关美国通讯情报活动的机密信息。
4.对司法系统的保护
政府有权保护司法部门不受大众传播媒介的干扰。如果一名记者在其工作中不遵守法庭程序、扰乱法庭、试图影响法庭判决,或者(在某些州)拒绝就新闻来源出庭作证,他就被视为藐视法庭。已有多名法官运用这种权力向记者索取笔记、照片和录音录像带,用之于案件审理。不过,美国已有26个州制定法律保护记者不披露机密新闻来源的权利。
5.对法庭报道的限制
司法部门可以用不对记者开放的办法来限制新闻媒介的法庭报道。1975年,内布拉斯加州一名法官下令限制对一起杀人大案审讯的报道,理由是案情过于骇人听闻。但是次年最高法院裁定上述命令限制了新闻自由,因而是违宪的。1983年,一名地方初审法院法官下令禁止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著名电视节目《60分钟》播出一则关于新奥尔良的一个上诉法院推迟了审判,这样,电视报道就不会对陪审团发生影响。毫无疑问,这种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将继续进行下去。
四、积极引导,善于引导
问题和矛盾是客观存在,并不可怕,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去引导。在报道问题新闻,尤其报道热点新闻、难点新闻、焦点新闻、敏感问题、负面新闻时,应坚持积极引导、善于引导的方针。
当今问题新闻信息,可以说比新中国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来得多,来得纷繁而又复杂。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必然的、正常的,不必大惊小怪。因为特定的历史转型期必然伴生特定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艰难的磨合和调适。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效益原则、竞争原则、开放原则、法制原则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支配作用空前强化;经济发展和体制之间的矛盾,使多种深层次问题如环境问题、下岗问题、住房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医疗教育问题等更加凸显……这些现实存在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有时成为一段时间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新闻媒体既无法回避,又不可能也没必要不加选择地报道。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现实生活中,有积极的热点,也有消极的热点。哪些需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哪些需要正确引导,哪些可以向积极方面转化,哪些则完全不必介入,并无一目了然的界限。而且,对同一现象、同一问题,不同利益群体也会有不同的认识,这也形成了热点引导的难度。在对问题新闻传播的积极引导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把握,即所报道的内容必须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党报引导热点的报道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而是为了帮助党和政府做好各项工作,从不同侧面顺应党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广大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或解除思想疑虑,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
新华日报社编委会十分重视从大局出发,对新闻热点进行密切监控、及时捕捉、正确引导。在实际操作中,编委会精心组织,了解社情民意,舍得花功夫。对于特派记者反映出来的大量热点信息,该报编委会成员既服从"大局",逐条进行"过滤",又十分注重把来自人民群众中的"热点"视为党报的"第一信号",主动引导,力求使热点报道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
《光明日报》2002年10月11日发表的《消除青少年性教育盲点》就是一篇热点引导性问题新闻。
消除青少年性教育盲点
一位小学五年级女孩呕吐不止,家长带她去儿科看病,吃药打针均不见效。医生经过仔细检查才发现,她竟然已怀孕5个月!后来才知道,她与邻居小男孩因为好奇而玩出了事端。住进妇产科手术时,医生问她肚子里是什么,小女孩天真地回答说:"是吃得饱了肚子胀。"
更令人可笑的是,某医科大学一位一年级女生对自己怀孕3个月竟浑然不知,跑到学校医务所问医生:"我的肚子怎么大起来了?"
性教育的缺失导致青少年性知识的缺乏
青春期是人生最宝贵的黄金时期,但性发育和成熟的过程中,会引起生理和心理上的一系列变化,准备不足的青少年往往会感到困惑和苦恼。因此,青少年性教育几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