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问题新闻的媒介传播技巧
48536300000031

第31章 问题新闻传播原则与运作规范(11)

有关部门指出关于民族、宗教宣传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要加强管理。

有关部门1998年指出严禁刊登损害民族感情的文章。要求在涉及民族宗教宣传时,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刊登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和侮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报道屡禁不止,是极不应该的。新闻单位要对记者、编辑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增强民族宗教政策意识和水平,增强政治鉴别力,维护社会稳定,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有关部门1998年提出要完整准确地宣传党的宗教政策。要求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要采取慎重态度。新闻报道中不得出现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的内容,不能猎奇,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或胡编乱造。涉及宗教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突发事件的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宣传口径进行,切忌擅自行事。要征得宗教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报道正常的宗教活动时,要注意避免宗教的消极影响,不要助长宗教热。对一些地方片面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滥修滥建寺庙观堂,举办大型宗教仪式活动,搞所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佛发财"等活动,新闻媒介不要宣传。在报刊上发表有关宗教方面的照片,也应参照上述政策办理。不能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在报刊上公然发表刺激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文章或照片。宣传宗教信仰自由要注意区域性,正常的宗教活动可以适当对外报道,但不宜炒热。不要把着眼点放在宗教上,不要站在宗教的立场上宣传有神论,而要放在保护人类共同文化遗产上。对于纯粹的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做专门报道,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宣传。不要刊登涉及"沙甸事件"的文章。

5.关于加强军事宣传纪律的规定

1985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关于加强军事宣传纪律的规定和注意事项的通知》中要求:

(1)各新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军事宣传工作,教育和督促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从党和国家的全局出发搞好军事宣传,严格遵守军事宣传纪律,坚决克服少数同志中存在的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地方新闻单位到部队采访,应选派政治条件较好的人员;本单位领导和部队政治机关要主动向他们提出遵守宣传纪律、保守军事机密的要求。

(2)凡涉及国防安全和利益,对外不能公开的事项,都属军事机密。如部队的作战计划、番号、编制、实力、装备、阵地、调动、部署等,一律不得宣传报道。作战情况,海、边防涉外军事斗争事件,国防尖端科研技术重大成就等,如需公开报道,应报申请中央、中央军委或总部批准后由授权新闻单位统一发布;非授权新闻单位不得擅自抢发消息。

(3)凡是中央军委、总部的重大决策和领导同志的内部讲话,未经中央军委或有关总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

(4)各新闻单位在编发有关部队情况的稿件时,要严格审稿制度。重要稿件应送军以上领导机关或总部有关业务部门审查。选用军队内部刊物或内部文件的稿件,要事先征得内部刊物编辑部、起草文件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要做到内外有别,防止泄密。不得将密码电报编发稿件,并要做到需要编发时,要经总部有关部门批准,并要彻底打乱原文结构重新编写,严禁原文照登。

(5)关于军民纠纷事件,以及对军队工作重大的批评和意见,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通过组织加以解决,一般不在报刊上发表。如特殊情况需要发表,要经总政和中央有关部门批准。

6.关于敏感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

1987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华通讯社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突发事件凡外电可能报道或可能在群众中广为流传的,应及时作公开的连续报道,并力争赶在外电、外台之前。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和灾难性事故,应及时作报道。有外籍和港澳乘客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失事,应尽可能在事件发生的当天对外报道。如有些情况一时查不清,可先作简短的客观报道,然后再作详细的报道。关于地震、气象、洪水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预报或预测,一般不作公开报道;需要报道时,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领导部门批准,由新华社统一发布。我们的新闻以正面报道为主,对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问题和不良作风、不良社会风气等,也要择其有典型意义者,通过新闻报道,开展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执行。这在对外宣传中也有利于树立我实事求是的形象,提高我新闻报道的可信性。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做好这类报道。批评性报道要实事求是,事实要核对准确,态度要与人为善。发稿要注意控制数量,不能过于集中。批评性报道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促进四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为目的,不能削弱党的领导,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破坏党的纪律;不能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局,动摇人民群众的前进的信心。报道消极面的新闻,在数量上要有所控制,不宜过于集中。有的社会新闻,情节特别恶劣容易引起群众恐慌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对内对外都不宜公开报道,可以通过内部刊物反映情况。还有一类国际新闻,发布的时机与社会效果的好坏关系极大,对国内公开报道可能诱发不利因素,需加以控制。但如属重大国际新闻,则应在把背景交代清楚的情况下对国内加以报道。对这类国际新闻,新华社、对外报刊、国际广播电台都应及时向国外报道,不要为我国内形势影响所局限。

1988年2月6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在《关于新闻报道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要求:对于社会敏感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新闻报道中涉及的重要数字和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阅才能发表。

1989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在《关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通知》中要求:

(1)报道突发事件要十分慎重,认真对待。报道内容必须准确、真实,有利于安定团结,在这个前提下讲求时效,不得在事实未弄清或未按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抢发新闻。要充分考虑事件的复杂性、敏感性和报道后在国内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据此决定是否报道、如何报道以及报道范围等。

(2)对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在宣传报道上应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各种自然灾害,在事实准确的情况下,原则上可报道。但在什么范围报道,要视灾害规模而定。一般自然灾害,只在有关地方进行报道,对影响不大的,地方也不必都报道;重大自然灾害,由中央新闻单位请示国务院后向全国报道。关于震情、汛情、疫情,仍按以往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报道。各种严重事故,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及时报道,但要注意在一个时期不要过分集中。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在主管部门正式得出结论前,新闻单位不要发表一些猜测之词,以免给事故处理增加人为的困难。恐怖主义行为及重大群众性骚动的报道,均须征求事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并请示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由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进行报道。为避免多口发稿可能引起的口径不一,必要时,一些重大新闻应由国家新闻发布机构——新华社统一发布。在报道恐怖主义行为时,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途径等一般不宜描述,以防止诱发犯罪。对重大政治性事件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处理方针办事并及时请示国务院领导;一般由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报道,必要时由新华社统一发布。对规模不大,影响较小的非法游行示威、集会、骚乱等事件,一般可不报道,如需公开报道,也只在有关地方报道。

(3)为了争取新闻报道的时效,对于按不同性质确定在不同范围公开报道的突发事件,可分阶段发稿。新闻发布单位在获得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提供的或记者自行采访到的确切消息,应尽快发出快讯,先对最基本的事实作出客观、简明、准确的报道。然后再视情况的发展发出后续报道。要减少快讯送审层次。一般情况下,只在地方范围报道的,由省级新闻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定。需在全国范围报道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分社、人民日报记者站、电台、电视台派记者采访,快讯稿经当地党或政府负责人核阅后即分别报新华社、人民日报、广播影视部,这类快讯是否需送国务院审定,由这三家中央新闻单位的领导视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和情况决定。为保证突发事件发稿时效,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负责人对新闻单位送审的稿件,应随到随审,不要拖延,尽快退新闻单位。

(4)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理事件的中央主管部门或地方党政机关应即组织新华社、电台、电视台及有关报纸的记者赴现场采访、摄影、拍电视,以便获得并保存有关事件的原始材料,及时进行公开的或内部的报道。记者在采访工作中应服从现场指挥,遵守纪律,不得妨碍现场处理和抢救人员等工作。在重大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为了避免一哄而起,各新闻单位记者都涌到现场采访,负责处理事故或灾害的单位,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管理和协调记者采访事宜,并尽可能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向他们提供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在处理事件过程中,应及时提出新闻报道的原则和意见,重要的报中央和国务院确定,以统一报道口径,作为新闻单位进行深入报道和评论的依据,防止对同一事件发出相互矛盾的信息和评论,给工作造成被动。

(5)对直接涉及外国人、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突发事件,既讲求时效,力争先于海外新闻机构发布消息;又要慎重,注意维护国家形象、民族利益并严格按照我涉外方针政策和国际法、国际通例报道。这类突发事件的报道统一由新华社负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院办公厅1994年8月24日在《关于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要充分考虑事件的复杂性、敏感性和报道后可能产生的影响。报道要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争取时效,把握时机,注重效果。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由新华社统一发稿。未经中央外宣办公室批准,其他新闻单位不得自行发稿。事件发生地党政机关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突发事件提出报道建议,但不得自行向境外发布消息。突发事件对外报道要讲求时效,特别是空难、铁路交通等恶性事故的报道,要在境外传媒之前报道。对应报道而又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稿,先对基本事实作客观、简明、准确的报道,再发后续报道。有的可先对外报道,再对内报道。对境外关注而国内无需报道的消息,可只对外报道。有的可在当地报道,不做全国性报道。加强对采访突发事件记者的管理。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参加现场采访的记者,并为记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事件处理工作。

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口径,按照中央对某一事物规定的报道规模、提法、分寸、政策、界限去编辑稿件,对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灾难事故、重大涉外事件等严格把关,不去随意公开报道,更不宜盲目热炒,对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受到人们普遍关注的改革举措,则应把握人们心理,积极稳妥地搞好报道,防止出现负面影响。

7.关于重大震情、灾情、疫情的宣传报道

对台风、飓风、暴雨、大风降温、冷空气入侵等灾害性的天气如何进行预报,1992年7月1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归口管理的报告〉的复函》指出:一是为保证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国家对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中国气象局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气象部门同意,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二是其他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或机构,只负责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一定要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国家气象局1992年7月11日颁布的《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灾害性天气预报统一由国家气象局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新闻媒体向社会报道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尤其是在发表具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类天气预报的消息前,新闻媒体要征得有关气象部门的同意。

有关疫情的报道,卫生部1989年11月8日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疫情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决定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行政区域的疫情,并同时将对外公布的疫情报卫生部备案。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爆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毒)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必须征得卫生部的同意。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疫情。新闻媒体关于这些疫情、疾病的报道,理应遵守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