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有关部门1992年要求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防灾救灾工作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经常持久、科学求实"的原则,积极、慎重、科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防震减灾知识,传播防震减灾工作信息,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与功能,提高群众防震减灾的自觉性和对付灾害的能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防震减灾行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不同地方面临的不同地震形势和有关地震的社会舆论动向,有针对性地确定宣传的内容和力度。常规宣传要作为一项长期性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宣传的面要大,但要注意控制宣传力度,坚持细水长流。除在一些有关地震的重要纪念日,如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历史上著名地震科学家诞辰日等适当加强宣传深度,进行集中宣传外,在一般地区不要搞宣传高潮、造宣传声势,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紧张。强化宣传是带有任务性的防震救灾知识的宣传,主要是在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或发布中、短期地震预报地区及周边地区进行。要向群众讲明震情形势、发震背景,宣传政府的综合防御措施,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各种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灾害保险知识,使地震知识和防震减灾知识真正家喻户晓。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还特别要注意随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有重大地震谣传的地方也应进行强化宣传。在进行强化宣传的地区,宣传、地震、新闻部门要制定《防震减灾应急宣传报道计划》,提出《防震减灾宣传提纲》和《震情报道统一口径》,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报道。应急宣传是带有动员性的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发布短临预报意见的地区和发生中、强地震的地区进行。地震预报意见发布以后,要在宣传、地震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开动能够开动的宣传机器,进一步强化对防震减灾具体对策的宣传。要从不同地区的不同自然环境、经济条件、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防震措施、震时应急避震与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震后自救互救措施等知识的宣传,动员社会公众做好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并随时向群众通报震情信息。救灾宣传是地震灾害发生以后的宣传行动,要在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重点是稳定灾后人心,协助政府施行有效指挥。震灾发生后,要尽快让群众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了解领导部门的指挥意图。同时,要及时公布震情、震后趋势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以及全国人民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并针对实际灾情,宣传救灾知识,解除人们的恐慌心理,稳定灾后的社会秩序。新闻单位要在有利于稳定灾区秩序和争取国际援助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进行灾情报道。在震情灾情稳定之后,还要围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开展宣传。要积极宣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救灾工作方针,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介绍生产自救的门路、措施、途径和先进经验,表彰抗震救灾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鼓舞和激励人们振奋精神、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有关地震预报意见的新闻及其他与地震预报有关的抗震、防震措施的宣传报道,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对地震知识和地震工作的宣传报道要实事求是。涉及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水平的宣传报道,包括纪实文艺作品,在发表前应征得国家或省级地震部门的同意。不得宣传报道包括地震工作者在内的任何以个人身份发布的地震预报消息;不得宣传报道涉及国外地区的地震预报。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主要报刊,要在地震部门指导下,制定出《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确保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宣传渠道的畅通和宣传机器的运转。
1988年8月9日,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中规定,地震预报意见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前不得向外泄露,地震的新闻及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均由新华社统一供稿,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报道。同时,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担和发布涉及他国的地震预报。就是说,这类新闻报道一般是采用新华社的通稿,以确保消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工作,要求新闻单位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坚持"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拟好宣传方案和大纲,扎扎实实地推进防震减灾宣传工作。(2)在努力提高社会防震减灾的意识和能力的同时,要注意宣传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就和成功经验,鼓励群众更好地、更有效地与地震灾害作斗争。要注意宣传防震减灾工作中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特别是要大力宣传那些默默无闻地长年坚持在艰苦台站和从事野外工作的科技人员的精神和事迹,将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内容。
1997年1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适时报道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团结抗灾。要突出报道党和政府对灾区人民和救灾工作的关怀,报道灾区广大干部群众、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奋力抗灾、生产自救以及各地区、各部门互相支援的先进事迹。公开报道灾情,要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全和抗灾救灾工作,防止产生消极影响。重大灾情的报道由新华社统一发稿,局部灾害一般只在当地报道。报道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应以主管部门核实的统计数字为准。凡公开报道要慎重,报道内容要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
关于防震减灾宣传报道中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地震局1999年3月联合发出《关于防震减灾宣传报道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国家,搞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族的防震减灾意识十分重要。由于地震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因此在宣传报道中,不要单从业务观点,要从全局出发,注意把握好时机和尺度,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影响社会安定。国务院于1998年12月17日以第255号令发布了《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按照该条例和《关于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规定》(中宣发文[1992]4号)的精神,我们就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工作中应予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说明:(1)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有关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正式地震预报为准。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开报道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任何国内地震预报信息。(2)有关地震的宣传报道,应将重点放在地震科普知识和震灾防御知识及我国防震减灾工作所取得的进展、成就方面,不得轻率笼统地发表有关地震形势的消息,更不得渲染震情,追求轰动效应。宣传报道中需相应介绍我国中长期地震形势时,应将稿件事先送同级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审核;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对涉及地震形势的报道稿件要认真审核,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审核把关。(3)地震预报,尤其短临预报是迄今世界都未解决的科学难题。对我国目前地震预报水平和能力的报道必须科学、客观、准确,不得对公众形成误导,造成工作的被动。特别是对某些个人自称已成功预报了若干地震的情况,更要慎重。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地震预报水平和能力的报道时,也应事先将稿件送同级地震部门审核。(4)国内破坏性或有影响的地震发生之后,震后趋势的判定,由地震主管部门作出并公告;有关人员伤亡及灾害损失情况则由抗震救灾指挥或地震主管部门适时作出公告。新闻报道内容应与公告内容一致并不得抢先发布。
9.关于发布洪涝灾情的有关规定
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单位可根据《中国灾情信息》,编辑新闻稿,送审后发。民政部每年年初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上年度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视情况,经商国务院新闻办适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重大自然灾情及救灾工作的情况,新闻单位可据此编发新闻稿。
1995年8月1日,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准下发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对洪涝灾害和抗洪救灾的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我国新闻媒介关于洪涝灾害和抗洪救灾的公开报道,对国内都是个敏感的问题。要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灾情确定是否公开报道。报道要实事求是,要适时,要有利于社会安定,不得授人以柄。
《意见》对中央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标准,提出以下原则:(1)当灾情发生后,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发慰问电或派工作组的,可作一般报道。(2)当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表示慰问或派工作组的,可作重点报道。(3)对少数民族地区或较敏感的地区,灾情报道要慎重掌握,必要时商国家民委和国务院新闻办确定。《意见》指出,报道的组织与审批要注意:(1)凡公开报道的稿件均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审定。需送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的稿件,由国家防总送审。(2)凡公开报道,都由新华社总社发通稿。对重大灾情需组织中央新闻单位集体采访的,由国家防总商中宣部协助组织。
《意见》强调公开报道的内容是:(1)公开报道的灾情内容包括受灾范围、重点灾区、受灾农田面积和受灾人口,以及房屋倒塌、设施破坏情况,雨情水情等。直接经济损失数和人员死亡数可在抗灾结束后,作阶段性报道,或在全年灾情统计时统一报道。(2)要着重宣传报道抗灾救灾情况。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和救灾工作的关心,各级领导、广大干部群众、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抗灾救灾的精神和英雄业绩,水利工程在抗御洪涝灾害、减轻灾害损失中发挥的效益,国内各地区互相支援、团结抗灾的事迹等。要重视防灾、减灾方面的报道。对汛情分析可作适当报道,由国家防总掌握。
对抗洪抢险宣传报道工作的要求是:(1)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对抗洪抢险宣传报道工作要加强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要选派优秀记者赴抗洪一线的灾区采访报道。(2)新华社要发挥消息主渠道的作用,及时准确地报道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报道国家防总提供的汛情、灾情、险情,报道抗洪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有关综合性情况。(3)人民日报要遵照中央精神,针对抗洪抢险形势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表社论、评论、分析形势,阐明政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抗洪抢险工作的决策部署。(4)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要发挥各自特色,及时编发抗洪抢险的重要信息,生动反映抗洪斗争的感人场面,制作播出有深度的节目。(5)各新闻单位要按照中央精神,认真做好抗洪抢险宣传报道工作。要及时转发人民日报的社论、重点评论和新华社的重要消息。重点汛区、灾区的党委机关报、电台、电视台要按照中央总的精神,在地方党委领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报道当地的抗洪抢险工作。宣传报道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①抗洪抢险宣传报道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一定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防止以偏概全,说过头话,防止负面效应。②有关汛情、灾情和险情的报道,如洪峰抵离、堤垸溃决、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由新华社按照国家防总和民政部发布的信息进行报道,各新闻单位播发新华社通稿。③对抗洪抢险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通过内参反映,未经国家防总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公开报道。④宣传报道抗洪抢险重大英雄集体、英雄人物的模范事迹,部队的稿件送总政审核,地方的稿件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