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媒体将新闻报道的触角伸向环保题材。然而,提起环境报道,让人想起的往往不是曝光污染事件,就是揭露生态破坏,这种状况与长期以来多数媒体单纯将环境报道的焦点对准生态破坏事件的做法有关。我们从许多报道中不止一次地听到滥伐林木者振振有词,"穷,不砍树没有饭吃","不开荒种地,日子就过不下去!""关了厂是不污染了,可工人谁发工资",等等,而我们记者面对此种问题,要么会说:"树砍光了,子孙后代呢?"要么就无言以对。执法部门往往也只是简单地罚款了事。
其实生态环境保护并不只是治理污染,环境保护的内涵应该是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可以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只是事物的表象结果,而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的不合理使用才是事物的本质原因。新闻媒体如果用积极的、建设性的、发展的眼光去环视我们的四周,就会发现,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各地都有许多改善环境的先进方法和途径。如果用这些能保护环境和增加群众收入的新观念、新途径、新做法去启示和引导环境搞得差的地方,那么很容易使这些地方人们的思路豁然开朗。因此,媒体在讲足这几年治理环境取得成绩的基础上,也要勇于触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在环境问题上的热点、难点和疑点,并且在揭出矛盾时,合情合理地提出解决办法,让受众感到政府是完全有能力解决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的,这样的报道才能使人信服。
在许多地方,一些领导、特别是基层领导一味强调经济增长,为了获得眼前利益,根本不考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不惜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此,环境报道不仅要批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还应从经济的视角来分析问题,从更深层次揭示事物的本质。对一些"先污染,后治理"的单位,新闻媒体如果在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给他们算一笔"环境账",有时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江苏通州市新联镇通如电镀厂,是个不足百人的小厂,废水不加任何处理就向米三桥中心河排放,经南通市环保局多次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有毒成分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60多倍,沿河10多万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而这个镇的领导以该厂每年交纳税收30多万元为由,纵容该厂排污,致使污染愈演愈烈。记者在报道这一事件时,发现这个镇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仅没换来经济的发展,反而又背上了沉重的"生态包袱"。不仅农副产品产量低,而且声誉受到影响,每年损失就达近千万元。污染留下的后患(如癌症病人的不断增加等)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试想,如果要恢复无污染的信誉,又要付出多少倍的代价呢?
与此相反,南通海门市就很会算"环境账",他们提出了"环境经济"的概念,靠打"绿色牌",通过几年的努力,在创建了国家卫生城市之后,又拿到了"国家绿色环保城"的荣誉,优美的环境给这个市带来了丰厚的回报。别的不说,光农副业产品,就备受上海等大中城市的青睐,不仅价格高,而且常常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农民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真正实现了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南通的新闻媒体通过这些对比,提高了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三节特殊群体问题新闻的采访与写作
在社会转型时期,无论是热心于某一社会问题的专家、学者,还是掌握权力的各级政府的决策人物,都应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作用,将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或潜在"问题"的社会现象渲染、烘托成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借此将问题的现状、形成的原因和产生的危害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唤起人们对此问题的忧患和警觉,进而形成对这一问题的共识,从而探寻解决问题的办法。显然,只有借助社会舆论,社会现象的"问题"性才能为大家所了解,为消除社会问题而要求大家承担的共同责任也才会为大家所接受。任何"捂盖子",任何有意或无意地向社会公众隐瞒社会问题真相的做法,都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都只能给社会转型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社会问题新闻涉及的领域和问题很多,这里从"特殊群体"社会问题的角度,对带有规律性和共性的社会问题的媒体运作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
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状况。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殊群体。他们的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特殊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特殊群体问题新闻的采访与写作是印刷媒体问题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我们这里着重论述异常群体、弱势群体、越轨群体等特殊群体问题新闻的采访与写作的问题。
一、异常群体问题新闻的采访与写作
异常群体的社会问题主要指自杀、精神病等社会问题。我们这里侧重论述对自杀问题新闻的采访和写作。自杀问题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社会病。在现代社会高度紧张、生活压力增大以及其他转型期社会因素的影响下,自杀问题又有现代特征。据报道,我国每年有28.7万人自杀,200万急诊自杀未遂病人,总自杀率为23/10万,是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夫妻矛盾、经济困难是自杀行为最常见的社会应激源。每一人自杀会对周围与他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影响。单个因素一般不能造成自杀,多因素(6个)自杀死亡的有96%。由于近年来自杀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突出敏感的社会问题,新闻媒体对此加以报道、积极引导是有必要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自杀问题新闻的报道,负向性大,弄得不好就要出问题。而自杀问题的报道又是新闻媒体传播实务所面对的一个亟待探讨的现实问题。这方面,西方有着较为丰富的传播实践和理论探讨,我国则相对薄弱,有关理论探讨更是少之又少。现代著名记者、新闻学家邵飘萍所著的《实际应用新闻学》(1923年)一书中有"自杀"的题目,但文中并未论述自杀问题的采写。新闻学家王文彬的《采访讲话》(1938年)一书中有"自杀与被杀"的论述,笼统论述了自杀与被杀的采写问题。他提出"最好记者数人分途活动",以增强消息的时效性。若有一人"专职活动",则要采取以下步骤与注意事项:"观察尸体、探询警探、访问家属、随同检查、凶犯口供、近邻谈话、医院探望、搜寻遗书、注意写稿。"写稿时,"在未判明自杀或被杀以前,记者记述新闻应该含浑一些,不可妄事揣测,轻于肯定。"其他有关"自杀"问题的论文尚未见到。
过去我们对自杀问题的报道控制得比较严,尤其控制对未成年人自杀问题的报道。主要原因是,自杀问题过于敏感,传播得不好,容易起到教唆、诱导的负面效果。但是,报道得好,也能起到警醒和呼唤的作用,起到积极的传播效果。关于自杀问题的报道,青年毛泽东在五四运动中担任湖南《大公报》馆外撰述员时,就长沙一新娘反对包办婚姻、在花轿中自刎身亡事件,参与并引导过讨论,矛头直指赵女士自杀的社会原因:腐败的婚姻制度、黑暗的社会制度。该报在16天里,共发表4条消息、16篇讨论,引起极大的反响。毛泽东发表的9篇文章,起到了启发引导讨论、将讨论引向深入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较有影响的是天津《今晚报》对自杀问题进行的相关报道。他们的报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给许多欲自杀者以援助,打消了他们轻生的念头,是他们重新鼓起其生活勇气。除了直接的报道外,一些电台还开播夜空对话栏目,与有自杀倾向的听众进行直接的沟通和交流,这也有效地消除了一些企图自杀的听众的念头。笔者也曾采写过一篇大特写《采访自杀者》,该文是通过对南宁几大医院若干自杀未遂者的采访,并经过一段时间的数据分析和研究,最后写成的。报道发表后,第二天就收到一些有自杀念头的女士打来的电话,谈及她们绝望的心情以及看到报道后的思想变化,表示不会轻易地选择非理智的方式结束人生。
自杀新闻是时下媒体的常见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所以,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自杀问题的报道进行理论探讨,这里笔者结合自己的报道体会,谈谈媒体在运作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要搞清楚自杀的动机。了解了动机,就了解了自杀的性质,如果盲目采访,就易激起采访对象的反感。自杀的动机往往是经济上发生困难、事业上遭受挫折、久病不愈、疼痛难忍、婚姻恋爱失败、有精神疾患、对生活悲观失望、思想政治上的压迫等等。假如自杀者没有遗书,那么记者应努力调查他(她)自杀的可能原因。可以访问他(她)的医生、他(她)存款的银行、与他(她)有来往的商人和他(她)的亲友。记者可以提出以下问题:此人以前是否有过自杀的尝试?他(她)最近身体的健康状况如何?特别是自杀前一日身体如何应当注意。他(她)怎样离开家里,怎样离开单位?怎样离开他(她)的朋友?在他(她)最近的言行中,有无可疑之处?假如他(她)没有去医院寻求治疗,就要设法通过别的渠道判断他(她)生前健康状况如何。如果一时弄不清的自杀原因,在写稿时应当交待"原因不明",或只写出被访问的人所提供的有关方面。但记者不可自己牵强附会,主观臆想一个原因。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一个人是否是自杀,需要经过公安部门作出鉴定,记者不能根据简单的采访轻易下结论。即便通过采访明确了自杀动机,报道时也应慎重对待。不可将死者的多种危机单一归因,作为他(她)自杀的唯一动机。
2.要了解采访对象的性格和心理。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采访自杀者未遂者要讲究提问的方式,千万不要刺痛采访对象。采访时要用隐语进行提问。
3.打消采访对象的顾虑,不可强行采访。这是针对那些自杀未遂的采访对象而言的。这些采访对象被抢救过来以后,情绪稳定性差,有些人甚至还想自杀。另外,他(她)们特别要面子,记者的采访如果让他(她)感觉有许多人知道,会加大他(她)的心理负担。采访时一定要讲究接触的方式,要设法事先征得他(她)的同意。采访时记者要有耐心,要多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要耐心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让其打消顾虑。当记者想尽办法,依然无法进行采访时,不应强行采访,可通过外围采访了解相关情况。
4.要了解自杀者(包括自杀未遂者)自杀前的情况。了解他们在此前与家人、朋友、同事的接触与交往情况,了解其有无异常的情况,做了哪些事,说了哪些话。也可以进一步了解他们平时的生活习惯和某些生活事件,但必须是与自杀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情况。
5.在报道中提及自杀者(包括自杀未遂者)时,如果不是名人,又未征得家人或当事人的同意,就要用化名,不要暴露其单位和家庭的具体情况,以免造成对自杀者(自杀未遂者)家属的二次伤害,造成对其单位的负面影响。自杀属于个人问题,大多与单位无关,没有必要提及所在单位。如果是通过自杀事件揭露某单位的问题,这不是直接的自杀新闻,而是批评揭露性的新闻,则另当别论。
6.涉及到自杀的社会根源及其敏感问题时,要淡化处理,甚至可以不交待具体原因,也不要轻易报道自杀的原因,以免引起负面影响,防止有自杀倾向的人重蹈覆辙。
7.报道不能煽情,不能炒作,而应着眼于解决问题,明辨是非。一味炒作与适当报道敏感问题、热点问题的区别是:(1)有无借题发挥,脱离具有极高的新闻传播价值的事实。(2)是否通过系列或连续报道,富有层次感地向受众提供具有一定密度与深度的新闻信息,既要报道问题本身是什么,又要回答"为什么"、"怎么样"、"如何避免",以及一些受众的"我该怎么办"的问题?(3)是否在整个报道运作过程中始终遵循新闻规律,冷静、客观、理性地进行报道。(4)是否向受众负责,注重报道的社会效果。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是我们所提倡的敏感热点问题的适当报道,否则,就可能滑向煽情和炒作。报道自杀问题不可过细地描述自杀的方法和血淋淋的场面,更不应该用轻松或幽默的笔调来处理自杀新闻。《南国早报》对上述罕见自杀事件的连续、系列报道,由于遵循了敏感、热点问题报道的基本要求,虽然持续6天,刊登了许多版面,进行了全方位、大容量的报道,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未给人以煽情、炒作的感觉,反而起到了积极、正面的效果。再比如自杀的方法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报道时不应把它戏剧化,也不应刊播容易诱导、教唆他人模仿的内容。自杀的毒药也不应该列出,只写"一种毒药"即可。
8.一定要让警察、法医或进行医务检查的医生确定是自杀,才能作为自杀问题加以报道。比如某人跳楼致死,如果无法证实,只能写成:"某某从他的某楼的宿舍掉下来摔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