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求真守法
社会生活类广播问题新闻涉及的报道对象或事件,常常较为琐碎繁杂,因此在报道时不仅要追求客观,而且要注重全面,不能强调一面,却忘掉另一面,造成顾此失彼的不良效果。无论是歌颂真善美、赞美高尚情操,还是揭露坏人坏事、鞭挞违法行径,都要有一丝不苟的作风,要反复核实、弄清事实,不可捕风捉影、添油加醋。另外,在采访和报道中,要依法进行,从而规避新闻纠纷和新闻官司。具体有以下三点:一要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二要做到采访扎实而深入,杜绝虚假报道;三是要注意保护采访对象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或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批评揭露类广播问题新闻报道
一、关于批评揭露类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理解
批评揭露类广播问题新闻报道是新闻传媒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以及为促进政党和政府修正错误而对其进行的批评。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先从其自身的内在性来加以理解。
1.首先肯定被批评对象的所作所为或思想是负面的、消极的;
2.通过广播媒介,并且媒介对被批评者的态度是否定的、指责的;
3.批评的动机是为了改进工作;
4.批评报道的路径是自上而下。
另外,对批评揭露类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理解,我们也可以从与批评报道相近的一些概念的比较中进行理解。通常人们把批评类的报道等同于舆论监督,其实两者是既关联又有区别的。相关联是指它们都是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进行评论监督,特别是对各级权力机构进行批评的行为。不同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监督的形式上看,舆论监督除了大众传媒,还可以其他的组织形式来进行。比如组织民众对某一事件或某种现象展开讨论和评价,请权威专家、知情人士发表演说,提供形成某种舆论的基本立场或观点等。
2.从监督的路径上看,舆论监督的矛头既可以对"上"(监督政府),也可以对"下"(监督社会各界,包括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其主要指向的是政府和各级权力部门。而在批评类的报道中,在我国通常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其原因主要与一些新闻惯例有关)。
3.从监督的内容上看,舆论监督不仅指曝光类斥责性的批评,它应包含更广泛的含义。它所表达的意见应有褒有贬,有支持也有反对;它所监督的对象既可以是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也完全可以是并未违纪而又必须接受舆论监督的人和事;它起着一种警示和防微杜渐的作用,因而既可在事后又可在事前进行。而批评类的报道则是就那些违法违纪或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所作的批评性的披露,它往往是事后进行的;所批评的对象,严格限于体现出反面影响和消极意义的人或事。
二、对批评类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阻碍因素
批评类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主要障碍因素有两个方面。
1.权力的障碍
具体来说,包括某些政府部门和权力部门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社会中上下左右普遍的"说情风",特别是与媒介有关的部门和人员的"说情";监督对象对批评报道的抵制和反抗,包括种种暴力形式的反抗和法律诉讼等。
2.对媒介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在进行批评报道的时候,过去实行的一种办法是把批评党和政府的组织与人员的稿件送给被批评的组织和人员阅看,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才加以发表。这种必须经过被批评者点头认可才能批评的规定,导致批评报道的艰难,甚至无法实行。目前,虽然已经突破了许多限制(包括"送当事人审阅的惯例"),但直到今天,现行的政策还没有明文规定大众传媒对批评报道应该具有的独立负责的权利。
三、如何做好批评类广播问题新闻报道
1.首先在批评导向观念上,要倡扬"三个意识"和"两个利于"。"三个意识"就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所谓政治意识,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同时不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最根本宗旨;所谓大局意识,就是从坚持维护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的政治原则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目标出发通盘考虑;所谓责任意识,就是实事求是,报喜不吹牛不撒谎,说话负责,揭短不夸大不诬枉,经得起法庭调查。""两个利于"是指批评报道的目的不是为了激化矛盾,不是为制造分裂、动荡和泄气,而是为了利于解惑释疑,为了利于团结、稳定和鼓劲。
2.在选题上,坚持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选题"三原则"。"政府重视",强调的是新闻报道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的问题。即批评报道必须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在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同时批评报道的指向,又恰恰是政府迫切希望在工作中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代表党和政府的意志。"群众关心",强调的是报道的广泛性和接近性问题,也就是批评报道应该深入到社会生活中去,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代表他们的利益,也就是民意。"普遍存在",强调的是批评报道的典型性问题。这就是要求选择题材时注重社会效果,最大程度地发挥批评监督的社会效益;同时,也要强调批评报道要有善意的态度,不恶意炒作某些极端、孤立的事件,不人为制造所谓的焦点、热点。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这就是批评报道的价值取向问题。
3.用事实说话。"用事实说话"是批评报道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原则。要求记者的调查始终都以事实为依据,所有结论都必须在报道中找到事实的支持,并且应该在对事实的发现和了解过程中形成媒介的观点。
用事实说话意味着在说"事"话。说"事"话,就必须遵循新闻规律,突出时代感和主旋律,报道生动鲜活的事件。说"事"话,就必须尊重事实,尊重事实的属性,按照客观规律去发现事实。
用事实说话意味着要说"实"话。说"实"话就必须真实地反映事实的真相,报道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材料,而不是人造材料,因为事实是不容歪曲的。
如何做到用事实说话,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第一,要做到忠实地做好调查事实的工作。其基本内涵是:(1)记者应当以"第三者"的身份开始调查事实,努力将事实的基本要素、基本数据核实准确;(2)记者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调查求证,这一过程就是探询真相的过程,就是挖掘事实本质的过程;(3)调查的过程应该是完整的,调查越完整就越有说服力。第二,要做好事实的选择工作。在进行批评报道时,在事实的选择上要力争公正、客观、全面,尤其是对有争议的问题,采访中一定要听取双方甚至多方的意见,听取主管部门从全局角度在理论上、政策上作出的判断,并尽量争取权威部门的支持,慎重对待一切行业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清醒处理单方投诉,不要在采访中对被采访者有亲疏远近的区别。另外,所披露的事实,必须要有确凿的物证和足够的人证,而且必须有当事人对证据的确认。仅有人证没有物证,宜慎重采信;如果人证仅仅是举报人自己的孤证,缺乏旁证,一般也要折衷采信。再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要求记者保证事实的完整,特别要保证采访对象完整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不能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尤其要尊重采访对象的原意,不能任意拼接别人的句子。第三,用事实说话要注意做好事实的表现。批评报道首先强调客观事实真实,这是第一性的。但是,仅有真实性还不行,还得让观众看了后产生真实感。如果只有真实性而没有真实感,观众看了将信将疑,那就破坏了真实性。所谓"真实感"是指:批评报道在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实现的良好的传播效果,使人一看就信服。要做到真实性与真实感的统一,在批评报道中将主题事实化、事实故事化、故事人物化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
4.把握好尺度。具体来说就是分寸的"度"、角色的"度"、时机的"度"和法律的"度"。
先看分寸的"度"。批评报道如果用一种破坏性的批判和揭露,用一种满足于解气式的情绪宣泄,而将注意力和着力点较少集中在过程性的监控和制度性的重建上,这显然不符合批评报道的本意。而且为了争取受众、制造卖点,甚至为批评而批评、以刺激煽情的方式进行报道,非但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这是批评报道的大忌。当然批评报道搞空对空,虚对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与人消灾,帮人开脱,同样是对批评报道的歪曲与篡改,只能使批评报道走进苍白无力、不痛不痒的死路。
那么批评类报道的所谓"分寸"如何把握?(1)要与人为善。媒介不是政府职能部门。批评报道的目的是为了让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不是把别人逼到死路上去。因此我们进入事实的角度、采访报道的初衷应该是善意的,在披露事实的过程中我们所采取的评价态度应该是公允的。既给犯错误的部门和人员留有改正的机会,又让观众看到批评报道的正面效益,同时对解决问题充满希望。既要揭露问题,也要认识问题,更要报道问题的解决。(2)着眼于全社会的利益,不能只图一己一时之快。报道的问题是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是政府确实在短时间内有能力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给政府、给社会出难题,是给政府帮忙而不是添乱,这样就能达到良好的报道效果。(3)在原则问题上,一是一,二是二,应不留情面,该出手就出手。
关于报道者这个角色的"度"。批评报道的记者对于自身所扮演的角色的把握是很重要的。由于批评报道面对的对象往往极力掩饰事实真相,报道者就应沉着应对。如果搂不住火,疾言厉色,以审讯的口气采访,那就成了法官了。报道者也不是"青天"。批评报道的主要功能是发现问题,反映问题,选择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事件报道,最终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从而解决问题。批评报道的力量其实是新闻的力量、是事实的力量、是正义的力量,而不是报道者个人有多了不起,因此报道者万万不能以青天大老爷自居。另外,报道者也不是观音。碍于说情人的情面,报道者很容易心慈手软、高抬贵手、避重就轻。事实上,记者不是大慈大悲的观音,不是有意和谁过不去,在原则面前,在事实面前,决不能感情用事。再者,要把握好角色的度,还需要报道者严于自律,模范遵守法纪法规。
关于时机的"度"。从某种程度上讲,新闻是一门时间的艺术。但批评报道虽然也要求时效性,但更追求时机性。要相机行事,相机而播。在一个恰当的时间播出一个恰当的节目达到一种恰当的效果。对于时机的度的理解重点在于报道的适时及报道的适量。适时是要及时了解大的背景,严格把握报道的时机,知道何时不该选什么题;同时,也要善于利用报道时机,明白什么时候该选什么题。选择时机不当,批评导向会出现偏差;时机把握精当,会大大强化正确导向的效应。报道的适量是注意地域的平衡,讲究对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不因过于集中火力而造成过于集中的压力;对同一地区或行业要注意正反报道相结合。
关于法律的"度"的把握,是强调批评报道者必须遵循我国现在的法律和法规,深入了解法律和法规。在每一次报道中,要弄清该事件有可能涉及的具体的法规内容以及调查访问中可能会涉及的司法程序,以备采访时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批评报道离不开良好的自律的法律意识,而良好的自律的法律意识也为批评报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批评监督行走在法治的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