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鉴定工作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转交。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第二,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而医疗过错鉴定,按照司法鉴定的委托方式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当事人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第二,人民法院委托或者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对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争议进行分析评定,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的一项行政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一)鉴定机构
1.鉴定机构的设置
按照《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度: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当事人就医疗事故发生纠纷需要进行鉴定的,首先应当申请首次鉴定。首次鉴定的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鉴定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在具体鉴定时按照规定对专家库的人员进行选择,组成鉴定组。对专家库的成员,要求:(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3)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符合前款(1)、(3)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的成员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二)鉴定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实行独立鉴定的原则。所谓独立鉴定,是指专家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要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医疗事故的事实情况为基础,运用自己的医学知识自主地做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预。其含义包括:(1)鉴定的依据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2)鉴定的基础是医疗事故的事实情况;(3)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不受任何外来干预,其成员也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鉴定人在整个鉴定过程中要保持独立、公正。
(三)鉴定程序
1.鉴定的提起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职权决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鉴定的受理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3.鉴定的具体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当事人退场;(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四)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4至8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后5天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司法鉴定。
四、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的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患方一般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过错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所述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高科学依据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其鉴定目的就是明确医疗方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存在医疗过错,再对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所受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必须经过质证、认证的法庭审理过程。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是在法律关系上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本质上是司法鉴定。
(一)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与组织。
1.鉴定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活动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使是法定指定部门,也必须实行自然鉴定人与鉴定法人共同负责制。即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人签名盖章并加盖鉴定法人的鉴定专用章才具有证据力,自然鉴定人和鉴定法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鉴定结论的采纳,实行严格的法律质证、认证程序,实行鉴定人出庭制,独立响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因此,对医疗过错的鉴定主体,要求必须符合诉讼法的要求,才能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活动。
2.鉴定的委托和组织
法院决定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后,按照程序规定委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组织和实施。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通过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医学分析讨论,由法医进行法医学鉴定,实行公开制、听证制、鉴定人签名与鉴定机构共同负责制。
3.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
鉴定结论应当提交法庭进行质证、认证,由鉴定人出庭回答有关问题,由法庭确定鉴定结论是否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4.重新鉴定和复核鉴定
双方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经法庭确认后。可以按照诉讼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二)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过错参与度
医疗过错鉴定采用参与度的概念进行因果关系的全面评定,而非医疗事故“全或无”的直线式评定思维,在确定过错方法律责任方面更具有科学性。参与度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起来的新概念,是指被诉过错行为在诉讼损害结果发生中所介入的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目前,国际赔偿医学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过错的参与度进行评定(对五级参与度笔者在第四章已有较为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由此可以看出,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在本质上具有明显的区别,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患者一方还可以申请过错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患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