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的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对来说,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制度和方法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抢注、误将公有知识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而吃亏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不适当地运用而仅起到包装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只有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但我们必须明确,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保护,因此要使知识产权自我完善还必须形成下列机制: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机制。这种调节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的调节。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是以赋予社会个体(智力成果创造者)对特定知识产品的垄断权来实现的。但是,由于知识本身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任何新的知识成果的创造都离不开对前人创造出的知识成果的继承,并且知识在本质上还带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知识产权作为社会个体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的垄断权,就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是有一定限度的,以调节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制度在具有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具有调节机制。具体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时间上有限制,即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着作权都有一定的期限,其法定期限届满即不再予以保护(仅商标权到期可以依法续展),成为社会公有的知识产权,使知识来源于社会,又最终回归于社会。知识产权在效力上有例外,即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着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知识产权的这种时间、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有利于在保护知识创造者利益的同时,又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做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还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知识产权制度的这种调节机制无疑也是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因为对于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来说,激励与促进知识的大量生产和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与有效利用同样重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则是不可缺少的环境与条件。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调节器。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规范与保障机制。规范与保障机制应该是任何法律机制都具有的,以起到规范行为、保障利益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与保障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保护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防止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这是知识产权制度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依法得到确认和保护的专有权。另一方面,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防止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不正当使用,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本身合法的权利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禁止权利滥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也应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当然,这方面的制度往往需要与竞争法(尤其是其中的反垄断法)的机制结合起来。在一些国家,一方面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行为属反垄断法的例外或者豁免行为,另一方面又专门规定某些应予禁止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只有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也只有合法的垄断权利得到正当的行使,知识产权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调节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保护神。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
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人们谈论最多的是知识经济、信息化、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这样的话题,事实也证明科学技术正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的流通和对信息的利用正在造就一个全球性的更自由的市场环境,创新则已经成为维持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基础,而知识产权则是保证上述情况存在和继续的基本前提之一,知识产权制度也正因为上述现象的出现而引起人们的关注,并且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而面临空前的挑战。
我们提到的这些现象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今天这个时代的特点,正是针对这样的时代特征,中央做出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电子信息产业既是高科技发展和竞争的重点,也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支撑作用的重点产业,因此我们在实施技术创新过程中肩负着更为艰巨的任务,如何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技术创新的含义及其理解
在谈到技术创新的时候,目前仍有一些人认为技术创新就是单纯的技术开发或技术改进,是为此而进行的单纯的智力活动。实际上这种单纯的技术开发或改进仅仅是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一部分,它既不是起点也不是终点。
技术创新应该理解为:在市场运作中围绕新技术,多个因素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的作用过程。技术是其中的决定因素之一,其他还有诸如市场需求、人员技术素质、经济承受力、市场开发途径甚至企业形象宣传等因素。之所以将诸多因素概括为技术创新,是因为技术在诸因素中起着核心作用,这一点在步入知识经济的今天就更是不言而喻了。正是由于技术创新是围绕新技术实施市场运作的一个过程,因此,技术创新的起点是市场需求,其终点则是通过市场获得经济利益。这一点在西方市场经济数百年的实践中已经变得十分清晰了。早在20世纪30年代,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就认为,企业之所以肯冒不可避免的风险进行技术创新,其主要目的和动力就是希望在竞争中获得垄断地位,并且保证在垄断维持期间能够保持占有超额利润的能力。
从上面西方经济学家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技术创新是从市场到利润的一个过程,其目的就是在市场中取得垄断地位和占有利润。实现这一目的除了经济制度等社会因素外,法律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我们之所以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过程,是因为单纯的技术和脱离市场需求的技术开发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技术创新,脱离市场的创新没有生命力。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得以建立和不断完善,这一过程至今仍在继续,并且围绕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其创造一个有序的环境。知识产权制度对市场特别是技术市场的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为权利人创造了一个专有的或者是垄断的环境,以此保证新技术的所有者和作用者可以获得适当的利益回报。我们看到,当新技术直接应用于商品生产时,当这种应用提高了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时,技术开发和对技术的应用过程就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在这一过程中从事智力劳动的人会因此获得经济效益。我国历经近20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中通过保护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以及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对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对技术创新的理解和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还远没有达到其自身应起的作用,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时间尚短,并且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另一方面,我们的企业和研究所还没有真正承受来自市场的冲击和压力,至少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概念上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来自市场的竞争。
技术创新对我国产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最重要的动力和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拥有发明创造的独占权,通过创新获得更多的利润。如果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没有得到保护,那么一项新技术出现后,任何人都可以仿制和抄袭,就会打击技术创新者的积极性。另外,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务发明人可以从单位实施专利的收益中获得相应报酬,这是对广大科技人员的一种激励机制,体现了知识、技术参与分配的原则。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确定了在知识创新活动中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形成了一种制约机制。如果不进行创新,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就会受到专利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