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知识产权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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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3)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实现技术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们知道,制约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最大问题是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大家都在重复地做一件事,什么东西赚钱大家都一哄而上,在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靠定点、靠政府的计划分配来解决这个问题,但这并不是一种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实现技术创新资源的有效培植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在从事技术创新活动时,一定要先进行专利检索,了解国内外专利分布的有效信息。通过获取的专利信息,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研究或低水平研究,提高我们的研发起点,确定下一步的开发目标;另一方面,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有人对北大方正的成功用一句话进行了总结:他们在西方的专利信息中得到了启示,但在技术方案中充满了东方人的智慧。这句话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我们在分析了专利信息的基础上,应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搞开发。

(三)对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知识产权理解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一:知识产权不能讨论,不可以讨价还价。误区之二: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越好。误区之三:讨论知识产权就是不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误区之四:反对从严保护,就是支持盗版,就是盗版有理。误区之五: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出路就是创造自己的知识产权。

与所有的规则一样,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新,而不是保护无形财产,其核心也就是利益平衡。大家为了共同的更是各自的利益,建立起知识产权规则,为了让大家一起参与这个游戏,就要尽可能体现“公平、合理”。显然,在所有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中,知识产权制度是最新最年轻的,像软件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还是最近的事情,因此这些规则实在是太幼稚、太初级、太不完善。尤其是这些规则还主要是由少数发达国家和少数大公司所制定、所推动、所灌输,还主要体现少数人的利益,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强者的利益。因此要成为人类共同的规则,就需要更多的力量来完善、推广。而这个过程的核心就是大家不断去讨论、争论和修正,在实践中逐渐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成为大家共同接受的规则。市场经济的精髓就是竞争,就是讨价还价,知识产权更是如此。

知识产权谈判不但是企业利益的需要,更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它甚至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我们刚刚进了门,就被知识产权这个貌似庞大的影子吓了一大跳,等我们清醒过来,我们就会明白:知识产权问题不但可以讨论,而且必须讨论,比其他问题更应该讨论。不但要坦然,而且要理直气壮!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这个游戏,就是积极参与谈判。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还有着超越简单自身利益的使命,因为这将是知识经济的首要问题,也是未来知识社会的核心问题!全盘接受,意味着放弃发展的权利和能力;全盘放弃,也是自不量力,死路一条。这是巨大的两难困境,唯一的道路就是先透彻了解知识产权的规则,用自己的头脑形成自己的思路,去谈判、争论和探讨。这涉及巨大的国家利益,需要巨大的智慧和勇气去面对。这是一场智慧的战争,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各种国际组织、有识之士,应该正视这个事实。

有个别国内知识产权界的人士,他们在微小的职业利益面前,变成了跨国公司的利益代言人和理念布道者。显然,是强势群体主导了话语权及规则的倡导权。这个社会若没有弱势群体的代言人,所有的新规则都由强势群体单方面主导,这个发展趋势将非常可怕。因此,必须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平衡利弊,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曾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和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经济顾问团主席,他编着的新版《经济学》推翻了新古典综合派的理论体系并形成自己的框架,被誉为第四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西方经济学教材。这使他于2001年10月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最让他耿耿于怀的是世贸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位经济学家说这一新的全球规则是置人于死地的——“他们并不理会人们的死活”。他这样评价他曾共事过的公司和银行的董事经理们,“这有点像中世纪”。他说“当一个病人死了,他们会说,‘唉,他死得太快了,他的血还没全榨出来呢’”。2002年5月,斯蒂格利茨出版了《全球化及其不满》,全面阐述了自己七年政治生涯中与众不同的观察、思考和结论,强调全球化过分地由公司利益驱动,它忽略了大多数贫困者的声音。着名金融分析家索罗斯也对世贸组织插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疑问。他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处于很重要的位置,而欠发达国家有理由对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TRIPS)采取的形式表示愤怒。“当世贸组织开始卷入知识产权时,它打开了潘多拉之盒。如果知识产权对世贸组织是个合适课题的话,那么为何劳动者权利或人权不是课题呢?”总之,简单地推广美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理念的确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四)知识产权制度合理发挥作用依赖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合理完善

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完善是知识产权机制有效发挥以及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作用的重要前提。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机制的实际作用的发挥要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完善是一个非常重要甚至是首要的因素。因为知识产权机制就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来发挥作用的。为了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机制,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合理的完善。

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要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的到来给各种法律制度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提出了新的问题。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特殊联系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更大、更直接。实际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面临着种种挑战,需要及时作出反应。显然,一个本身落后于科技与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充分有效地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变化是无止境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将是无止境的,两者之间存在一种互动的关系。就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看,其至少面临着以下问题,需要及时地得到相应的完善。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如生物技术、基因工程、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卫星传播、国际互联网、网络域名等高新技术的出现,这些技术领域都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些技术应不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应以何种方式保护?这些都需要认真地加以研究。尤其是有些技术,如生物技术中的动物复制技术(即“克隆”)本身在伦理道德上还有争议,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更为复杂一些。而且,知识经济中新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快,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且不少技术,如多媒体和信息高速公路等技术往往结合在一起,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情况也越来越复杂。这些问题无疑涉及专利法的问题,同时也涉及版权法、商标法的问题,如网络域名注册就存在与现行商标法的冲突和协调问题。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问题。这主要是由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知识快速更新的特点造成的。知识经济不仅带来知识总量的迅速扩大、知识传播速度的明显加快,而且也带来知识更新的愈益加速。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有人测算,技术每年的淘汰率是20%,这意味着技术的平均生命周期只有五年。英特尔公司的创始者戈登莫尔在1965年就提出一条所谓的莫尔法则,即每18个月微处理机的能力翻一番,而其价格却不变,这为后来的事实所证明。这样,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有关专利权、版权等的保护期限就有重新考虑的必要,至少要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这既考虑了在技术更新加快的情况下过长保护的不必要,也考虑了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而阻碍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问题。

再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问题。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而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问题。而知识经济条件下的高新技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会被一些人利用来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高新技术的运用还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成本极低,大规模地运用时,利润相当丰厚,这对一些人产生了诱惑作用。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日益呈现出智能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实际上,即使在那些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国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是无孔不入,使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一个很急迫的课题。这既有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实施操作中的问题。面对这些新问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适时地作出调整和变革。由于与知识经济相伴而生的不仅有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而且还有科技与经济的全球化,因而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也是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为适应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我国在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情况下,还需酝酿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修改专利法、着作权法等法律,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