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护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高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阵地,它几乎涉及科技活动的所有领域。因此,提高对高校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然而,在工作中我们发现,作为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最大拥有者,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时间较短,再加之高校在这一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因此造成有些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肤浅,对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知识较为贫乏。而且他们更多的只是关注自己的眼前利益,在取得一项科技成果后,不是首先想到申请专利保护,而是急于发表论文、申报技术鉴定、申请各种奖励以及一些与自己晋升、加薪、分房等福利有关的事情上。另外,在高校还有一部分科研人员担心自己的科研成果一旦申请专利,技术秘密就会被公布出去,容易造成侵权,引起许多麻烦。因此,只好藏在深闺人不知。
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主要表现在:①把职务发明成果变为个人的非职务发明成果,颠倒了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②借退休或调动之机,擅自将学校的科技成果占为己有或转让给外单位以获取个人利益。③有的科技人员在与校外单位签订合同时,忽略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只顾价格及眼前利益,条款不严,造成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④校内人员分流后,利用学校的技术资产组建公司,将学校的技术成果转变为个人所有。甚至有的科技人员将自己承担的属于学校所有的科研课题所形成的成果私自转向公司,导致高校的知识产权流失。⑤有的科技人员经不起校外某些优惠条件的诱惑,将他们的课题研究成果私自出卖给他人,造成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流失。
3.专利申请数量较少。据有关统计,2000年我国论文数量已进入世界第8位,而我国发明专利数量却是世界第23位,论文与专利之比是81?fe551。在目前的高校也不例外,专利申请数量少,专利申请积极性不高,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1985~1995年的10年间,高校申请专利的数量占全国申请总量的百分比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1998年高校专利申请量连续七年出现了负增长。可见专利申请量少已成为高校的一个突出问题。
4.管理体制不健全。例如,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仍处于起步阶段。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高校是少数,即使建立了也还缺乏严格的技术成果的保密制度,高校与科技人员之间无保密合同,调出人员可随意带走有关研究成果或资料,在职人员可随意转让专利成果。另外,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5.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科研与市场需求脱钩。长期以来,国家科研计划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指令性计划,使我国高校的科技人员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申报课题时,不是以市场经济需求为指导,而是片面追求在上级部门的科研计划中立上项。这样做往往忽视了科学研究的新颖性、实用性,其结果只能是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即使最后推向市场,一方面不易被市场接受,另一方面,由于课题成果属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不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极易造成侵权。
(二)知识产权的占有制度及其现状
解决知识产权能否适用占有制度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探讨知识产权的客体能否成为占有的标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为人类精神活动所产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其本质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或者信息被经济学家定义为具有强烈“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大部分有体物被界定为“私人产品”的性质。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两方面,即非穷竭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穷竭性是指共享产品被生产出来之后,对它的消费无论扩大到多少用户,其品质和功用也不会有任何下降,用户之间也不会有任何相互干扰。或者换成经济学的术语来描述,共享产品提供的服务扩展到其他消费者的社会成本近乎于零。信息作为共享产品,还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所谓非排他性是指共享产品的生产者如果要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对其产品的使用,将会非常困难或者费用高得不切实际。
非排他性与非穷竭性密切相关。一般私人产品,由于具有穷竭性,被一人占有使用在物理性质上便不能再被他人占有使用。所以,有体物的占有是天然排他的,如果法律要保护权利人对有体物的排他性支配权,只要保护其占有状态便可。相反,信息的占有完全是非穷竭性的,权利人即使自己正在占有和使用着某种信息,任何他人也完全有可能同时占有和使用着相同的信息。所以,信息的占有是天然非排他的,如果法律要保护权利人对信息的排他性支配权,仅仅保护权利人的占有状态是不够的,法律必须更艰难地拟制出一种排他效力,强制排除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对信息的占有和使用。
正是因为信息具有共享产品的非穷竭性和非排他性,它很难成为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标的。然而正如前面所说,由于信息的共享产品性质,一人对于信息,特别是知识产权信息的所谓“占有”,在事实上很难排除他人对于相同信息的占有和使用,所以也就谈不上产生任何可以“排除他人干涉”的“领管力”。这种成千上万人对于同一信息的同时“占有”,与物权法上的具有当然排他性的“占有”概念在实质上是大相径庭的。换句话说,当事人即使事实上占有并使用着某种知识产权信息,也无法获得物权法意义上的“占有”,因此建立在“占有”概念之上的整个占有制度就无法适用。
(三)中国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专利制度的现状
专利制度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制度,其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是以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与运用为核心的。由于专利制度规定了创新者拥有R&D(研发)投资产生的技术知识的专利权,确定他人对专利技术的自由使用是非法的,潜在的专利技术使用者可以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有偿地获得技术的使用权。这样专利制度就建立了专利权人对R&D收益的所有关系,以及其他潜在R&D受益者与专利权人的市场关系,因此专利制度包括专利产权界定制度和专利学科交易制度两个部分。此外,为促使技术信息扩散,专利制度还建立了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第一,专利产权安排机制。它是通过授予满足专利授予条件的技术知识的所有者在一定时间内的专利产权,确定创新者对R&D投资的知识产权,使创新者在专利期内有权独占R&D投资的收益,使R&D私人收益率接近于社会收益率,从而提高R&D投资的私人投资动机。第二,专利许可的市场交易机制。在专利制度下,非专利所有者可以通过与专利人的市场交易,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获得专利使用权。第三,专利公开机制。专利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专利权人在获得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权的同时,作为对国家的回报,必须公开其发明的技术信息,并最终使之被人们自由使用。
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缺陷:
(1)研发(R&D)投入较低,专利创新源头不足。R&D活动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决定专利创新源头的基础。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R&D经费支出额不及美国的1/30;与周边国家相比,我国的R&D经费支出额约是日本的1/18、韩国的1/2。2000年,全国R&D经费总支出为896亿元,占GDP的1%,远低于发达国家,这一指标美国为2.6%,日本为2.87%,德国为2.58%,英国为2.08%,法国为2.42%。
(2)重成果、轻专利,科技人员专利意识淡薄。据2003年中国科学院的一项调查反映,有57%的科技人员认为,申请专利不如申请院内外科技成果奖实惠;有54%的科技人员认为获奖比取得专利权光荣。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资料,我国赶超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863”计划实施10年来,共鉴定成果1200多项,发表论文2万多篇,但申请专利的只有240多件。
(3)专利申请数量少,创新水平低。日本每年发明专利申请达40多万件,美国20多万件,德国15万多件。IBM、杜邦、日立、飞利浦等大公司,目前拥有有效专利数万件,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就上千件,有的高达1万多件。如此多的有效专利成了他们雄霸国际市场最重要的资本,而我们全国上千万个企业、5000多个县级以上的科研单位、1000多所高等院校全年的发明专利申请数只相当于国外一个公司的申请数,差距非常大。
(4)专利激励机制不完善,产权流失严重。有人估计在过去15年的时间里,我们国家将13万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
(5)自主知识产权少,出现受制于人的局面。在一些重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外的知识产权运用技术和产品已对我国形成包围态势。据统计,在1994年至1998年我国受理的有关计算机、医药、生物、通信和半导体等高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外申请分别占70%、61%、87%、92%和90%。
(6)企业专利工作落后,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2000年全国企业专利申请总量约为45862件,若按全国有1.5万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计算,平均每个企业年申请量仅为3件。以日本日立公司为例,该公司1996年申请专利1800余件,平均每天5.1件。
(7)专利交易障碍大,交易成本高。在我国,专利实施过程中专利管理和制止违反合同及侵权的费用十分高昂。高昂的交易费用毫无疑问将阻碍知识资产的使用、消费,影响知识产权的分配效率。
(8)专利技术产业水平低,产业化环境有待改善。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只有15%,专利转化率只有25%,专利推广率在10%~15%上下浮动,而日本等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达70%~80%。
基于以上这八大缺陷,我们提出了以下的几项措施:
(1)强化战略意识。国际竞争将是科技竞争,而国际经济竞争中所产生的摩擦,也将以科技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摩擦取代关税贸易形式的摩擦。如果没有自己的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难以参与国际竞争。
(2)建立激励机制。落实专利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采用和创立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例如期权、技术入股、优先购股权试点等。
(3)培育创新主体。将专利管理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迅速地、大幅度地提高企业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专利保护的水平,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承担风险和获得收益的主体。
(4)完善风险机制。目前专利转让和许可的信息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加之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许多潜在的投资者缺乏对专利技术投资的能力和机会,阻碍了社会资本流向最有价值的地方,也阻碍了资本增值的最大化。必须拓展新的融资途径,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分散和降低专利技术产业化的风险。
(5)优化交易环境。优良的交易环境由四个方面组成:一是法制环境。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用巨额赔偿打击专利侵权行为,有力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二是舆论环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舆论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三是服务环境。通过为创业初期的科研开发人员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商品并形成产业。四是信用环境。
(6)培植实施载体。一是以大学、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的实验室和研究开发中心为依托,建设源头创新载体。二是完善创业中心体系的建设,推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强化专利技术的成果孵化载体。三是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产业化基地,强化R&D活动的专利知识产权产业化载体。四是集中力量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铸就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先进和国内领先水平的产品,强化专利产品载体。
(四)中国知识产权的监管制度及完善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的监管首先就是要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更应该的是从经济制度上来完善知识产权的监管。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从成本上来监管知识产权的分配、使用等。用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观来研究知识产权的问题,从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楔入,分析权利资源分配的最佳边界。认为专利制度能使专利的社会成本、发明创造的社会成本、专利维护的社会成本最小化;版权制度能使对付盗版行为的社会成本最小化;商标制度能使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商品确立的社会成本最小化。
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仍然有其负面的影响,如不利于社会技术和知识的广泛传播,加大了先进国家与落后国家的差异等,但是,总的来说还是有利于整个文明社会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