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瑞典版权及邻接权产业的发展
1978年,瑞典中央统计局在瑞典司法部的要求下对瑞典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瑞典版权经济的主要指标进行了全国性的调查。这次调查的结果表明,版权产业对瑞典国民经济的贡献之大是令人吃惊的。1978年瑞典的国民生产总值是3630亿瑞典克朗(1瑞典克朗=0.1美元),其中版权产业占240亿瑞典克朗,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6%。
瑞典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净值主要来自两个部门:国营部门和私人部门,其产值分别为870亿瑞典克朗和2760亿瑞典克朗,版权产业分别在其中占9.4%和5.7%。
私人部门主要是音乐和出版部门,主要有下列四种类型:
①与版权法有非常直接的依赖关系的部门,如出版、电影、广播和电视、唱片制造、私人着作等,生产总值约为70亿瑞典克朗。其中有版权的作品产值在该部门的生产总值中占88.07%。
②与版权法有间接的重要依赖关系的部门如电影发行、表演、报纸的印刷和出版,生产总值约为180亿瑞典克朗。与版权法有关的产品产值在该部门的生产总值中占81.9%。
③与版权法有部分依赖关系的部门,主要是设计部门,其生产总值约为190亿瑞典克朗。与版权法有关的产品产值在该部门的生产总值中占2.7%。
④与版权法毫无直接依赖关系,但其中某些环节受版权法影响的部门,如广告,生产总值为241亿瑞典克朗。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关的产品产值在该部门的生产总值中占1%。
最后,瑞典的调查还将版权作品和产值与国家九个主要部门(如农业、矿业、公共管理等)的产值进行了比较,比较结果是,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产值多于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值之和。
为了经济估算的原因,调查未单独列出音乐活动。但是,调查结果表明,唱片录制者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3630亿瑞典克朗中占5800万瑞典克朗,与版权部分依赖关系的唱片磁带制作业为2000万瑞典克朗,调查将音乐出版列入了其他出版活动中。民主类出版活动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为7.68亿瑞典克朗。
此后瑞典关于版权产业的调查以1978年数字为基础。自那以后,瑞典版权部门又有了新的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瑞典的录音、录像制作业、通信卫星业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业有了重大发展。
五、世界各国版权及邻接权制度的比较
1.美国的版权及邻接权制度
美国实行单一的联邦保护制度,即一个作者创造出作品之后无论是否发表即自动受到版权保护。凡是用现在的或者将来制造出来的任何物质表现形式固定下来,直接或借助于机械装置能被人们察觉到、复制或用其他方法传播的原作均可享有版权保护。版权权利主要有:复制权、演绎作品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公开陈列,还有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收回权。作者可以自己行使上述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上述权利。作者还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将其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版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版权及邻接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①使用的目的不是商业性的,而是为非营利性的教育目的。②享有版权作品的性质适于上述目的服务。③所使用的数量仅占整个享有版权作品的一小部分而且不是特别重要的部分。④这种使用对享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影响不大。美国将版权视为动产财产,版权可部分或全部转让,也可由权利人发放权利许可证。被许可人具备下述三种条件,他就不受同一项版权转让活动的影响:①被许可人有书面的许可证;②许可证是在版权所有人转让版权之前签发的;③版权转让登记之前一直合法使用着许可证。另外,美国还允许共同作品的任何一个版权所有人在不与其他人协商的情况下,单独发放许可证。作者或者其他版权所有人所获得的版权收入,要向政府缴纳所得税,即使居住在国外的美国人也同样要交纳所得税。
2.英国的版权及邻接权制度
英国的版权保护不仅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且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也不承认艺术作品可享有版权税追续权。英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两类:第一类属于一切可找到“作者”的文学艺术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绘画、雕塑等艺术作品;第二类属于难确定作者或无作者的作品,如录音、录像、广播等。这实际上是英国特有的邻接权。雇佣作品的作者在一般情况下不享有版权,其版权归属于雇主享有。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中,作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创作的,其版权首先归属作者所有。凡是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直接指导及控制而创作的作品,版权都归女王所有。也就是说,外国出版者复制发行英国的法律条文也构成侵权。
3.法国的版权及邻接权制度
法国的版权制度中,受保护的主要作品有文学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外观设计和模型作品、电影作品及其他由有声或无声活动图像构成的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者享有的权利有精神权利(作者姓名权、发表作品的权利、身份权、收回权和尊重权)、财产权利(公开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和延续权)。行使版权中签订版权合同的原则:①法定的行为能力原则,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作者必须本人同意作品使用者使用自己的作品,即使作者是无行为能力人,除非作者在身体上完全丧失了表示同意的能力;二是着作权法强调,此种表示必须是书面的。②授权的范围,作者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应当就授权的内容进行约定。对复制权或表演权中一项权利的转让并不意味着受让人也得到另一项权利的转让,没有约定的权利,受让人不得享有。③付酬方法,法国着作权法规定了两种付酬方法,一次性付酬和按比例付酬。④作者得到报酬的保障,当债务人无力支付作者的版税时,法国着作权法规定了债务人的雇员也应当履行支付债务的义务,而且债权人享有优先参加分配因拍卖债务人财产所得的权利。着作权邻接权即表演者的权利和音像制品生产者的权利。其权利限制范围是:家庭范围内私人和免费的表演,为个人使用的复制及合理使用等。
4.俄罗斯版权及邻接权制度
着作权保护客体的保护范围包括:口述作品(演说、演讲、报告等);文字作品(文学作品、科学作品等);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带词或不带词的音乐作品;翻译作品;电影剧本、电影剧本大纲、电影片、电视片、广播和电视节目;以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指明演出方法的舞谱和哑剧作品;绘画作品、雕塑作品、建筑作品、线条艺术作品和实用和装潢艺术作品、插图作品、素描作品和图纸作品、科技作品、戏剧作品和音乐戏剧作品与舞台演出有关的提纲、草图和平面图作品、地理、地质图及其他类似挂图,摄影作品和用类似摄影的方法而创作的作品;借助机械或其他技术录音而表现的作品;其他作品。后来扩大了客体范围,主要有录像作品、城市建筑作品、园林艺术作品、舞台布景设计作品、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电子计算机软件等。俄罗斯着作权规定的着作权主要分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精神权利包括四类:“作者身份权”、署名权、作品之不可侵犯权、作品发表权。财产权利有:①作品使用权;②基于作品使用和作品使用的获取报酬权;③职务作品不得自由使用;④公开演出、机械录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工业品上使用造型艺术作品必须征得作者同意和支付作者报酬;⑤废止国家强制收购着作权的规定。着作权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付酬原则: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付酬标准、办法和期限。第二,以版税付酬的方式适用于使用作品的一切方式。第三,确保作者获得起码的最低标准的经济效益。作者可以在俄罗斯境内和国外将自己作品的使用权转移给任何公民和法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法人。
5.日本版权及邻接权制度
日本着作权保护制度的一个显着特点是频繁修改。受保护的客体包括:小说、剧本、论文、讲演及其他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舞蹈和哑剧作品;绘画、版画、雕刻及其他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地图或具有学术性的画面、图表、模型及其他图形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演绎作品;编辑作品。权利内容分为作者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者财产权(复制权、表演权和演奏权、公共传送权、口述权、展示权、上映权及发行权、租赁权、翻译权、改编权)。邻接权规定了表演者的权利、唱片制作者的权利、广播业者的权利等邻接权利。着作权者可以许可别人使用该作品,着作权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转让。
6.英美发达国家的版权贸易发展概况
英国出版商惯用的、能够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版权贸易形式主要有:图书中的形象使用权的贸易、翻译权贸易、报刊连载权贸易、影视及录像改编权贸易、多媒体版权贸易。近年来,英国版权贸易聚焦中国市场。1996年在伦敦召开的英国出版商协会国际部“海外市场”会议强调,海外市场越来越复杂,图书市场越来越大,要求英国出版商把版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放在开拓大洋洲、亚洲尤其是中国的图书市场上。英国出版商协会认为,中国的图书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随着版权环境的进一步改善,随着中国加入WTO,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读者购买力大大提高,市场需求量成倍增长,英国人同中国的版权贸易应当放在长远利益上。据统计,1992年英国对中国的图书出口额为155万英镑,1993年为214.3万英镑,1994年为283.4万英镑,对中国的图书出口额呈递增趋势并且递增幅度非常大。
1998年以来,中国市场是德国版权贸易的最大卖点市场,全年一共卖给中国出版社369种版权,占德国所有卖出版权的8.9%。其中儿童和青少年图书版权93种、文学类书籍60种、历史和艺术书籍版权44种。1999年德国卖给中国的版权达到471种,其中儿童和青少年书籍版权为157种、哲学和宗教类书籍版权为52种、文学书籍为44种、自然科学书籍27种、艺术书籍2种。同时,1999年德国从中国引进版权13种。
六、中国版权领域的开放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经济体制。而经济体制是否科学、合理,主要是看这种经济体制能否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使经济资源的配置适应社会的需要,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的目的,这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
在我国的版权贸易方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建立,因而我国的版权经济不发达,版权贸易未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在利用版权资源和发展版权经济的问题上,由于我国版权贸易界存在广泛的、不同的利益主体,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大多数的人不知道“版权”是何物,不知道版权是一种权利,也不知道搞版权交易可以赚钱。即使是专门做出版工作的出版人也不知道他们生产、经营的权利就是版权,正所谓“自己躺在版权上,却不知道自己睡在哪里”。
目前,我国版权经济领域的形势是:
①存在着相对独立的众多的多元利益主体。
②国家没有制定发展版权经济的国家宏观产业政策,有保护版权的法律却没有发展版权经济的政策,这的确令人费解。
③产权关系不明。
④尚未形成版权市场体系。
所谓版权资源的市场配置是指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进行的资源配置,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产权关系清晰、版权企业行为自主、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个版权企业,进行各自的版权生产活动,使社会的版权资源的配置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促进版权生产和社会需求的协调,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版权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动版权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和高效发展。
已经加入WTO的中国,不能再懵懂不醒了。我们期待着版权经济领域早日实现版权经济观念的解放,早日实现对国界的开放,对市场的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