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决定“198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是我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先声。
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出141号文件《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指县以下集镇,不含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薄》,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食部门要做好加价粮油供应工作,可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工商部门要做好工商登记管理工作。地方政府要为他们建房、买房、租房提供方便,依法保护正当的经营活动。把他们纳入街道居民小组进行管理,除口粮自理外,其它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这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第一个规范性的政策规定,它的历史功绩在于打破了几十年来铁板一块的二元户籍制度的一个缺口。自理口粮户口的实施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据统计,从1984年至1986年底,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全国办理口粮达1633828户,总计4542988人。1984~1990年,全国共计有500万农民落入城镇自理口粮户口。
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和旅客住宿登记证相结合的登记管理办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要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实施,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严密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也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居民身份证针对的是“居民”而非“公民”,与暂住证并存,说明两证具有地域性,不具备普适性。
1989年10月,在治理整顿的大环境下,国家又强调严格户籍制度管理,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要求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对“农转非”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控制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做法是:“农转非”政策由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审核,国务院审批,户口迁移的具体审批权集中在地市级。从此计划部门介入了户籍制度管理。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报告的通知》规定由中央出台“农转非”政策。这一时期户口管理的特点是对“农转非”采取政策和指标的办法,大量压缩了“农转非”数量。
1992年,全面取消粮食的计划供应,商品粮供应制度解体,城市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行政性束缚。1992年8月,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的鼓舞下,公安部拟就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征求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开始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同年10月开始,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南等10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的通知。由于“当地有效城镇户口”的户口薄印鉴为蓝色,故也称作“蓝印户口”。这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过渡性的具体措施。
1992年全国各地掀起了卖户口热潮,范围主要集中在小城镇,农民每人可以以4000元到数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小城镇户口。据公安、金融等部门估算,1992年各地卖出户口所得金额超过了100亿元,有可能达到200亿元之巨。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被画地为牢控制几十年的广大农民对城镇美好生活的渴望和追求,另一方面也使户口趋于商品化、货币化。1992年5月4日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以公安部名义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错误做法的紧急通知》,对各地卖户口行为进行制止。尽管如此,然而各地并未停止将户口商品化、货币化的行为,最突出的是各地设置购房、投资、学历等不同的限制性条件。
1993年9月,根据中央关于重视小城镇建设的精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开始由全面改革转向改革小城镇的户籍制度为重点,着力研究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方案。
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发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各地将规定具体化,规定了对跨省流动劳动力就业(其实质是进城农民劳动力就业)的若干限制,规定只有在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1)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用人员;(2)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招不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和工种;(3)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种种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限制使用外地农村工,其核心是要优先满足当地劳动力就业需求。
1995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出台。1997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试点镇”具备条件的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但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选择少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较好,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小城镇,先期进行两年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分散、分批推开。
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1998年8月,国务院下发文件,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对当前户口管理做出了四项改革:施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放宽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公民,可在其子女所在的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举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同时,允许因“农嫁城”而办理市区户口,条件是:结婚满15周年以上;配偶年龄满40周岁以上;配偶系市区内久居(连续20年以上)居民;随配偶在市区实际生活10年以上,在市区有居住条件。
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于是加快发展小城镇,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便成为各地的主流。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关于二元户籍制度的争议越来越激烈,对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而且,随着农村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方式的转变,累积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农民工大规模进城打工、经商,事实迁徙己不容忽视。即使在城市之间,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居民向大中城市聚集的现象。像上海、北京、深圳、广州这类的经济更为发达的城市,暂住或流动人口已远超常住人口,原有的户籍制度已经很难适应实际需要,户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2001年我国着名法学家徐显明先生提出,“重新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已是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之必然”;2002年3月,广东籍人大代表陈丽妮向十届人大提出《尽快将“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修正案》的议案;2004年11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对二元户口体制及城乡二元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等等。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许多地方都已经开始着手改革原有的户籍管理办法。据新华社北京2003年4月l日电,北京市日前决定:从4月l日开始,京郊农民今年的新生子女根据自愿可以登记为城镇户口,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职业高中在校生,可自愿转为非农业户口。2003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同意河北公安厅的意见,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户口审批和计划指标管理。在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2004年8月,湖北省宣布推行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措施包括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和地方城镇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湖北省还开始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除武汉市在2006年前逐步改革到位外,其它市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
四川省则围绕城乡一体化建设,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2003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传统的农业、非农业户口,居民统一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并按居住区域划分为城镇、农村居民,农村居民只要在城市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可转变为城镇居民。2004年8月,山东省出台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从3个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首先是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其次是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第三,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同时,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2007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大会开幕第一天,在《关于加快户籍改革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等提案的答复中,公安部承诺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加紧《户籍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力促《户籍法》早日出台。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迁徙自由在我国经历了由肯定到否定再到默认的曲折历程。《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将迁徙自由写入其中,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从实质上限制了迁徙自由,1975年的宪法干脆就取消了迁徙自由,这主要是因为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人、财、物都处在行政控制调配下。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来,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开放、自由、公正已成为时代的需要,因此户籍制度近年来己出现较大松动。
2.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客观必然性
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个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户籍管理制度。以户籍制度为根基的城乡分割体制,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其弊端越来越明显。户籍制度的藩篱阻碍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流动,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阻碍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制约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发展,加剧城乡差别和城乡居民不平等,严重制约社会分工和城市化进程,是农民消费长期低迷的制度性原因,是束缚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改革开放后,我们对城市的认识有所提高,城市化步伐也改变了几十年来停滞不前的局面。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民就是耕地种田”,到后来所提倡的农民“离土不离乡”,无不贯穿旧体制在思想政策上所遗留下来的痼疾,导致目前我国有1.13亿流动人口,其中5000多万登记为暂住人口。因此,只有改革目前的户籍制度,从根本上打破长期以来城乡分离、对立的不公平不公正局面,使农民和城市居民都拥有自由迁徙和自由居住的权利;使农民拥有与城市居民平等就业竞争机会和享有劳动保护权利,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享有在居住地和工作所在地社区同等民主选举、被选举等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为发挥人的知识、智力、智慧创造条件,使人才这种最重要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速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