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新中国的户籍制度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重工业发展战咯的顺利实施。因为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在工业化发展早期需要农业哺育工业,通过农业剩余的流出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我国农业生产原始落后,主要靠人力投入,所以国家只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将一部分社会成员固定在土地上。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这种选择恐怕也是唯一的。城市生活的吸引力很大,但工业发展能吸纳的劳动力有限,为了实现“人人有饭吃”,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让更多的人与土地结合,从事第一产业。此外还有观念上的原因。一是反对不劳而获、反对游手好闲。由于劳动用工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政府不能也不愿保留城市劳动力的过量供给。二是对第三产业的认识偏差。如果联系当时的“共产风”便不难发现,第三产业没有发展的余地,也吸纳不了劳动力就业。在这种情况下限制人口自由迁移的户籍制度的出台也就顺理成章了。
另外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实行计划经济模式的条件下,要求国家对各地区和城乡的人口(劳动力)资源进行统一的配置;同时国家为维护人民生活安定必须保证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应,并在历史形成的基础上制定城乡之间,不同等级城市之间居民生活资料的不同供应标准。正是由于这种计划经济模式,才要求国家在人口管理方式上运用硬性的、行政的、有时甚至带有强制性的手段干预人口迁移。这就逐步形成了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
时至今日,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已经被公认为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最大障碍,其改革的必要性方面己成共识。回顾建国以来我国户籍形成和发展史,对于我们能否选择正确的改革路径、步骤和具体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建国以来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可以明显划分为如下三个主要阶段。
一是现行户籍制度的酝酿和形成阶段(1949一1957年)。
历史悠久的中国户籍制度发展到民国时已非常宽松,公民迁徙自由。建国初期,公民的迁徙自由也有明确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把自由迁徙作为公民的11项自由权之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51年7月16日,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镇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共十二条,规定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社会变动等户口管理,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城市人口进行调查和登记,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恢复城市经济建设,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此条例规定在城市中一律实行户口登记,这是我国第一次制订全国统一的城市户口管理法规,是新中国城市统一户口管理制度开始形成的标志。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户口管理行政工作(包括全国户口登记)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办理户口登记的机关,在城市、集镇是公安派出所,在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是乡、镇人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乡镇应建立户口簿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册,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四项变动情况随时填入和注销,对因离婚、分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等原因引起的户口变动及时进行管理,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掌握全国人口及其变动情况,为国家计划经济制度的实施提供可靠的人口数据。这个规定性文件对我国农村户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起了保障作用。
1956年2月,国务院指示,把全国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及人口资料的统计汇总业务由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全部移交给各级公安机关,至此,全国城乡的户籍管理机构得到了统一。
由于此时期城乡人口流动活跃,特别是大量农民流入城市,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本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但由于执政者意识形态和知识结构方面的原因(资源短缺却要以重工业化为发展战略,其直观决策自然是必须保证对在战略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城镇居民的各项资源供应,限制农民进城)。因此,1953年到1957年先后八次发出指示,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并开始改变自由迁移政策为控制城市人口规模、限制农民进城的政策。1953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同时采取诸如严格禁止企业单位从农村招工,在城市建立收容站,把进城农民遣送原籍等强有力的措施。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农民向城市流动被称为“盲流”即源于此。
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规定粮食收购和计划供应的范围。1955年颁布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粮食供应、粮票和粮油转移证进行管理。同年颁布的《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划分农业与非农业人口。总之,建国初的头8年,城乡户口工作由最初的多头管理到归总由公安部门主管,对居民迁出迁入逐渐要求办理手续,已经呈现出利用户籍制度来控制居民特别是农民的居住与迁徙。开始改变自由迁移政策为控制城市人口规模、限制农民进城的政策,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行为由自由向不自由逐渐转化,为最后的完全控制流动打下了基础。
二是现行户籍制度建立和巩固阶段(1958一1977年)。
这一时期属于严格控制户口迁移特别是严格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时期。经历了大跃进、三年困难时期和十年文革动乱。以第一阶段的政策为基础,1958一1978年户口管理的主要特点是严格控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压缩城市人口,包括精简职工、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干部下放农村,大量城市人口迁往农村。出现了所谓的“逆城市化”运动,形成了一系列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制度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七项登记内容,户口管理的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维护治安秩序、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条例的实质是规范户口管理的一般程序,使户口登记成为经常性制度,明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户口: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首次设计了对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限制性政策。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该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也是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但是这更是标志着国家限制农民进城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开始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这一条例近半个世纪以来,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每一个家庭,成为新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史上最重要的法规。1958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的补充通知》。1961年,公安部将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1963年以后,公安部在人口统计中把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作为划分户性质的标准,吃国家供应粮的户也即城镇居民称作“非农业户口”。
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全面启动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61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销量的九条办法》,规定要求三年内城镇人口必须减少2000万以上,1961年以内至少减少1000万。从此,中国开始了由行政命令支配的第一次反城市化运动。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历史性地去掉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文,这标志着我国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失去了宪法保障。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也没有恢复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
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指出:“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这20年来是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和不断完备的时期。全体公民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可逾越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城乡壁垒日益森严,耸立在城乡之间的“户籍墙”坚不可摧,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形成和凝固化。所以此时期最大特点是严格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
我国取消自由迁徙权的原因分析: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目的是什么?从根本上说就是谋求全体人民的幸福生活,而不是小部分人的利益。那么,为什么要取消自由迁徙权呢,它的原因何在?
第一,指导思想上的误区。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从政治制度上说是正确的,必须的。但在具体的经济政策的制定中,存在着重工人轻农民的政策导向。我们党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制度安排上,有重城市轻农村,重视城镇居民生活,轻视农村居民生活的倾向。对居民的迁徙自由权来说,公民可以从城市迁往农村,但不准从农村迁往城市,将农民置于社会屏蔽之外。城内的居民可享受国家再次分配的福利待遇,城外的农民不但不能享受,或者说极少享受,而且还要为城市提供廉价的粮食、农副产品及资金积累等。城乡差别没有因革命胜利和建设发展而缩小,反而因自由迁徙权的剥夺而扩大。我们党和国家在指导思想的认识上存在着为保护工人阶级而不得不牺牲农民利益的误区。革命和建设是根本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一个政权要巩固,必须维护全体人民的而不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否则这个政权不会长久。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工人阶级不谋求特殊的利益”,但我们的一些政策却不断地维护着某种特殊利益。自由迁徙权的取消,就是用国家制度的形式保护城市居民的利益,或者说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作为执政党应该为全体人民服务,从人民权利平等的原则出发,而户籍制度将人民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为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大多数人(9亿农民)的利益,这种制度安排违背党的根本宗旨,也不利于工农联盟,与社会主义本质背道而驰。
第二,急于赶超的工业化政策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是造成取消公民自由迁徙权的体制原因。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一穷二白”,要从传统的农业国走向现代化的工业国家,它的建设资金从何而来,只能利用工农业剪刀差,将农业的积累转移到工业方面,因而也需要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设置就是户籍管理制度。在工业化初期如果说有必要的话,那么在50多年以后的今天,它的存在就不合情理了。
三是现行户籍制度弱化阶段(1978年至今)。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开始调整和逐步改革户籍制度。
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照顾的对象和条件是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研、技术以及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干部。符合上述规定迁往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公安部门正常审批的控制比例的限制。从此提出了中国老百姓十分熟悉的“农转非”问题。在此后又制定了若干项具体的“农转非”政策。公安部为贯彻上述规定,给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农转非”控制指标,即“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1.5%。”。从而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农转非”一词从此流行于中国大地。这以后,国家除了继续对城镇人口增长实行严格控制外,对若干特殊的“农转非”问题在政策上开始松动,先后解决了一批科技骨干、煤矿井下职工、三线艰苦地区其他的职工的农村家属等迁入城市落户问题,部分边防海防军官农村家属也可以在原籍转为城市户口,“农转非”的控制指标由不超当地非农业人口的1.5调整到2%。这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20多年来的一次重大调整和改革。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户籍制度变迁开始体现出重视人力资本的趋向,用城镇户口作为吸引人才的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