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成都的户籍新政允许了成都居民的自由迁徙,但对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不仅有政府财政支出保障压力的增大,同时对政府各部门的管理水平提出新的挑战,其实最主要的是思想理念上要有新的突破。这方面内容太多了,例如财政支出加大就要通过增加和服务企业来增加税收;企业增加和城市管理、用地、节能指标的综合平衡;青壮年的原农民开始定居城市,暂时留下的老人和孩子的保障制度和孩子教育,而这些具体问题又和土地的集约经营形成共同的并村的要求,而并村过程中宅基地问题的政策制定和资金的筹措等等,涉及方方面面,都需要认真思索和统筹规划。
与此同时,中国最大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也在重庆拉开帷幕,2010年7月28日,重庆召开全市户籍改革工作会议,并颁布《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指出今后两年,重庆将有338.8万农村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到2020年,实现累计1000万农民转户进城,约占现有农村人口的一半。改革相关的3个配套文件也同期颁布,包括《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与《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而且还规定只要在重庆打工5年以上的农民工,均可以获得重庆市城镇户籍,并享受市民待遇。很明显,这项改革,将使数以百万、甚至千万的农民市民化,将大大改变我国城市化严重滞后的局面,大大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的步伐。重庆的户籍改革,无疑是个巨大进步。但重庆的户籍改革在媒体报道之后,肯定的不多,质疑的很多。质疑的焦点是“土地换户籍”。
“土地换户籍”的质疑可能源于黄奇帆市长在接受凤凰电视台记者杨澜采访时的一段话,黄说:“农民工的市民化改革就是要,第一,给他一步到位”。五件衣服、五个保障,一步到位全都覆盖。第二,中国的农民在农村也不是说没有保障,他也有三个保障,比如说农民的宅基地、农民的承包地,农民也还有林地。这三块地都是集体所有,如果他户籍一迁移不再作为集体所有,那就把他这三个利益给剥夺了。那么我们如果让农民工这边进城说给你“五件衣服”,但是“五件衣服”是不是给到位,给的是不是暖和,他有个体会的过程;然后那边呢,你一出村进城了,就把你的“三件衣服”脱了,裸着身子出村。但是进城的这“五件衣服”呢,春夏秋冬还没有穿得适应,这时候大家会有担心的。所以重庆政府这次做的方案就是:一、只要户口一转化,五件跟户口关联的制度性的保障,一步到位全部覆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住房,还有同等就业待遇)。第三,农村里的“三件衣服”可以缓一到三年,甚至五年再脱,有个周转、过渡期。这样的话,他原来已经在城里打工五年,然后穿上这“五件衣服”再工作五年,他的城市化过程适应了,他认为农村的”三件衣服“可以退出了,那一到三年、三到五年就逐步自愿的退出,这是尊重农民的意愿。”
但学者李昌平认为重庆市的户籍改革虽然好,但也是有明显缺陷的:
缺陷一,农民市民化后,如何退出所在农民集体的份额地权,没有设计可操作的方案。
缺陷二:重庆的农民到北京打工数年,想获得重庆市民户籍或北京市民户籍,可不可以?这个问题是很现实的,但按照重庆市的户籍改革方案就比较难回答。
缺陷三:重庆市民要到北京打工,想离开重庆到北京落户,可不可以?或者武汉市民到重庆打工,想成为重庆市民,可不可以?这也是重庆这次户籍改革难以回答的问题。
他认为,中国现在有9.4亿以上的农民,每年还增加近千万,未来30年,每年转移2000万农民,至少有6亿以上的农民要进城市民化,但农村可能依然还要生活5亿农民。在这个大变迁中,进城的6亿新市民,是应该要将所占有的份额土地退给依然生活在农村的5亿农民的集体的,否则,这5亿农民就没法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黄市长所说的“市民化后的农民工,3年后脱掉农村的‘三件衣服’”是没错的。问题是我们不能强迫市民化了的农民工无偿脱除在农村的“三件衣服”,应该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自愿的退出机制。因为还没有考虑建立这个公平的、自由自愿的退出机制,所以说重庆户籍改革方案是有缺陷的。
如何建立市民化了的农民工公平、自由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的机制呢?李昌平认为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城市户籍是有福利的,市民待遇比农民工待遇高;第二,市民化了的农民工将土地退给原农民集体是有合理补偿的。第一个条件是成立的。第二个条件目前是不成立的。黄市长说的“‘三件衣服’保留三年”是否隐含了等待“第二个条件不成熟”的意思呢?笔者不知道。如果黄市长的“‘三件衣服’保留三年”是想在三年之内创造“农民退出集体”的条件话,我的建议是重庆户籍改革应该在农村改革上有所作为。三年之内应该在农村做如下工作:
首先,承包和占用农民集体的地(无论什么地)必须向农民集体交钱(地租),按照土地收入的8%缴纳地租,农民集体获得8%的地租主要有三个用途,一是农民社保费(30%),二是进城退出集体的补偿费(30%),三是村民自治费(40%)。如果农民要进城当市民了,可以将个人账户上的社保费和土地份额权益补偿费一并带进城。如果有城市市民要返回农村,也可以的,将城市社保账户上的钱转入农村社保体系,并购买加入农民集体的份额土地权即可。这样农民进城和市民下乡都可以“自由迁徙”了。
其次,政府要帮助农民集体内部建立土地信用社。土地信用社有三大主要功能,一是开展土地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二是建立农民个人在集体内部的土地和社保账户,三是支付或垫付农民退出集体的土地和社保补偿金。土地信用社的资金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政府垫本,人均200元即可,从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安排;二是社员股金,人均500元即可,具体多少由农民自己决定;三是集体土地经营收入;四是社员存款。如果一个村有20个村民要退出村集体进城当市民,假如这20个村民账目上有30亩地权(份额所有权),每亩地补偿1.5万元,就应该补偿45万元,如果集体账面上的土地补偿金不足45万元,可以由土地信用社先垫付,再以这30亩地权的收入逐年偿还。
再次,要建立土地估价制度。政府要帮助农民对集体的土地进行估价,估价由农民民主决定,估价越高,8%的地租就越多,农民进城当市民退出份额地权的补偿金也越高。反之亦然。政府最好根据多数农民集体的意见,对退出份额地权的补偿设置一个最低值和最高值。
再次,政府不仅要建立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也要建立农村社保制度。每个农民都应该有一个农村社保账户,国家每年给每个农民的社保账户注入一点钱(如100元),农民的份额地权收益的30%用于农民社保。如果农民工愿意回到农村养老,他城市社保账户上的钱要打入农村社保账户;如果农民工愿意市民化,他农村社保账户上的钱要打入城市社保账户。当城乡社保体系的福利水平相当的时候,就可以实现社保城乡一体化了。
如今专家几乎都认为,“十二五”期间应该让农民工成为历史,而其中的核心问题则在于让四亿人进城的同时,应该为农民发放产权证,使统筹城乡不能只统“土地”而不统“农民”,要以公平的方式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例如廉价住房、基础教育、医疗、社保,还有就业和培训机会。户籍改革,本质上是实现国民的基本国民待遇均等化,是全国一盘棋的事情。户籍改革严格上讲不是地方政府的事情,是中央政府的事情。当然,重庆、广东等地按照“基本国民待遇均等化”的大方向积极推进户籍改革,对中央政府启动户籍改革是有推动作用的。地方政府必须明白,依靠地方政府的努力解决我国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是不现实的。像某些城市政府把户口作为奖励品奖励给一部分“精英”的户籍制度改革,是“反基本国民待遇均等化”的改革,这样的户籍制度改革只会导致户籍制度越改越倒退。地方政府主导的户籍制度改革,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才是。对于地方政府主导户籍制度改革,只要大方向是促进公平、平等——“实现基本国民待遇均等化”,公众应该多鼓励,多提建设性建议,少挑刺。作为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作,它必然涉及户籍、就业、财政、社会保障、市政等制度及政治体制等连带体系的综合改革。我们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应该尽快把“迁徙自由”重新纳入宪法,作为基本权利严格加以保护。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当其受到其他法律侵犯时,可裁定该法律失效。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迁徙自由将能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通过统一立法,规范户口管理,避免各地自行其是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目前,在改革探索中,国家已颁布一些指导性条例,最终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制定出使全体公民在国境内都能享有同等待遇的户口管理制度。
第三,改变户口管理方式,实现迁徙自由,取消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迁徙的行政限制。现有的户口管理制度,在城乡之间及城市之间,仅对户口迁徙开了一道小口,允许城市为引进人才与资金少量地吸收外来人口。改变户口管理方式,就是实行真正的迁徙自由,只要申请人有适当的住所与生活来源,就应登记为本地常住户口,允许其自由迁徙。
第四,进城落户的农民,应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社会服务待遇,使他们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
第五,对农民及进城民工应予照顾和保护。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者的地位,解决农民问题不能只是把他们推向市场,他们已经为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国家应该考虑实行以工补农的政策(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政策)。对进城农民,应给予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否则对于他们,可能只是从贫穷的农村迁徙到城市的“贫民窟”。
第六,应该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特别是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以监督这项制度的改革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长期缺少其实际利益的代言人(国家干部都居住在城里),这也是迁徙限制、户口歧视等制度性原因所造成的。
我们的城市不仅要做到空间地理上的扩容,更应做到人心上的扩容。中国农民一直在为工业化默默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已行使了公民的最大义务,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等方式为工业化积累的资金总量达到11594亿元。工业和城市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农业、农民和农村的落后为代价的。国家通过征收农业税和价格“剪刀差”,把巨大的农村财富抽调到城市工业化上,而工业化的成果只能让城里人来享用,长此以往,这也是导致“三农”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义务与权利的对等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根据中国宪法,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或者只讲义务,不讲权利,都是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人权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为此,在户籍制度上必须体现宪法对公民一视同仁的平等原则,实行真正平等的国民待遇,让我们的农民成为真正的中国公民,而再不是二等或三等公民。真正让“同一个城市、同一个身份、同一种权利”不再是梦想。从国际准则来看,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证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是我们严格遵守国际准则所必须做到的。从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而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根本没有理由去限制农村人口自由流动这一农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来看,我们更不应该在制度设计上限制迁徙自由延缓一个国家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进程。由此可见,改革户籍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户籍问题,而且涉及到我们能否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利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它直接关系到农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中华民族实现现代化的问题。在中国这块大地上,难道还有什么问题比维护宪法的尊严与尊重和保障9亿农民的基本人权更重要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