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民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得到有保障并有适当报酬的工作权利,是劳动者借以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劳动权在劳动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劳动权得不到保障,劳动者生存受到威胁,其他权利也就等于虚设。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者英国的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劳动权的基本内容,他认为“(乌托邦)每一座城市及其附近地区凡年龄体力适合于劳动的男女都要参加劳动”,“在公共需要不受控制的范围内,所有公民应该除了从事体力劳动,还有尽可能充裕的时间用于精神上的自由及开拓”。19世纪初,法国的社会主义思想家傅立叶明确提出,劳动权是首要的天赋人权。
近代以来,各国劳动者为争取劳动权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劳动权逐渐为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在宪法上首先确认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第136条第2款中将劳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固定下来,它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须生活应筹划及之。”“魏玛宪法”产生于一战之后,是由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向有政府调控的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这一时期的立法转变了原来政府消极不干预劳资关系的做法,而是通过法律加强了对劳资关系的调整,使劳动权被写进了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劳动权的规定则始于1936年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其第118条规定:“苏联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国家首次在宪法中规定了劳动权。
劳动权在国际上也受到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的重视。在联合国成立之前,就有国际组织关注劳动权的保障。1919年4月,“巴黎和会”通过了《国际劳动宪章》,确立了保护劳工组织的九条基本原则。同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成立。1944年5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确认了保护劳工的新原则。该宣言将“充分就业”作为该组织所要达到的十项努力目标之一。联合国成立之后,非常重视对劳动权的保护。联合国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文件,形成了一个关于劳动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联合国各加盟国必须致力于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和实现充分就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世界上两大全球性的人权公约之一,其特征是主张国家在经济、社会及文化领域对人权保护的积极作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面地规定了广义上的劳动权。第6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条件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第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甲)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乙)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丙)人人在其行业中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可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劳动权,要求缔约国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提供法律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保护规定得最全面的一部国际公约,是全球性的最权威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我国不仅于1997年签署了该公约,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批准了该公约。因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我国来说是生效的国际公约,我国作为缔约国,有义务遵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
我国注重对公民劳动权的宪法保护。我国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及1978年宪法均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3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权一般是包含以下几种权利:
1.劳动就业权。指公民获得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公民生存的基础,也是进行其它社会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国家应为公民开发足够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公民充分就业,并在制度和法律等方面为公民的就业提供平等的平台。另一方面,公民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自由选择职业,国家和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强迫公民参与劳动。
2.劳动报酬权。指公民依据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依法取得劳动所得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劳动法》还规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休息权。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公民实现休息权有主动休息和被动休息两种途径。主动休息是公民通过娱乐、睡眠等方式使体力和脑力获得恢复。被动休息是公民用一种形式的劳动替代另一种形式的劳动,从而使身体获得休息和调整。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措施有: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8小时。此外还有法定节假日休息的制度。
4、劳动保障权。包括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的条件和环境、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公民的劳动应以不损害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为前提。为此,国家应尽可能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条件和环境,提高劳动的安全指数,加强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尤其是煤矿、石油等行业。我国还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别是对下岗工人、残疾人等给予最低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也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重要保障。
二、保障转移人口劳动权利的重要性
1.保障转移人口劳动权利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就是把人作为政策思考逻辑起点的一种社会价值体系。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人的权利、尊严、需要、成长、发展以及最终实现人的价值。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和谐,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状况成为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和谐社会必定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不和谐也必然影响到全社会的和谐。而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保障劳动者个人劳动权基础之上的。劳动权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劳动权包括工作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和社会保障权。这些权利都有一个共同的功能,就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和生活。在保证生存权的基础上,人类不断拓宽社会生产生活实践的范围和层次,最终实现人的全面的自由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充分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决定一个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也是整个和谐社会的关系中的基础组成部分。
2.保障转移人口劳动权利是实现企业效益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具体到企业与社会,就是要平等保护企业与劳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体面劳动,共建共享,建立互利双赢的劳动关系。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维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要致力于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劳动权利得不到保障,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在任何时候,员工都是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企业应善待员工,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在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和低端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劳动者往往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主要取决于企业对待员工的态度和行为。有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压低甚至拖欠员工工资,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让员工加班,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在基本福利、劳动保护、民主权利等方面侵犯员工的权益。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企业的社会形象。
作为和谐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虽然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但也是利益和命运的共同体。企业把职工视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依靠职工办企业,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充分保障职工的各项权益,职工把企业视为实现自身权益的条件和平台,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自觉把自己的命运与企业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共同提高,互利双赢。没有合适的企业职工不能实现自身的利益,没有合适的职工,企业就不能正常经营,存在下去都是问题,更谈不上实现效益。
劳动者与资方间的博弈并非“一边倒”,既要保障劳工权利,又要使资方有利可获。企业开不了工,工人饭碗也得丢。短期来看,资方的确要付出一定代价,但从长远看,解决了后顾之忧的劳动者所迸发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恰是一个有理想的企业发展所需要的。
3.保障转移人口劳动权利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不仅会损害劳动关系,也会损害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劳动者收入偏低、劳动强度过大、劳动环境恶劣,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积累。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过早丧失,疲劳、超长时间劳动和低收入导致劳动者没有多余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参加技能培训和进行技术钻研。低成本的劳动力不可能是高素质的劳动力,而没有高素质的员工,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企业。同时,这种简单劳动不仅不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将会使我国制造业长期停留在低水平上,难以从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此外,劳动者收入偏低,直接抑制了内需的增长,加剧了对出口的依赖,制约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过度竞争,反过来又进一步压低劳动力价格,使我国在国际分工中长期处在价值链的低端;外国消费者的实惠和外资的利润,又进一步挤占了我国劳动者的收入和消费,这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当今中国还处在经济转型期,工业化程度还不是很高,生产方式由劳动密集向技术密集转化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虽然经济全球化导致的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给了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从而有可能加快发展的机遇,但制造业,特别是处于产业上游前端的加工制造业将仍然占据主体地位;特别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赢得主动,找准国际产业发展新方向,坚定不移地调结构、促转变,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更是需要数以亿计的高素质的劳动者,需要数以千百万计的专门人才,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不可愈越的门槛。
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人才和劳动者素质。保障转移人口劳动权利,不断提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能够充分利用这一资源的优势,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只有劳动者的文化素质提高了,才能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现代化建设的宏图伟业才能不断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