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尽快修改《劳动法》,应当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劳动法》应适用于所有被雇佣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农民工),并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工会活动、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作出具体的规定。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通过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农民工”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建立并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立法,通过立法全面覆盖所有劳动者。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农民工的权益被侵犯呈现出经常的、普遍的、大量的事例,涉及到劳动、失业、养老、医疗、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等多方面,这些都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涵盖不了的,在现阶段出台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这一弱势群体非常必要。修订《工会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会法》的保护范畴,吸收农民工入会,使工会成为他们的合法权利维护者,从组织制度上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制定《企业工资条例》和《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加大对企业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或情节恶劣的,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建立方便职工索赔与医疗求助的法规体系。比如,建立工伤案件的先予支付制度,对于已经申请工伤的职工,在工伤认定期间,根据病情与医疗需要,由法院或劳动保障部门强令用人单位优先支付住院医疗等与抢救病人有关的费用。
为此我们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法立法的经验,1802-1872年的英国工厂法是世界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的第一部劳动法,回顾英国工厂法,认识经济立法与市场经济的辩证关系,借鉴其立法、执法、监督等市场法治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认识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巨大作用,无疑对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我国的劳动法和其他经济法应建立在先进生产力的基础上。从英国的工厂法的建立来看,它反映的是英国也是世界上当时最先进的生产力的要求,所以英国工厂法才会对整个社会的进步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马克思指出:英国工厂法建立和推广之后,1853年——-1860年时期大工业获得了惊人的发展,同时出现了工厂工人体力和精神的复活,这是连瞎子也看得清清楚楚的,甚至英国工厂主也夸这些受工厂法约束的工业部门所获得的巨大进步。可见立法基础的选择很重要。我国应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原则来立法,虽然我们现在还不是处于发达的市场经济阶段,但其基本原则已存在于现阶段中。只有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原则出发,才能建立科学的法制。我们不能无限期迁就现阶段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应当以法律手段来促进其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
其次,我国法律在执行中应采取强制性手段。英国工厂法告诉我们,法律必须强制执行才有效力。我们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反对因地方和个人的私利而破坏法律的普遍执行。法律如果没有得到普遍执行,在经济领域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原来守法的部门和个人在那些违法行为的不公平竞争压力下也会放弃守法行为,从而导致法津无效。长期以来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以及有法不依、判决不执行的现象表明,我国执法的强制性不够。
第三,我们应培养一大批廉洁奉公的执法队伍。英国工厂法最终得以普遍化推广,得力于一批工厂视察员的努力工作。他们不图私利,不怕压力,从议会的议员、内务大臣到企业人员,他们都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监督,毫不留情,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群体,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官制度,树立公平的法律形象,才能使人们信任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最后,在立法方面,我们应力求法律的严密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英国工厂法的教训之一就是措词模糊和缺乏全面立法,容易被约束对象所回避和钻空子。由于法律条文的不严密,而且法出多门,常被人钻法律空子。比如,由于换班制的立法存在漏洞,工厂主不时地把少年工从这个车间调到那个车间,使工厂视察员无法监督少年儿童的实际劳动时间长度。而且英国工厂法在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工厂法,这些工厂法时而在这一点上,时而在那一点上立法,极容易制造出一起又一起的诉讼纠纷。我们应记取这些历史教训,审慎立法,及时立法,全面立法,避免频繁地更改法律条款。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健全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应抓住《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有利契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机制。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帮助和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签订为重点,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制率,努力在所有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二是积极推动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继续加大参与劳动立法的力度,加强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参与制定《社会保险法》、《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工资条例》、《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三是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力度。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力度,把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行政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参与和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协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侵权案件。同时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发展职工法律援助与服务事业。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协助有关方面妥善预防和处理职工群体事件,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四是搞好宣传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帮助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合法、正当渠道维护权利、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