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的天数计算。出票日和到期日通常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如4月15日签发的期限为90天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为7月14日[90-(30-15)-31-30]。与此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
3.3.2 应收票据的贴现
根据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收款单位在票据未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急需的资金。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后送交银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而把商业汇票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的一种票据转让行为。银行计算贴现利息的利率称为贴现率,企业从银行获得的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货币收入,称为贴现所得或贴现净额。
应收票据的贴现相当于汇票持有人向银行取得短期借款,背书的应收票据是此项借款的担保品,其实质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但应收票据的贴现与一般银行借款又有明显的区别。它是以转让票据所代表的合法有效的债权关系为取得资金的前提;随着企业的债权转移为银行对票据付款人的债权,资金由银行交给了企业,企业同时获得了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从而不直接负有一般借款人的还本付息责任;只有在贴现票据到期不获兑付的情况下,贴现企业才负有代付款人向银行兑付的连带责任;它“借入”的期间只限于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而且其贴给银行的利息是预先支付的(贴现时预扣)。由此可见,企业向银行贴现应收票据时,只是企业债权的减少,而并不增加企业对银行的实际负债。
企业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商业汇票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汇票及解讫通知一并送交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办理贴现手续。
有关贴现的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到期利息
=票据面值×(1+利率×期限)
=票据面值×(1+年利率÷360×票据到期天数)
或=票据面值×(1+年利率÷12×票据到期月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
=票据到期值×年贴现率÷360×贴现天数
或=票据到期值×月贴现率÷30×贴现天数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在上述公式中,带息票据的到期值是其票面金额加上按票面利率计算的票据全部期间的利息;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就是其票面金额。
上述公式中的贴现天数,是指从票据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前一日止的实际天数,到期日不包括在内,即“算头不算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和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需要说明的是,应收票据的贴现包括附带追索权和不附带追索权两种情况。
不附带追索权,是指申请贴现的企业在转让票据所有权的同时,也将票据到期后不能收回票款的风险转移给银行,当付款人不按期付款时,申请贴现的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就是不附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即企业贴现的若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付款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票款时,承兑银行负有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并追究付款人的责任,但不能向申请贴现的企业索偿。因此,申请贴现的企业在将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后,该项业务即处理完毕。
附带追索权,是指申请贴现的企业在转让票据所有权的同时,并未将票据到期后不能收回票款的风险转移给银行,当付款人不按期付款时,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就是典型的附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即企业贴现的若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付款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票款时,银行按规定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贴现申请人,并从贴现申请人账户中收取已贴现的票款。如果贴现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将作逾期贷款处理。这就是说,企业将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后,付款人不按期付款时,申请贴现的企业在法律上负有连带责任,必须代付款人向银行偿付票款。这种责任在会计上称为“或有负债”,即有可能发生的一种潜在的债务。这种负债直到贴现的票据到期由贴现银行收回票款后方可解除。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不能付款,则该项或有负债就转化为贴现企业的现实负债。因此,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贴现的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因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的金额。
3.3.3 应收票据的核算方法
1.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核算和监督应收票据的取得及收回等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它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企业收到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以及期末计提的带息商业汇票的应计利息;贷方登记已到期收回或已贴现或已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或账面余额,以及因付款人到期无力支付而被开户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或账面余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和应计利息。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备查簿中予以注销。
2.应收票据取得和到期的核算方法
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应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应收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果企业取得的是带息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应收票据到期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收回票款的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在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现举例说明应收票据取得和到期的核算方法。
例3-11 A企业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货已发出,货款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按合同约定3个月以后付款,B公司交给A企业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1700元。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A企业收到该票据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3个月后,该应收票据到期,A企业收回款项11700元,存入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票据11700
(3)如果该票据到期,B公司无力偿还票款,A企业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B公司11700
贷:应收票据11700
例3-12 某企业应向T公司收取的销货尾款60000元,经双方协商改用商业汇票方式结算,收到T公司签发并承兑的票面金额为60000元、期限为6个月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6个月后,企业如数收回全部票款。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60000
贷:应收账款——T公司60000
(2)企业如数收回全部票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应收票据60000
例3-13 某企业2008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C公司,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0元。企业收到C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5%。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收到票据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2)2008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票据利息=234000×5%÷12×4=3900(元)
借:应收票据3900
贷:财务费用3900
(3)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款金额=234000×(1+5%÷12×6)=239850(元)
2009年尚未计提的票据利息=234000×5%÷12×2=1950(元)
借:银行存款239850
贷:应收票据237900
财务费用1950
(4)如果票据到期C公司无力付款,该企业应将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234000+3900=237900(元)
借:应收账款——C公司237900
贷:应收票据237900
对于2009年尚未计提的票据利息,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待以后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3.应收票据转让的核算方法
企业为取得所需物资而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背书转让的是带息票据,还应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现举例说明应收票据转让的核算方法。
例3-14 假设乙公司将持有的一张尚未到期的票面金额为702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某钢铁厂,用于购买钢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2000元,增值税额为10540元,并签发转账支票一张,补付货款与票据面值之间的差额2340元,材料已到货并验收入库(乙公司的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材料采购6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540
贷:应收票据70200
银行存款2340
4.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方法
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或“短期借款”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现举例说明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方法。
例3-15 某企业于2008年5月2日持一张从D公司收取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9月23日、面值为110000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该企业与承兑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12%,已办妥贴现手续。
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办妥贴现手续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贴现期=30+30+31+31+23-1=144(天)
贴现利息=110000×12%÷360×144=5280(元)
贴现净额=110000-5280=104720(元)
借:银行存款104720
财务费用5280
贷:应收票据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