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目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大于等于20%但小于等于50%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如果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属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目的。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4)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5)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投资企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投资企业在当前情况下,根据已持有股份及现行可实施潜在表决权转换后的综合持股水平,有能力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在考虑现行被投资单位发行在外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时,不应考虑企业管理层对潜在表决权的持有意图及企业在转换潜在表决权时的财务承受能力,但应注重潜在表决权的经济实质。
(3)考虑现行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在转换为实际表决权后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考虑本企业及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
(4)考虑现行可执行的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仅为确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而不是用于确定投资企业享有或承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在确定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后,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权益法核算,但在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时,应以现行实际持股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不考虑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
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的核算
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企业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在下一个年度分配,即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而不能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该部分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在具体计算时,如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则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否则,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企业该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则不需要计算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如果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的部分予以转回,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7-20 甲公司20×8年1月3日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5%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5万元。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甲公司在取得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于20×8年3月分派20×4年及以前实现利润800万元,20×8年度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20×9年3月分派20×8年利润1400万元,20×9年度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甲公司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3日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10050000
贷:银行存款10050000
(2)20×8年3月从乙公司取得利润时:
20×8年被投资单位分派的8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4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40万元(800×5%),该部分金额已包含在其投资成本中,应冲减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4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400000
(3)20×9年3月从乙公司取得利润时: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800+1400-1200)×5%-40=10(万元)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1400×5%=70(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70-10=60(万元)
借:银行存款7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100000
投资收益600000
例7-21 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丙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230000元,采用成本法核算。丙公司于2007年4月2日宣告分派2004年度的利润200000元,甲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收到现金股利20000元。假设丙公司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2600000元,其中股本为2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600000元;2007年实现净利润500000元;2008年4月1日宣告分派利润300000元。
2008年实现净利润600000元;2009年4月5日宣告分派利润400000元。假定丙公司的股份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甲公司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230000
贷:银行存款230000
(2)2007年4月2日宣告分派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20000
(3)2007年4月12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应收股利20000
(4)2008年4月1日宣告发放利润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200000+300000)-500000]×10%-20000=-2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000×10%)-(-20000)=50000(元)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20000
贷:投资收益50000
(5)2009年4月5日宣告发放利润时:
因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为0,[(200000+300000+400000)-(500000+600000)]×10%<0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00000×1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40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7.5.4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应当分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需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作是被投资单位的原有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单位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予投资企业的价值,因而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7-22 甲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实际支付价款4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如下(假定该时点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单位:万元)。
实收资本3500
资本公积2800
盈余公积800
未分配利润1600
所有者权益总额8700
假定在乙公司的董事会中,所有股东均以其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甲公司在取得对乙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对该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在取得投资时点上,甲公司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400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4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点上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610万元(8700×30%),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