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予抵扣项目的账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进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会计核算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属于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以及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8-10 明光公司购入食堂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560000元,增值税952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655200
贷:银行存款655200
例8-11 明远公司购入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材料价款100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经支付(假如该公司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材料入库后,该公司将该批材料全部用于基建工程项目。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2)基建工程领用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1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原材料1000000
6)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物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投资方应视同销售,接受投资方视同购货处理。双方分别按规定计算货物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例8-12 明远公司用原材料向志达公司投资,该批原材料的成本300万元,双方协议价格(公允价值)为330万元。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56.1万元。根据上述经济业务,明远公司和志达公司(假如两公司原材料均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应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明远公司对外投资转出原材料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386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0
②志达公司收到投资时:
借:原材料3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1000
贷:实收资本3861000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也应视同销售。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和货物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的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
例8-13 华远公司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该产品成本为50万元,计税价格为6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602000
贷:库存商品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按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也视同销售。
例8-14 明达公司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该产品成本为30万元,销售价格为50万元(不含税),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585000
贷:应付利润585000
借:应付利润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7)实际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为了分别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按规定实际交纳增值税时,本月交纳本月的增值税与本月交纳以前各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是不同的。企业本月交纳本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即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认定。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的6%或4%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上述公式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若企业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以下公式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相应地,其他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小规模纳税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应采用三栏式账户。
例8-15 光华公司被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企业,本期购入原材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原材料价款为4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6.8万元,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原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该公司本期销售产品开出发票上的价格为63.6万元,货款尚未收到,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本期实际上交增值税3万元。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购进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468000
贷:应付票据468000
(2)销售产品时
不含税价格=63.6÷(1+6%)=60(万元)
应交增值税=60×6%=3.6(万元)
借:应收账款6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6000
(3)本期实际上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8.6.3 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是我国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方式,其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的应纳税额的税基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公式“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的应纳税额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属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为了核算企业应交的消费税,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
1.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直接对外销售的货物,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8-16 宏远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8月销售摩托车30辆,每辆销售价格为12000元(不含增值税),货款尚未收到,摩托车每辆成本为6000元。摩托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12000×30×17%=61200(元)
应交纳的消费税=12000×30×10%=36000(元)
借:应收账款42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0
贷:库存商品18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6000
(2)企业以生产的商品作为股权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8-17 宏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5月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股权投资,该批消费品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20万元,该消费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1200000×17%=204000(元)
应交纳的消费税=1200000×10%=12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52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2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2.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委托方直接用于连续生产物资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物资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对于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受托方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消费税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8-18 志远公司委托明源公司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成本为30万元,加工费用为6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已经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尚未支付。
双方皆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如志远公司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志远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300000+60000)÷(1-10%)=400000(元)
明源公司代扣的应交消费税=400000×10%=40000(元)
应交增值税=60000×17%=10200(元)
(1)如果志远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00
贷:原材料30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