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级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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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所有者权益(1)

1.所有者权益概述

2.实收资本的核算

3.资本公积的核算

4.留存收益的核算

本章导读

10.1 所有者权益概述

10.1.1 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及特征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按照投资主体不同,所有者权益分别归属于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

所有者权益主要具有下列特征。

(1)所有者权益是一种来自于投资者投资行为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伴而生的,没有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便没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不论投资者是国家、法人,还是个人,其权益在性质上都是相同的,在数量上则取决于投资额的大小。在投资行为结束后,投资者的权益就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企业经营得法,实现了利润,所有者权益就会随之增加;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了亏损,所有者权益就会随之减少。因此,企业的所有者承担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最终风险,但同时也享有最终权益。

(2)所有者权益既是一种财产权利,又是一种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利,包括所有者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所有者权益只是一种剩余权益。因为从广义上讲,债权人和所有者都是企业资产的提供者,因而对企业的资产都有相应的要求权,但按法律规定,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优先于所有者的要求权,即企业的资产只有在满足了债权人的全部要求权后,剩余的才能归属于所有者。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必须首先用变现后的资产清偿债务,然后才能对剩余的资产按出资比例在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偿还债务的物质保证。

(3)所有者权益具有长期性。企业在创立初期,投资者主观上就希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创立后也能够不断发展壮大,持续经营下去。在企业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投资者的原始投资,而且还需要不断吸收更多的资本。因此,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一般不能随意撤回,而应供企业长期使用。尽管有些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破产清算,但这些企业究竟何时破产清算往往难以预料。因此,所有者权益作为剩余权益,并不存在确切的、约定的偿付期限,而是具有长期性。

(4)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的投资和资本增值。所有者权益从其构成看,包括所有者的原始投资和资本经营增值。所有者的投入资本不仅是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唯一来源,而且是企业资本公积的主要来源。在企业资本额不变的情况下,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主要依靠企业的有效经营。经营利润是所有者承担投资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的一种回报。企业盈利时,所有者权益随之增加;企业亏损时,所有者权益随之减少。

(5)所有者权益的计量具有间接性。所有者权益的数量,除了所有者投入资本时能够直接计量外,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内的任何一个时点上,都不能对其直接进行计量,而是通过计量资产和负债来间接计量的结果。

10.1.2 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通常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又统称为留存收益。

1.实收资本(或股本)

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它包括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实收资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一般企业,实收资本表现为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的实际出资额,也称为企业的实收资本;在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则表现为企业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也称为企业的股本。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的主体和基础,是企业经营的原动力,构成了企业在一定规模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启动资金。

2.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它是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资本公积一般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它主要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3.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积累资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它是归所有者所共有的、由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4.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净利润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即净利润中尚未指定用途的部分。未分配利润的数额等于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减去当年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余额。

10.1.3 所有者权益与负债的区别

所有者权益与负债共同构成了企业全部资产的来源。所有者和债权人都是企业资产的提供者,他们对企业的资产都有相应的要求权。但是,所有者权益与负债又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象不同。负债是企业对债权人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是债权人对企业全部资产的求偿权;所有者权益则是企业对所有者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是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索偿权。

(2)性质不同。负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是债权人要求企业偿还债务的权利;所有者权益则是所有者对投入企业的资本及投入资本的运用所产生的盈余(或亏损)的权利。

(3)享有的权利不同。债权人与企业之间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只享有到期收回债务本金和按事先约定的利息率收回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也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所有者则不仅拥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而且拥有法定的管理企业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

(4)偿还期限不同。负债通常都有约定的偿还日期,企业必须按期偿还,对于其中的各种借款、债券、票据等,企业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利率支付利息;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除按法律程序减资外,企业无须归还,而且所有者一般也不能提前撤回投资。在企业解散清算时,其破产财产在偿付了破产费用和债权人的债务以后,如有剩余财产,才可能偿还给所有者。

(5)承担的风险不同。债权人一般可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固定的利息,并于到期日收回本金,而且企业无论盈利与否均应按期还本付息,因而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所有者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则要随着企业经营成果的变化而波动,而且当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求偿权优先于所有者,所有者所能分得的剩余资产只能等企业偿还了全部债务后方能确定,因而所有者承担的风险较大。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保障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加强所有者权益的管理与核算。

10.1.4 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按照所有制形式,我国企业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但从会计角度看,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所有者权益的关系更为密切,它决定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所承担的义务、风险及应享有的权益。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的组织方式,它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类是非公司制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是当今社会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由单个出资者出资设立的企业。出资者就是企业主,简称“业主”。业主完全依靠其个人资信对外进行业务往来,业主对企业的业务、人事、财务等具有完全控制权,并独享企业的全部利润和独自承担所有的风险。在独资企业里,所有者权益属于业主一人所独有,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故所有者权益也称为“业主权益”。由于独资企业不发行股票,因而不会产生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同时由于投资者为单一所有者,因而也不会在追加投资时,为维持一定的投资比例而产生资本公积。从法律形式上看,独资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和所承担的负债,与业主个人所拥有的资产和所承担的负债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是在会计上,仍然将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独资企业主要具有下列特征:①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企业,而不是法人企业,即它不具备法人资格;②独资企业只有一个业主,既是企业的经营者,又是企业的所有者,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一;③独资企业的业主独享企业的全部财产和经营利润,同时对企业的债务单独承担无限清偿责任;④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简单,经营上制约因素少,经营灵活,便于筹建、转向和解散;⑤独资企业的规模有限,筹资困难,抗风险能力较弱;⑥独资企业的寿命较短,往往随创办人的死亡而终止。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出资者称为合伙人,故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称为“合伙人权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了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应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以协议形式规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企业收益的分配方法、合伙人出资额的转让方法以及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的程序等。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独资企业的缺点,如能扩大企业规模,分散经营风险,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等。但当合伙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若处理不当,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

合伙企业主要具有下列特征:①合伙企业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不是法人;②合伙人既是企业的经营者,又是企业的所有者,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一;③合伙人共同拥有企业的财产,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擅自处置企业的财产;④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即在合伙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任何一个合伙人所执行的业务,均视为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的业务;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不受出资额的限制;⑥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或承担亏损,即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出资额的多少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或分担。

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具有下列特征: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一般不是单一的,而是多个股东共同出资;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④股东承担的责任不是无限的,而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⑤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不得随意转让股权;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组织机构的设置较为灵活;⑦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必公开,但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特例: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有独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