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
本章导读
2.1 库存现金
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性资产,可以随时用其购买所需的物资,支付有关费用,偿还债务,也可以随时存入银行。现金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广义的现金是指除了库存现金外,还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符合现金定义的票证等。
本章所指现金的定义是指狭义的现金,即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2.1.1 库存现金的管理
现金具有流通性强的特点,为了防止现金丢失、被盗及舞弊等行为的发生,企业必须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建立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1.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现金内部控制的具体内容应结合企业经营规模大小、现金收支多少等情况来确定。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2)各单位应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4)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5)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6)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7)对备用金、存出保证金、押金等应定期进行核对。不用的备用金、保证金、押金等应及时清理、收回。
(8)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根据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每一个企业出纳部门留存现金的最高限额。制定这一限额的原则,是以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为限,开户银行要根据企业日常现金的需要量、企业距离银行的远近以及交通便利与否等因素,核定企业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
核定的依据一般为35天的正常现金开支需要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最高不超过15天的现金开支需要量。
企业每日结存的现金不能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低于限额的部分,可向银行提取现金补足。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不准坐支现金
企业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企业的支出。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的称为“坐支”现金。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提前报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的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现金的金额和使用情况。未经银行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5.现金的日常收支管理
现金的日常收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做到账款相符;
(2)企业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得借用科目,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
(5)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2.1.2 现金业务的会计核算
1.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1)“库存现金”科目
“库存现金”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库存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该科目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增加额,贷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减少额,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库存现金数额。
库存现金作为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列示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的第一项,即“货币资金”项目中。
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对现金业务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逐日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结算当天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余额,并与实际库存现金数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有外币现金的企业,还应按外币币种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通过现金日记账的记录,企业可以随时掌握现金的动态,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
现金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一般采用三栏式账页,设有借方、贷方和余额三栏,分别登记现金的增加、减少和余额。
(2)“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来核算在财产清查中所发现的各项财产物质的盘盈、盘亏及其处理情况。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财产盘亏、毁损的价值以及经批准结转的盘盈数;贷方登记财产盘盈的价值以及经批准结转的盘亏、毁损数。本科目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溢余。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应在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因此,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该科目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损溢情况。
2.现金收支的会计处理
每一笔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业务,都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然后据以入账。收到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相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材料采购”或其他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现举例说明库存现金的核算方法。
例2-1 某公司从银行提取现金10000元备用,根据现金支票存根进行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例2-2 某公司销售产品货款500元,增值税85元,共收到585元现金,根据发货票和现金收入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例2-3 采购员王力预借差旅费600元,以现金支付,根据现金支出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王力600
贷:库存现金600
例2-4 采购员王力报销差旅费,原借款600元,报销520元,交回剩余现金80元。
根据差旅费报销凭证和现金收入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80
管理费用520
贷:其他应收款——王力600
为了保证库存现金与科目余额相符,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在现金清查时,如果发现现金结果溢余或短缺,在未查明原因确定处理意见时,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予以处理。
1.现金溢余
现金溢余是指库存现金实有数超出现金科目余额的差额。发现现金溢余,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属于应支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单位或个人)”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
2.现金短缺
现金短缺是指库存现金实有数低于现金科目余额的差额。发现现金短缺,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查明原因,属于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个人)”或“库存现金”等科目;属于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赔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现举例说明库存现金清查的核算方法。
例2-5 某公司在现金清查中,发现库存现金较科目余额多出40元。根据“现金清查报告单”进行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4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
例2-6 以上款项经查原因不明,经批准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
贷:营业外收入40
例2-7 某公司在现金清查中,发现库存现金较科目余额短缺80元。根据“现金清查报告单”进行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0
贷:库存现金80
例2-8 经查,现金短缺属于出纳员张华责任,应由其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赔款(张华)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0
例2-9 收到出纳员张华赔款80元。
借:库存现金8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赔款(张华)80
2.2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就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后,除按核定的限额保留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除了在规定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2.2.1 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不同,其用途也不一样。《账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进行了界定,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范围: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以及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银行结算纪律
(1)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2)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4)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6)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