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级财务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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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负债(4)

⑥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这里的“购进货物”包括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及利润分配的货物。

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

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进行计算。

例11-15 甲公司购入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万元,材料价款为120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经支付(假设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材料入库后,该企业将该批材料的一半用于工程项目。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

贷:银行存款1404000

②工程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70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00

原材料600000

想一想:若甲公司购入的是固定资产,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⑦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例11-16 甲公司将自产的成本为480万元的货物赠予乙公司,该货物的增值税率为17%,若计税价格为520万元,甲、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

捐赠货物应交增值税=520×17%=88.4(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608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8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0

贷:库存商品4800000

乙公司

收到捐赠的资产按确认的价值,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账

借:原材料5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4000

贷:营业外收入6084000

例11-17 甲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税),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

①借:应付股利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②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936000

贷:应付股利936000

③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0

贷:库存商品500000

想一想:如果是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会计处理有何不同?

⑧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产品时,对单独计价销售的包装按规定应交纳增值税。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包装物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交纳增值税。按应退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的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例11-18 甲公司销售产品领用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实际成本为500元,销售价格为702元(含增值税102元),款已收到。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银行存款702

贷:其他业务收入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②借:其他业务成本5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500

⑨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与折扣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后,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全部退货、部分退货与销售折让等事项。企业在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时,可直接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在仅收到购买方退回的税款抵扣联时,可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如果未能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时,应在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才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据此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对发生的销售折扣,如果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不计算对应的销项税额;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扣减相应的销项税额。

例11-19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的上月销售的A产品20件,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企业已将转账支票交给客户。已知A产品单位成本600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②借:库存商品12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2000

⑩不符合申报抵扣时间规定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为:

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投资、捐赠、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对不符合申报抵扣时间规定的进项税额,目前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允许企业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是在实际申报时予以剔除。

上交当期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期限申报交纳的增值税,在收到银行退回的税收缴款书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终未交和多交增值税的结转。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或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未交增值税在以后月份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多交的增值税在以后月份退回或抵交当月应交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5)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购入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时,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支付的增值税均不计入进项税额,而应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即购货时支付的增值税将来不得由销项税额予以抵扣。

②销售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种情况下,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收取的销货款中的增值税部分,不单独计入销项税额;从购货方来讲,支付的购货款中的增值税部分,也不单独计入进项税额,而应计入所购货物成本。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货时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也不得将收取的增值税计入销项税额。

③销售收入的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如果销售额和应纳税合并定价,则按下列公式将含税销售额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④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论销售13%税率的货物还是17%税率的货物,一律在确认销售收入时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小规模商业企业自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4%。

例11-20 甲公司被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企业(非商业企业),本期购入原材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原材料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甲公司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材料尚未到达;该公司本期销售产品,含税价格为9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本月实际交纳增值税8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购进货物

借:在途物资1170000

贷:应付票据1170000

②销售货物

不含税价格=90/(1+6%)=84.9(万元)

应交增值税=84.9×6%=5.1(万元)

借:应收账款9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4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1000

③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80000元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2.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时应交纳的税金。

(1)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计税价格”是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到的销项税额)。

在没有销售额资料的情况下,从价定率方法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是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对而言的,是按照计税价格应包含的因素计算出来的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果没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或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中,“成本”为应税消费品的产品销售成本,“利润”为按该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没有委托方同类或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时,按(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按(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采用从量定额方法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计税数量×单位税额。其中,“计税数量”具体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