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走向南亚:南亚国家经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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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巴基斯坦(6)

1.关于出口经营者

准许从事出口经营或有出口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包括:

(1)出口商。按原有规定,“出口商”是指按《1993年(进出口商)注册条令》规定,在出口促进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出口商登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但巴基斯坦政府在2002~2003年新贸易政策中废止这一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欲从事出口不再需要到出口促进局登记。出口商须先行登记的规定取消后,如何对出口者资格进行管理,目前巴基斯坦政府还未出台新的规定。

(2)联邦政府、省政府、地方政府及公共领域机构。

(3)发送礼品的个人或单位。

(4)由商业部授权的其他个人或单位。

2.禁止出口的商品

《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目录I中所列禁止出口的10类商品包括:

(1)《1979年禁酒令》中规定的酒精饮料和使人致醉的液体。但允许为纯医学目的出口酒精或含致醉物的液体。

(2)《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的野生动植物,《省级野生动植物法令》所保护的所有动物、哺乳动物、爬行动物和特产鸟类。

但授权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NCCW),可因下列目的为出口出具“不反对证书”:为科研目的;作为来自保护区的狩猎纪念物;珍奇或特产鸟类,如有“不反对证书”,并经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在机场或出境点强制检查的。

(3)木炭和木柴。

(4)木头和木材。

(5)可裂变物质。

(6)人员杀伤地雷。

(7)文物,但老爷车和老式飞机不算在内。

(8)《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附录A中所列化学品。但允许向已核准《化学武器公约》的国家出口这些化学品,要遵守《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有关程序规定。

(9)植物酥油和食用油。但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出口:作食用目的,附加值在15%以上,食用油包装不超过5公升,酥油包装不超过5公斤的;或作非食用,附加值在50%以上,包装在1.5公升和半公斤以下的。

(10)冒牌货。

3.须满足规定条件的出口商品

除特定种类另有规定外,石油及其制品出口可由公共领域机构或私营企业自由进行。

按目前依然有效的《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目录III中规定若干种商品,其出口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程序和手续,包括:

(1)小麦及其磨制品。必须按照食品、农业和畜牧部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

(2)棉花。出口须按下列条件和程序进行:

出口合同先到出口促进局登记,并交纳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向海关出示已登记和已缴纳保证金证明,同时出示船运单据和“巴基斯坦棉花标准协会”颁发的棉花等级证书。

买方应在35天内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从合同登记日起180天内,合同规定数量的货物应装运完毕。如信用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或者合同未能履行,则由中央银行按照未装运数量的比例没收保证金。

(3)大米。出口合同应到出口促进局登记;装运前应按出口促进局规定的有关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4)金属。外国公司出口金属,须按照石油和自然资源部规定的特殊机制,对出口价格等进行检查。

(5)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其成分。须由国防部国防生产局出具“不反对证书”。

(6)火箭、不载人运载装置及其零部件。管理办法同上。

(7)原子物质、放射物质和《1984年巴基斯坦原子安全和辐射保护法令》规定的品种。须按照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员会规定程序进行。

(8)用于生产、使用和应用原子能的设备,包括发电设备。管理办法同上。

(9)宝石和金首饰。须按1996年11月22日的第131/96号特别调节法令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

(10)鸦片种子。从按单一公约规定能合法种植鸦片的国家进口的鸦片种子,允许出口。

(11)尿素。允许出口,条件是出口合同须到出口促进局登记。

(12)宠物狗和猫。出口宠物猫、狗应予准许,但须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检疫证书,并且装笼。

(13)野猪及其肉和皮。只准登记注册的非穆斯林出口商出口。

4.关于化学品等的出口规定

为遵守《化学武器公约》,对那些既能用于工业生产又能用来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出口,《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特别实行分类管理。其被分为三类,分别列在该法令所附表I、表II、和表III。

(1)表I中列出12种毒性化学品,如硫磺芥子气、贝类毒素、蓖麻毒素等,属于严格限制出口商品,除对那些公约成员国外,对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则禁止出口。

(2)表II中所列胺吸磷、地虫磷、二烃基等14种化学品,和表III中所列碳酰氯、氯化氰、氰化氢等17种化学品,允许向非公约成员国出口,但要满足以下条件:

表II和表III中规定的化工品,只能分别向2000年4月29日和2002年4月29日之后还不是公约成员国出口;

向非公约成员国出口表II和表III中所列化学品,进口国应提供最终用户证书,说明下列事项:a.只用作不被公约所禁止的用途;b.该化学品不会被转让;c.化学品的类别和数量;d.最终用户名称、地址等。

为进口这些化工品,进口国应采取措施保证进口品不会被用作公约禁止的用途,为此进口国和最终用户应填写《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中规定的T20和T30表格。

(3)关于特种石油及其制品出口。出口高速柴油和重油只能由公共部门进行,其他所有石油及其制品可由公共机构或私营企业出口,但要符合下列要求:a.当作为油漆或挥发物质的一部分时,允许出口矿(物)质松节油;b.成品润滑油必须以混合状态出口;c.自用有余的润滑油原料、石油化工品、疏松石蜡、沥青和石脑油。

5.关于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

(1)货物出口再进口。在下列条件下应予允许,并遵循相关规定:

①进口货物为了修理或液罐重新充装的目的,可允许出口,条件是向海关出具保证书,保证所出口货物在修理或罐装之后将再进口。在国外供应商或制造商能够提供证书证明所列货物或配件进口目的是为了修理,则再进口时不再需要提供海关进关单。

②有缺陷货物或零件为更换的目的允许出口再进口,条件是由供应商或生产商证明所更换的货物或配件是质量担保范围内的。

③允许以出国旅行为目的的车辆出口再进口,需要“巴基斯坦汽车协会”出具证明文件,或由“巴基斯坦运输互助社”提供保证,或由车主提供违约赔偿保证书。

(2)货物进口再出口(不含禁止出口的产品)。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原来的和未经加工的状态复出口。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拆船的零件;

②废弃电池;

③牙科用汞废料;

④曝光X光胶片;

⑤旧机器,条件是进口税不予退还,或不享受出口退税;

⑥以跟单信用证进口的、以出口为目的的货物,须按巴基斯坦国家银行通知程序和条件办理;

⑦以未经加工的原来状态出口下列进口货物允许再出口:

a.出口FOB单价比进口C&;F价至少高出2.5%(对中亚各共和国出口要高出3%)。但下列情况不需要这一附加值要求:生产出口商品的制造商进口的货物,条件是质量符合要求才付款,而质量不合要求的;生产出口商品的制造商进口的货物,在生产中使用了一部分,剩余部分由于质量或损坏原因而不能使用,或者由于品牌型号原因而不能在当地处理的;为制造出口货物而免税进口的商品,因出口订单撤销而又不能在当地消费的;

b.再出口是以即期信用证或预付款方式进行的;

c.通过陆路再出口且已付清所有关税的。

(3)出口货物的替换。海关应准许巴基斯坦出口商调换在保证期内有质量缺陷的出口商品。须提供的文件包括:

①显示保证期的出口合同副本;

②买方反映发现该出口商品中存在缺陷情况的通信记录。

(4)出口须遵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所有出口行为,必须符合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制定和公布的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则、规定和程序,并在需要时按要求出具这类文件。

(5)转口贸易和边境贸易。允许转口贸易和边境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有关适用例外。《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出境的船只、车辆、飞机所用的贮备物资、机械设备零件、小厨房设施,及其水手和乘务人员及旅客自用的行李。但非经特许,禁止或限制的商品除外。

②从境外发运时就已表明只是通过巴基斯坦转口的货物。

③经国防采购部颁发出口许可,以政府间方式出口到国外的任何物资、材料和设备。

④符合下列条件的样品出口:

该商品非禁止出口的商品;每个出口商每年向国外寄送样品的价值按FOB价不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货币,这些样品属于免费提供;皮衣出口商允许每年向国外提供样品不超过50件,不论价值高低;如果是以非完整商品的形式寄送样品,则不受此限制。

⑤寄送价值不超过1万卢比的礼品包裹。

⑥巴基斯坦政府内阁向世界任何国家发送救灾物资。

⑦出境旅行的私人行李。

⑧出境旅行者携带的非属禁止或限制类的物品。

(7)出口特别许可。出于特定需要或原因,巴基斯坦政府有权放宽《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规定的有关的出口管理规定。联邦商业部应对特别许可的商品出口颁发出口、出口复进口或进口复出口许可证。如无其他规定,这些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二)进口贸易政策

巴基斯坦对进口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关税手段来进行的,对鼓励进口的商品实行低关税甚至零关税,反之则实行高关税。从整体情况看,巴基斯坦关税的总体水平并不算高,近两年还进行下调。2000~2001财政年度巴基斯坦的最高进口关税为35%;2001~2002财政年度对4000余种商品进口关税进行下调,最高关税降到30%,关税层级也由5档降到4档;2002~2003财政年度再次对2500余种商品关税税率进行下调,最高关税也降到25%。目前,除小汽车、摩托车以及部分运输车辆实行高关税保护外(3000CC以上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达200%;摩托车税率达90%,运输车辆税率达60%),其他商品进口关税税率最高为25%。现在巴基斯坦进口关税税率只有4档,即25%、20%、10%和5%。部分商品如外国投资项下的部分机械设备进口还享受零关税。

根据《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及截止2002年8月21日联邦政府对该法令所做的所有补充规定,巴基斯坦现行进口贸易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禁止进口的商品

(1)《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A所列明商品禁止进口。包括:

①没有阿拉伯文对照的古兰经翻译本;

②载有可能伤及巴基斯坦任何派别、阶层、团体的宗教感情、有宗教内涵的词语或题字的任何商品(及其包装容器);

③有淫秽图画、文字、题字或画像的任何商品;

④反伊斯兰、淫秽或煽动颠覆的文学作品;

⑤任何含有与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确定的伊斯兰教义和戒律内容不相符的商品,包括猪、肥猪、野猪及其制品和副产品;

⑥以联苯胺制造或含有联苯胺的染料;

⑦《巴塞尔公约》规定和归类的有害废物;

⑧酒精类饮料和白酒,包括酿酒和蒸馏后的酒糟和废料;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任何食品;

⑨工厂废料、下脚料,任何不合格库存品或次品,但下列商品除外:a.虽然是库存不合格品,但进口关税为零的;b.符合下列条件的废料、次品或废品:长、宽不小于121.9英寸和50.8厘米的废铁板、废钢板(不锈钢除外);任一边长不小于45.7厘米的马口铁;AISI——300、AISI——400系列的不锈钢板。c.可重轧的废钢。其应该不超过10厘米宽、5米长。还可是钢厂废品,钢锭、钢坯、板材、钢坯块切头,可是拆船废钢板切割块及废旧钢梁;

⑩下列商品也禁止进口:大麻植物和古苛叶;巢菜属野豌豆;大麻松脂和香脂;鸦片;粟橘杆提纯物;大麻浓缩物和酊剂;其他联苯胺及其派生物;40国际单位的胰岛素制剂及注射剂;烟花爆竹;其他烟火类物品;以巴基斯坦或印度语制作的、反映巴基斯坦或印度生活方式的、或由巴基斯坦或印度演员做主角的电影胶片之全部或部分;聚乙烯或聚丙烯塑料的废品、刨花或废料;翻新轮胎;旧的充气轮胎;毛皮及其制品,但绵羊、羊羔、兔、山羊、小山羊和小牛的生毛皮和鞣制毛皮除外;石棉衣物;酿酒机械;高压喇叭;坦克和其他装甲车辆及零配件,不论是否装备有武器,但装甲保安车辆除外;大炮、机枪、轻机枪、各种口径自动步枪和其他军用武器和射弹(左轮手枪和手枪除外);属于禁止枪膛口径的和口径大于0.46英寸的手枪和左轮手枪;属于禁止枪膛口径的武器,包括7.62毫米和8毫米半自动步枪;枪膛口径大于0.22毫米的步枪;其他发射用武器或以爆炸力发射的类似装置;其他武器(例如弹力枪或毒气枪,警棍),气枪除外;上述禁止枪械的零部件;弹药及其部件,但不禁止枪械的弹药除外;赌博设备。

(2)禁止进口以色列为原产地的商品。

(3)除了列明商品外,禁止从印度进口其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