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走向南亚:南亚国家经贸指南
48640700000025

第25章 巴基斯坦(7)

《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B中列举了允许从印度进口的608种商品名单。但符合《2001年海关细则》第4、6、7节规定的出口商和被许可人,可从印度进口为制造出口商品所必须而当地又不生产的、附录B列明商品以外的商品。

(4)《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C中所列机械设备禁止进口二手货。这些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缩机(工业气体压缩机除外);空调;冰箱;手工工具;家用机械及其零件;其他杂项机械类及其零件;机械零件;本地可制造的糖厂、水泥厂、炼油厂、化工厂、热电厂、水电站设备以及吊车、压路机、机床,但下列设备除外(震动式压路机和液压挖掘机;已开始建设的项目所需机械;从海外整体引进的高科技厂);海关税则目录第85章中所列部分电气设备;车辆,海关税则第87章中所列各种车辆,但非公路用翻斗车、装甲保安车和从卡拉奇出口加工区进口的5年以上车辆除外;汽车零部件(包括能装配使用作为废钢进口的汽车配件);海关税则第90章所列仪器和用具的二手货以及翻新品。

(5)联邦政府特别禁令。若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联邦政府可决定在特定时期内中止或禁止进口任何来源的任何商品。

2.具有限制条件的进口商品

(1)需要满足规定条件才能进口的商品。《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D所列商品类别,除非特别许可,必须满足规定条件才能进口。这些商品和进口条件分别是:

A.需要满足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商品:

a.动物精液,须按畜牧部规定程序进行;

b.棉花种子,须事先经食品农业部批准;

c.甘蔗、香蕉、菜籽、西红柿、花卉和其他粮食等种子,包括根茎、块茎、根、枝条等。须抽取样品,经“联邦种子认证局”做质量检验;

d.棕榈硬脂酸,须加明显染色剂,以防被用来制作食用油/脂;

e.以烟草或其替代品制成雪茄、方头雪茄、小雪茄和香烟。必须在包装上印上“吸烟有损健康”字样;

f.放射原料和放射仪器,凡在附录D——1里规定的放射原料和放射仪器,必须经“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员会”下属的“巴基斯坦原子安全和辐射保护理事会”事先批准;

g.石棉,符合下列规格的温石棉才准进口:颜色为白到灰,密度为每立方厘米2.4~2.6克,必须有出口商出具的证书说明其符合上述规格;进口文件中须显示具体规格;

h.碳化钙,须经过爆炸物管理部门的预先批准;

i.丙酮,只准由毒品控制局审查过的工业用户进口。每年允许进口最大数量由中央税收委员会确定;

j.苯基丙酮、乙酸酐、二乙酸酯、乙酰氯、乙酰氨茴酸、异黄樟脑、胡椒醛、黄樟油精。管理办法同前款之规定;

k.麻黄素、伪麻黄碱,只允许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的制药厂进口;

l.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所有毒品性质药品和精神药物(禁止进口清单上的除外),进口管理同前款之规定;

m.血液,必须要提供没有艾滋病和乙型、丙型肝炎的证书才准放行;

n.食品色素,进口附录D——2中列明允许进口的食用色素,必须提供出口国政府关于其正在使用或已经注册的证书,并有正确而真实的标签;

o.食品色素之色淀,管理办法同前条之规定;

p.染料,须由供应商提供证书,证明其不是由联苯胺/对二氨基联苯制成且不含其任何成分;

q.炸药,须由爆炸物管理部门事先批准;

r.杀虫剂、灭鼠剂、杀真菌剂、除草剂、分杈控制剂、消毒剂以及类似产品,须按照《1971年农药法令》规定办理,但该法令未包括品种除外;

s.下列物品的废品、废料或切片:苯乙烯聚合物;氯乙烯聚合物;其他塑料(聚丙烯除外);但须出口国提供证书,证明所出口塑料废料不含《巴塞尔公约》所禁止的有害物质;

t.旧的或翻新的压缩气/液化气罐(汽车用),须由爆炸物管理部门提供安全证书;

u.蒸气锅炉(用于集中供暖的热水锅炉除外)和超热水锅炉,须事先经锅炉检验机构批准;

v.发射装置,不管是否有接收功能(传真机和移动电话除外),只能由巴基斯坦电视台和其他公共部门进口;

w.电视转播天线系统、甚高频装置、电视调制解调器、图像发射装置和图像转换系统,只允许由巴基斯坦电视台或其他经联邦政府许可的机构进口;

x.装甲保安车辆,包括二手货,只允许由银行或保安公司进口自用或给其他银行或保安公司使用,需要申领特殊牌照;

y.用于制造农药的原料成分,只允许有关工业用户进口自用;

z.除禁止进口外的武器弹药,须取得联邦商业部授权许可;

还有二手或旧医疗设备,如透析机、反向透析机和其他电子医疗设备,允许进口的条件是这些设备已使用年限未超过5年;无后坐力步枪、枪支、迫击炮的枪管或枪管半成品以及其他零配件,只准许有武器制造许可的单位进口。

B.需要满足规定程序要求的商品:

a.原油,只允许炼油厂进口;

b.车用汽油、航空用油、煤油、轻柴油、高速柴油及其他种类的车辆用油品,允许经批准的有相应经营权的石油销售公司进口;

c.燃料油/重油,允许石油销售公司、水电发展署、卡拉奇供电公司、私营供电商和其他工业自用用户进口;

d.成品润滑油,进口SC/CC级以上机油和GL——4级以上变速箱油,须由商业性进口商、润滑油混合厂、润滑油/石油销售公司和炼油厂进口;

e.医药原料,除非联邦卫生部特别许可,进口(用于对抗疗法的)医药原料只能由持有有效医药生产许可证的制药厂进口,且其必须是适合制药级的,从填写“进口货物清单”之日算起,所剩保质期不得少于其整个保质期的75%;

f.药品,除非联邦卫生部特别许可,进口(用于对抗疗法的)药品必须严格按照《1976年药品法》第7节规定药品注册程序进行,且应依照《1969年海关法》规定,从填写“进口货物清单”之日算起,药品保质期必须至少还剩75%;

g.特种纸张,由“巴基斯坦特种印刷公司”和“巴基斯坦特种纸张厂”推荐进口,但对用来满足商业部规定的支票簿和其他特种文件印刷需要的特种纸张进口,应由“巴基斯坦特种纸张厂”出具“不反对证书”,或由该厂供应。

h.地图、水文图、地形图、地图集、地球仪等,须符合巴基斯坦测量部门出版的地图之标准,正确标注巴基斯坦领土范围、查谟和克什米尔地区以及Junagarh、Manavader、Mangrol地区;

i.金银,条件是进口商必须自行解决外汇;

j.CKD散件形式的农用拖拉机,只能由被认可的组装厂或按计划逐步提高国产化率的投资者进口;

k.小汽车、卡车、公共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的CKD套件,只有被认可的组装厂按照工业生产部批准的国产化率计划进行生产时才准许进口;

l.飞机、空间飞行器,不包括飞机配件,只有持有国防部颁发的有效许可证的公共机构、私营航空公司、私人飞行俱乐部、航空租赁服务机构和慈善团体才能进口。经国防和航空部推荐,有资格进口新飞机和直升机的机构也可进口二手飞机和直升机。以上这些可进口飞机的机构也可进口二手或翻新的飞机发动机或零件,但须有国防和航空部的推荐;

m.用于载货或载客的二手船只、油轮或装载其他液体的船只,进口条件是:船只持有“商用海事局”或巴基斯坦政府认可的其他船级社颁发的适航证书;进口者应提供“违约赔偿保证书”保证,如果要进行拆船,进口者应向海关有关官员报告,并在获准拆船之前交付所有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

n.二手或旧的拖网渔船,进口要满足的条件同前条之规定。

C.特种工业类机械设备的进口:

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四个特殊工业领域,即武器弹药、烈性爆炸物、放射物质、印钞铸币和特种印刷,巴基斯坦禁止外商投资,且对其所需机械设备进口控制严格,只有那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相关工业单位才能进口。

3.对商品进口的其他管理规定

(1)关于边贸,巴基斯坦与阿富汗贸易,应按照联邦商业部随时修订的有关程序进行。

(2)关于进口价格,进口应该采用最有竞争力的价格。

(3)关于品名标注,除非不可能(如散装货或以商品大类标记),发票中应标明所进口商品的商标/品牌。

(4)从肯尼亚的进口,每票货物应向巴基斯坦驻内罗毕高级专员署缴纳50美元或发票价值0.5%(哪个高适用哪种)的该商品原产地证和发票的认证费。

(5)食品进口,从填写“进口货物清单”之日算起,食品应至少有6个月的保质期,或其规定保质期的50%,哪个短适用哪个。如制造商或出口方所提供包装证书中不显示上述日期,则必须经海关认可。

(6)进口臭氧层消耗物质,应按照联邦商业部与环保部协商制定的政策进行。

(7)银行和海关的责任,银行和海关应保证使《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中所规定的各种要求、限制和条件得到贯彻实施。

(8)进口商品的零售价标注要求,对于在进口环节应按零售价交纳中央消费税的带包装的进口商品,应该像国内生产的应按零售价交纳中央消费税的带包装的商品那样,在包装上印上零售价。

(9)特殊进口许可,出于特定原因,联邦政府可以放宽本法令规定的某些商品的进口条件,联邦政府可进口为国防所需任何货物。

(10)关于预付款,以外汇即期汇票进口有限制条件的商品,预付款每年不得超过5000美元。但如工业用户以外汇即期汇票通过空运或快递进口零配件和机械,则可放宽到每年3万美元。工业用户同时是出口商的,进口零配件等可以不受此金额限制,但每年最多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出口总额的5%。

(11)落空的货物,对于落空的进口货物再出口,应按照1970年1月2日特别调节令的规定予以允许,原收货人之外的另外的进口人进口落空的货物,如果属于准许进口之列,则在其交纳货物CIF价1%的附加费后,海关应准许其进口。

(12)进口货物再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除了转口、落空货物,或者《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另有规定,进口货物再出口需要有联邦商业部的特别许可;

②下列情况下临时进口应予准许,条件是向海关出具在特定时间内该货物将再出口的违约赔偿保证书或银行保函:石油天然气公司,从事石油勘探和生产的公司,其承包商或分包商,炼油厂和采矿公司所临时进口的货物;外国航空公司或船公司;在巴基斯坦从事各种项目建设的工程公司及承包商;暂时存放在巴基斯坦保税区而以巴基斯坦以外其他国家为目的地的货。此外,若联邦政府认为适当,可在特定条件下放宽上述限制。根据最新补充规定,任何以保税方式进口的、作为在巴基斯坦境外行使船只的储备物资,不需要提供违约赔偿保证书或银行保函。

(13)进口许可:

①下列情况下进口需要联邦商业部出具进口许可证:经政府授权的部门建议,残疾人进口专用机动车辆的;进口武器弹药;需要进口、进口复出口(包括试验、测试或展示目的的进口)或者出口再进口许可的任何其他情况。

②上述进口许可证由联邦商业部以正规格式的信头纸出具,载有顺序号码,并盖钢印。

(14)出口再进口:

①进口货物为了修理、调换或液罐重新充装目的,可允许出口,条件是向海关出具保证书,保证所出口的货物在修理、调换或罐装之后将复进口。

②海关应准许巴基斯坦出口商调换在保证期内有质量缺陷的出口商品,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出口合同副本;买方反映商品缺陷情况的通信记录。

(15)关于按个人行李或作为礼品进口车辆,应严格按照《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G的规定进行,在国外居住满两年的巴基斯坦人,可以用自己在国外取得的收入,按个人行李或作为给家庭成员的礼品进口一辆汽车。附录G中规定了相关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格式等。

(16)车辆出口再进口,允许以出国旅行为目的的车辆出口再进口,须由“巴基斯坦汽车协会”出具证明文件,或由“巴基斯坦运输互助社”提供保证,或由车主提供违约赔偿保证书。

(17)关于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允许出口加工区企业向交纳关税的地区销售不合格品、废料、使用过的包装材料、空桶和空箱,条件是按照现行税率交纳关税和税费,且金额不超过其年出口总额的3%。根据联邦政府在公告中所允许的品种,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向交纳关税的地区销售进口的原材料。

(18)关于解释和说明权,就某种物品能否进口发生争议或需要澄清,如果海关不能确定,一律交由联邦商业部做最后决定。

《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中未能涵盖的与进口有关的任何事宜,均由联邦商业部负责解释、说明或决定。

二、投资政策和法规

巴基斯坦制定投资政策的目标是,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友善的投资环境。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巴基斯坦对外商投资实行鼓励和优惠政策,而且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

(一)投资政策

巴基斯坦政府区别不同领域确定相应的吸引国内外投资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