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海总工会在设立办事处的通告中,要求各办事处负责人应特别注意已罢工的工厂立即组织工会,没有罢工的工厂,也应设法促其组织,并要求注重基层组织的建设,规定按系统各工会每10人为一组,设组长1人;每3组以上,设支部干事会;干事会之上,设工厂委员会。7月中旬,上海总工会宣传科设立演讲团,初定8种演讲题目。工会建设占其中3项:工会之意义;为何组织工会;工会中委员会、支部干事、十人组长之职务与责任。
为了使罢工工人无后顾之忧,二月罢工时,沪西工友俱乐部发放罢工证,罢工工人凭证可领取补助金。五卅罢工中,救济金通过各工会造册发放,“每日每人至少贴补小洋二角,以维持其生计”。这样,各业工会就迅速进入大发展时期。6月7日,上总辖工会44个。6月10日,增加到67个。到9月18日,更达到117个,拥有会员218750名。
在工人区设立办事处,领导各基层工会的同时,上海总工会又致力于建立产业总工会。先后成立的有纱厂总工会、铁厂总工会、印刷总工会。不过,这时候工会指挥权集中于上海总工会及其办事处,产业总工会和下级工会本身未能发挥大的作用。
总罢工之初,各业工会组织罢工工人上街集会游行,散发传单。罢工进入相持阶段,上总通告各办事处、各直属工会,组织演讲团,分至各工会、城乡各地演讲,宣传废除不平等条约和抵制仇货。总工会还组织工人到工商学联合会主办的夏令讲学会听讲,偕同剧社到各工人区实行化装演讲。
数十万人的罢工如果没有纪律约束是不可想象的。7月中旬,总工会发表通告,指出罢工以后第一件要紧的事,“就是要严守纪律,举动处处都要文明,使人无可借口”。“假设有少数的工友,不守秩序,有法外行动,弄到官厅来干涉,就要连累大家,连累工会,甚至罢工因此失败”。总工会特别提请各工友注意,“我们的工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并没有拿人、截货、打人的权柄”,“无论是工贼,是汉奸,是买卖英、日货的奸商,我们都要文明对付,切不可拿他打他,扣留他们的货物”。严守纪律,约束自己,是总工会坚持罢工,争取同情,避免节外生枝的有效办法。大罢工能够坚持到主动收缩,在工会内部加强了纪律是一个重要条件。
6月,北京政府农商部拟定了《工会条例》(草案),报纸所披露出来的共25条。制定并颁布《工会条例》,是各界的共同要求,但各自的立场则大相径庭。工人要求北京政府制定并颁布《工会条例》,目的是争取工会的合法地位,争取组织工会、集会、罢工、言论、出版等自由,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但上海总商会7月2日给北京政府的通电,却代表了资产阶级的立场,认为有了工会法令章程,外国厂主“未必不能遵从”,而且“工人结社有所遵守,而产业发展易于进行”,认为工会法令章程既可作为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依据,又可用以约束工人。北京政府从来也不会考虑保障工人的民主权利,这时候抛出《工会条例》(草案),其根本目的在于控制工会组织,限制工会活动,为封闭取缔各地工人已经建立的各种工会组织,镇压工人斗争,制造法律依据。
7月3日,正在筹建中的全国总工会上海办事处和上海总工会,联合致电北京政府,提出对此次制定工会条例的要求与希望:第一,对组织工会的自由,不应加以厂主同意和教育程度等项限制;第二,对罢工、集会、出版、言论的自由和工会代表工人的权利,也不应加以限制,否则,“此次工会条例乃不为给予工人自由而设,反为束缚工人自由而设,则全国工人失望殊甚”。
从报端获悉北京政府工会条例草案具有控制和限制性的内容后,7月6日,全国总工会上海办事处分别致电全国各工会和北京政府,表示反对。7月8日,全总上海办事处、上海总工会联合致电北京政府段祺瑞等人,7月9日,又联衔致电全国各工会,指出工会法令“原为保护劳工利益而设,决不当变为束缚工人之具”。两个通电揭露了《工会条例》(草案)违背民主原则的主要事实:其一,它不准各业工人联合组织,限制发起人工作时间、年龄、教育程度,规定必须出具厂主证明,成立手续须当地最高行政官咨请农商部核准,官立、公立工厂工会须得各主管部署核准,违背者除禁止外并处发起人刑罚,“此种层层无理之束缚与限制,真是不准真正工人设立工会”;其二,它限定工会经费存储于代理国库的银行,限制法人自由处置财产权;其三,以官厅监督工会选举,章程的修改还得农商部及主管部署核准,“此其用意无非欲造成官厅御用式之工会”;其四,规定官厅得以违反法令致扰公共安全及妨害公益为由,停止工会会务并予以解散,“此大可为官厅随意解散工会之借口”;其五,对工会职员、任期、收费标准、会员年龄作刻板规定,造成组织和行动上诸多障碍。通电指出这些条文“与真正保障工人利益之工会,有生死存亡绝对不能并立之关系”。号召全国各工会“一致奋起抗争,务必达到修改该条例,使适合于吾人需要之目的而后止”。
为此,上海总工会拟定《工会条例草案》,由工商学联合委员会议通过,并派代表送往北京政府,要求北京政府依据此项草案颁布。同时,7月17日在《民国日报》上刊登以广泛宣传。该条例草案规定工会为法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地位;工会在其范围以内,有言论、出版、办理教育事业的自由,必要时依据会员多数决议宣告罢工,凡现行刑律、违警律中所限制之集会等条文,不适用于本法;组织工会,由从事同一业务者10人以上发起的地方联合成立地方总工会,各地同一业务工会联合成立该业工会,以至于全国总工会和全国某业工会联合会,中国工会与外国同性质之团体联合或结合,工会以产业组织为主,亦可根据依实际情形采取职业组织;工会职员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无等级差别;行政官厅对辖区内工会与雇主间的纠纷和冲突,得调查原因实行仲裁,但不得强制执行。该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工会的职责等事项。
这个草案体现了上海总工会是上海工人利益的真正代表。7月20日,中共中央为工会条例事发表告全国工人书,号召全国工人“决不承认北京政府那样的工会条例”,“推翻违背工人利益的工会条例!”
8月10日,上海总工会发表宣言,提出9项复工条件:
(1)无条件交回上海会审公廨;
(2)租界内出版、言论、集会、结社之自由;
(3)租界华人须与外人有同等参政权利;
(4)承认工人有自由组织工会之权,并承认工会有代表工人之权;
(5)工人全体上工,不得因此次罢工开除工人;
(6)发给罢工期内工资50%;
(7)增加工资15%,工资一律发给大洋;
(8)优待工人,尤须改善女工、童工工作条件;
(9)赔偿死伤学生、工人。
8月中旬,在英、日资本家先后答应“承认中国政府颁布工会条例所组织之工会”、对罢工工人在生活上予以适当之帮助、酌加工资、不得无故开除工人等条件后,各业罢工工人从8月底到9月上旬陆续复工。
8月13日和15日,全总上海办事处、上海总工会先后致电北京政府,要求依照上海总工会拟订的草案,立即颁布工会条例。29日晚,李立三亲赴北京,办理筹款以及有关工会条例事宜。李立三抵达北京以后,始终被暗探盯梢跟踪,行动受到限制,以至于多方设法才得以离京。在北京期间,仅得到临时执政府即日修正工会条例后提请阁议颁布的空洞许诺。农商部所拟原案后经临时法制院修正,交通部审查,其中仍保留“在某种情形下,罢工或闭厂为法制所不许,而为增进劳资好感起见,格外注意和平手段”等控制和限制性条款。报纸披露此类修正后,9月9日、9月14日,全总上海办事处、上海总工会再次先后反对,表示如不加修改而发布,则“誓不承认”。
虽然工会条例终未正式颁布,但经过五卅运动,官厅和资本家不得不承认工会事实上的存在。9月12日,刘少奇在日本工厂工人代表会议上提醒各位代表,“工会条例不要紧,实际工会是要紧的”。全总上海办事处和上海总工会放弃了要求北京政府颁布工会条例,转而在复工和总工会被封后,继续从事半公开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强工会建设,领导工人坚持斗争。
全总上海办事处和上海总工会围绕工会条例同北京政府的斗争,虽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但是,通过这个斗争,进一步暴露了军阀统治当局坚持与工人为敌的反动面目。这次斗争,由上海发展到全国,并持续到1926年春,对广大工人群众政治觉悟的提高和工人运动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