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及两岸当今关系时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两岸在事关维护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问题上形成共同认知和一致立场,就有了构筑政治互信的基石,什么事情都好商量。”可以说,坚持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坚持和平统一祖国,构成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在这一政治基础之上,两岸积极发展包括经贸往来、人员交往、文化交流在内的各种合作关系,不仅符合两岸人民的根本愿望,也符合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根本目标。这个根本利益和根本目标,也就是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将这一根本目标进一步表述为“中国梦”。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目标,就必须团结包括广大台湾人民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每一分子,携手共进,戮力同心,努力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由此看来,在认同“一个中国”的政治基础上,大力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推动广大台湾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国家主人翁自豪感,就始终与一个更大的政治命题发生着内在的联系,这就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两岸人民的共同目标和共同福祉所在。因此,推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管理就是增强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进而达到政治认同、最终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和民族复兴大业的必然要求和必要举措。
从台湾人民自身权利和利益的视角来看,推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管理还是实施宪法和法律、落实人民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必要举措,也是国家强化为台商和台胞服务的重要举措。就法理而言,台湾全体居民都是中国公民,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国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台湾居民都有资格享受。因此,满足台湾居民正当的愿望和要求,推动台湾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工作,本身就是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对于那些常年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居民和台商而言,他们自身有着获得与大陆居民平等法律待遇的愿望和要求,同时由于两岸分离的事实存在,这些台湾居民又享受不到“台湾法律”提供的保障,那么,首先给予这些台湾居民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并吸收他们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工作,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随着两岸交流的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会有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到大陆来经商或定居,则推动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将日益成为一项紧迫的实践课题。另一方面,对于在大陆经商或开办实业的广大台商而言,他们已经成为大陆经济的一个有益组成部分,为大陆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进一步为台资企业在大陆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条件,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继续更好地维护好、保障好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由于两岸人民曾经受到长期阻隔,两岸人民在法律理念、经营管理理念和处理日常事务的思维与方法等多个方面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果仅仅将广大台商台胞当做一个管理对象来对待,不利于保障台胞、台商和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因而,积极地推动和吸纳台商和台湾居民参与到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管理中来,充分运用他们的才能和智慧,实现台胞台商的自我管理并为大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合作和协助,对维护和保障广大台胞的正当权益是非常有利的。从近年来的法律法规建设来看,自2005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人大与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制定了数量众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业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相互配套的维护和保障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那么,积极推动和吸纳台湾同胞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管理工作,同时也就是落实这些法规体系的一项实践举措。
综上所述,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是实施宪法和法律、落实人民各项宪法和法律权利的需要,是增强国家和民族认同,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大业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强化为台商和台胞服务,保障其合法投资权益的需要;更根本地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需要。因此,积极推动和吸纳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就因其所具有的重大政治意义而有着紧迫的必要性。
二、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法理根据
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在于:台湾省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从法理上讲,台湾人民是中国的国民和国家的主人翁,自然拥有参与国家管理的资格。然而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台湾居民迄今未能充分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实践,这种状况不利于国家认同感的培育。法理与实践之间的反差,要求国家必须对这一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实际上,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完全可以找到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切实依据。在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既然台湾居民是中国人民这一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则台湾人民自然有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国家事务的基本权利。宪法在第19条和第27条还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教育事业的权利以及人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作为这些基本权利之主体的“人民”,自然不能将广大台湾居民排除在外。因而,台湾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既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又有切实的法律依据。
但是,包括广大台商在内的台湾同胞和台湾居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任国家各类管理职位仍然在法律上有着现实的障碍。简要地说,这种障碍来源于海峡两岸有关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法律规定方面的冲突。虽然大陆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各个法律层面都为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是台湾当局却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一法律形式为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设置了制度上的障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台湾当局用以定位、规范和处理两岸关系法律问题的一个基本法律文件。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自1948年起,国民党宣布全国进入“动员戡乱”时期,这一时期一直持续到1991年。在“动员戡乱”时期,“国民政府”将两岸关系定位为“战争状态”。但是,在祖国大陆全面改革开放和对台政策的强大攻势之下,台湾当局在1987年11月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两岸关系开始发生转折,并产生了以法律规制两岸交往关系的需要。于是,“立法委员”赵少康等人自1988年初开始提出要通过为两岸关系立法的形式以规范两岸交往,并迅速提出了自拟草案。在这种形势下,台湾“法务部”在1989年2月公布了第一个“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并于1992年7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这就是所谓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别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该条例至今已经经过15次修改,是台湾当局用以规范两岸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从法的形式角度来看,是台湾当局的所谓“根本性法律”,在法律地位上高于其他法律,是处理两岸民间交往一切事宜的基本法律,在法律效力等级上被定位为“宪法”相关法。而从该条例的内容上看,它既包含实体法,又包含程序法,既包括民事法、行政法,又包括刑事法规范;它既是私法又是公法,同时还包含属于国际私法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因此可以说这是一部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都十分混杂的包罗万象的特殊法律。而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特征上看,它反映了台湾当局单方面处理两岸人民交往关系的政治目的和政治构想。对台湾当局来说,开放两岸人民交往是不得不然的事情,但台湾当局在对待两岸人民交往的问题上仍然立足于其自身主体性和安全的考虑。一方面台湾当局始终认为它所坚称的“中华民国”为法统上的正朔,将大陆视为“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但事实上又不得不面对两岸分离的现实,因此在处理两岸问题上事实上奉行对等互设分支机构的“对等原则”,在处理两岸人员往来、商品流通以及投资与技术合作上,将大陆地区视为“准外国”,同时对大陆的民事法律适用与判决和民事仲裁予以适度承认,对大陆公文书的效力亦适度承认,因而在事实上就必然将台湾当局设想的“一国两区”或“一国两府”的意图表达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中。当然,另一方面,台湾当局亦想通过该“条例”在开放两岸交往的同时又设置重重障碍以限制两岸人民的交流,体现了明显的防范心理和限制意图。所以,对于未经其许可的两岸人民之间的人员交往和商品流通,往往采取严厉的惩罚甚至刑事制裁以达到控制两岸关系事态的目的。
从台湾当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对所谓违反当局许可的两岸人民交往行为的处罚来看,它规定台湾人民不能担任“陆委会”公告禁止的大陆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有政治性机构、团体的任何职务;一旦违反,一般民众将被处以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公职人员将被处以三年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或50万元以下罚金。
可见,对于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台湾居民,台湾当局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采取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于一般民众参与大陆国家管理事务的,主要以民事制裁为主;而对参与大陆国家管理事务的公职人员,则采取以刑事制裁为主或附以民事制裁的处理方式。总之,台湾当局以“宪法”相关法的形式,对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事务设置了法律上的禁区,这是当前阻碍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严重制度性障碍。在两岸政治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事务法律规定方面的冲突问题在规范层面上很难得到较好解决。
三、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现状趋势
尽管台湾当局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两岸人民的交往尤其是台湾居民行使参与国家管理的公民权利设置了各种限制,并不惜施以严厉的刑事制裁,但事实上,严刑酷法并不能阻碍台湾人民行使公民权利、参与国家管理的意志与行为。近年来,台湾居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管理,许多台湾居民还在国家各级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担任了各种类型的职务,为国家的管理和建设事业以及台湾居民、台商在大陆的生活和生产经营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据台湾“国安局”统计,截至2012年7月,台湾居民在大陆担任各类职务的人员一共有169人。这些台湾居民担任的职务包括政协特邀委员、人大特邀代表、地方政府及法院顾问、地方法院调解员、地方法院陪审员、地方仲裁协会仲裁员、公立大专院校专任教职,其中仅担任各级政协委员的就有24人。
另据报道,随着近年来福建省人民政府推动海西经济区的开发建设,福建省先后颁布多项政策吸引台湾人才赴闽就业创业,并给予优厚的经费资助和政策支持,先后吸引了台湾管理、经贸、科技等各类人才10万人到福建工作。这些台湾居民在福建分别担任政府机关、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以及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和园区的管理职务和专家顾问等工作。2009年7月福建省人事厅率先颁布优惠政策,赋予台湾学生赴闽就业享受大陆学生同等待遇,先后吸引了台湾学生考入福建海关担任报关员,进入漳州天福茶学院担任讲师,到福建皮肤病医院担任医师,到福建中医学院担任专职教师,这些职位都在台湾当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指称的公职的范畴之内。福建省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以来,更是推出优渥的工资福利条件,广泛吸引台湾各界精英人才担任各类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将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事业进一步推向高峰。由此可见,随着大陆对台开放的领域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台湾居民到大陆担任各类官方职务、参与国家各类事业的管理将是一个不可遏阻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