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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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两岸关系研究(19)

不仅如此,从到大陆担任各类管理职务的台湾居民的具体情况来看,参与其中的台湾居民的知名度和担任职务的位阶亦有不断提高,如巫和懋出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经济学教授,吴小莉出任凤凰卫视资讯台副台长,黄紫玉出任北京台协副会长,林佳蓉、洪文正、翁阿辉担任东莞市政协委员,叶春荣担任广东省特聘政协委员,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理事长廖正豪担任漳州市中级法院涉台事务顾问都是其中代表性的案例。除此之外,台湾当局尚未掌握的其他在大陆公共部门任职的台湾居民仍然不在少数。根据台湾“国安局”掌握的不完全资料,台湾居民在大陆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有1人;在各级地方政府任职和在各级政协出任特邀委员的有73人;出任地方政府顾问的有1人;出任各级地方人大特邀代表的有5人;出任各级法院特邀调解员或陪审员的有63人;出任中级法院涉台事务顾问的有1人;出任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有14人;出任各加工出口农业创业园区副主管的有4人;出任大专院校编制内教师的有3人;出任各省市外围团体委员的有4人。从台湾“国安局”的统计资料来看,其统计数据显然是不够全面的。从上述可见,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都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可观的程度,举凡人大、政协、行政、司法、教育、经贸、公共团体机构,都有相当数量的台湾居民参与其中并担任管理职务,在国家管理和两岸人员与经贸往来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面对广大台商和台湾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管理的大势,台湾当局各主管部门试图通过执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那些违反许可在大陆担任各级公共机构、部门职务的人员施以法律制裁,前述提及的24人名单,就是台湾“陆委会”根据“国安局”提供的资料,提交“内政部”要求予以公开处罚的对象。比如就“巫和懋案”而言,台湾“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表示,台湾居民在大陆公立学校兼课或担任讲座并无违法嫌疑,但如果担任专职教师或行政职务,就应当适用相关规定。既然巫和懋在北京大学担任的副院长一职属于行政职务,依法应在处罚之列。就台湾当局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应予处罚的对象而言,迄今仍未见到相关处理结果。其实,早在2007年,台湾“陆委会”就曾就林佳蓉等三人担任东莞市政协委员一案商讨过法律处罚方案,但五年时间过去了依然不见结果。能够看到的事实是,对于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国家公共机构职务的法律处理问题上,台湾当局相关部门一直犹疑不定、难下决断。

台湾当局相关部门——主管与大陆交往方面事务并拥有执行权和处罚权的主要部门是“陆委会”和“内政部”——之所以对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相关人员难以处罚,主要原因在于面对两岸交往日趋扩大和加深的形势,面临多个方面的沉重压力。具体地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质疑或压力,导致该条例事实上难以施行。

其一,台湾当局的官方部门和相关官员对执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相关罚则态度相当不积极,甚至是明显抵触。执掌处罚权的台湾“内政部”部长李鸿源针对“陆委会”要求处罚在大陆担任政协委员的24人的来函,无奈地表示“很为难”,据他所说,“内政部”非主管大陆事务的部门,对大陆的官衔不熟悉,也无法派员到大陆查证,贸然处罚不妥。他反而认为,如果有人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那就应该进行修法,而不应该因为这个法把大家堵死。可见负有处罚权的“内政部”首长不但认为那些在大陆担任公职的台湾居民不应当受到处罚,反倒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合法性颇受质疑。对于这个问题,虽然当时的“陆委会”主委赖幸媛坚持认为既然现行规定禁止台湾民众或台商担任大陆党政军职务,包括地方政协委员,目前对该法并未修改考虑,但对于该法的执行问题,即使在台湾当局和国民党的高层,依然并无坚决执行的决心,而更多地考虑作变通处理。在关于是否对出任大陆公职的台湾居民处罚问题上,曾任国民党副主席,现任海基会董事长的江丙坤在接受参访时就指出:早在台商担任大陆政协委员问题被公开讨论之前,马英九就曾经指示过“陆委会”研议相关规定的修改事宜。江丙坤还为解决此一问题出谋划策,他主张,只要将台商出任大陆政协委员的聘书改为“特邀”或“特聘”,就可以解决好这个问题。看来,在江丙坤董事长的观念中,台湾居民出任大陆公职并非什么严重的违法问题,此类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语言的转化而获得解决,由此法律问题不过是一个语言表述问题而已,事实上希望通过语言的转换来化解或规避法律规定的冲突。

其二,广大台商和台商组织在台湾相关部门意欲处罚担任大陆公职的台湾居民的问题上态度鲜明,坚决反对。曾任厦门台协会长的曾钦照指出:在大陆各地担任政协委员的台商,多是特邀人士,根本不从大陆相关部门支取薪水,只负责为台商向当地政府反映问题和协助解决问题。对于此事应予以肯定,如果否定,建议台湾企业联合会要求台商从大陆全部撤退;而如果大家做的是对的,那么“士可杀,不可辱”;他痛斥台湾相关部门,他一生不曾犯法,只是单纯在两岸之间做生意,最后如果因为这个问题而回不了台湾,简直岂有此理。前东莞台协会长、台企联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特聘政协委员叶春荣更指出,他之所以在大陆担任特聘政协委员,那是因为台湾当局无法在大陆协助台商,台商只能自力救济,当局应当感谢出任大陆公职的台商,现在却要把他们打成犯罪分子,实在非常不应该。东莞台协会长谢庆源更是认为,他出任台商会长是因为很多立委来找他在大陆协助台商,出任大陆相关职位其实是帮了“立委”的忙,现在却来反咬一口,实在对不起大家。还有人痛斥国民党用完台商就丢,是很不讲信义的行为。除台企联之外,台湾工业总会也与2012年8月16日向马英九递交了“2012年白皮书”,呼吁台湾当局全面检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现有法规,其中包括要优先检讨台商出任大陆政协委员的适法性、开放大陆广告登台、开放大陆人士来台招商等,以扩大两岸的经贸交流。台湾工业总会的代表焦佑钧则表示,在两岸经贸交流日益密切的情势下,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处处显示出台湾当局两岸政策的不合理性,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修订条例,放宽和简化这些政策,并且要一步到位。对于台商的上述意见,马英九表示,同意业者的看法,将会针对现有两岸政策及法规部分重新检讨,针对各界有共识的部分进行调整。

其三,对于台湾有关部门欲处罚担任大陆公职台商一事,国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纷纷发表建设性批评或意见。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台办发言人杨毅表示,长期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和台商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大陆的经济与政治生活,“有利于维护台胞台商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有利于提高台胞台商的地位,树立良好的形象”。大陆官方对此表示理解并乐观其成。他希望台湾主管部门能认真倾听台商台胞的意见,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式下,以积极的心态、建设性的作为妥善处理有关事宜。《人民日报》2012年4月6日的评论则指出:“台湾相关单位的非理性做法,与两岸民众的需求和福祉格格不入,与大陆方面的诚意和努力形成鲜明对比,也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良好气氛形成强烈的反差,自然遭致岛内外舆论的质疑和批评。”该评论认为:“在两岸关系迈入大发展、大合作、大交流的新阶段,台湾相关部门不应该再以陈规、成见来限制民众的选择,而应与时俱进,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看待新生事物,以保障民众正当权益,避免无谓争议,干扰两岸和平发展大局。”该评论奉劝台湾当局:“面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台湾相关单位应该调整好心态,多些互信,少些猜忌,并适时修改不合时宜法令,以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做两岸关系的维护者和促进者。”

在台湾当局相关部门行政首长、国民党高层人士为代表的官方犹疑和拖延之下,在台企联和台工总以及广大台商的坚决反对之下,以及在大陆官方和媒体的建设性批评之下,台湾“陆委会”和“内政部”始终无法对在大陆担任公职的台商和台湾居民进行有效的处罚,即使处罚了也不得不予以撤销——据台湾“陆委会副主委”高长介绍,过去曾经对担任大陆公职的一位台湾人士开罚,但面对这位“违法的”“台湾民众、大陆官员”,台当局最终只好撤销罚款;对于林佳蓉等三人的处罚也不了了之,“巫和懋案”亦没有下文。按照相关媒体的说法,对于那些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而担任大陆公职的台湾人士,“陆委会”迄今不愿说明是否依法开罚,“法规形同虚设”。可见,在台湾官方、台商台胞和大陆官方与媒体三方的压力之下,尽管“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尚未被修改或废除,但其中阻碍两岸人民交往和贸易往来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形同废纸、难以发挥实效。这种结果,是两岸人民共同意愿的体现,表明了两岸同胞渴望和平发展、共同的繁荣的历史大局不可忤逆、只能顺应,两岸政治、经济、文化进一步融合是历史大势,前景一片光明。

四、推动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几点对策

从前述对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看,台湾居民更多地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工作乃是大势所趋,一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根本阻挡不了这一潮流。为广大台湾人民的利益计,为国家统一、民族复兴的大业计,我们都必须抓住历史机遇,积极大力推进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事业。现简要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第一,抓住台湾有关当局无力执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的对出任大陆公职的台商和台湾居民的处罚这一良好的机遇,加大力度努力促进在大陆投资、工作和定居的台商和台湾居民积极参与到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中去,甚至可以较为普遍地邀请这些台湾同胞出任大陆公共机构的管理性职务,以造成台湾居民更加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的既定事实。既然台湾有关当局对目前已经参与国家管理的台湾居民无力处罚,那么,对于更加普遍的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事实,“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实效会受到更大冲击,势必会变成一部无效的法规,不久的将来难逃被修改甚至被废弃的命运。

第二,国家各涉台管理部门和各地相关部门应尽快协同梳理和检讨目前已经颁布的涉台法律法规,对这些法规要进行统一的编排、归类,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应当尽快作出修改或废止,对其中的漏洞和缺乏规范的部分应当尽快作出补充和完善,以尽快形成体系统一、层次分明、内容完善的涉台法律法规体系。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法规体系,推进和吸纳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事业才能够有更大的发展、更好的效果。

第三,尽快落实台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加快与WTO规则的衔接。两岸关系本质上是同一国家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两岸人民在国家的法律法规面前是平等的主体,两岸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面前也应当享受平等的待遇;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势下,中国的企业和所有的外资也应当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但目前的情况是,基于发展两岸关系、促进国家统一的政治考虑,国家采取了政经分离、经贸优先的策略,由祖国大陆单方面给予台胞投资企业特殊的优惠措施。但这种做法从长远来看是不可持续的,原因在于,两岸分别属于WTO的两个单独关税区,台湾同胞的投资按WTO规则应当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这也符合两岸人民和两岸投资在国家法律适用上享受平等对待的原则。因此,应当尽快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落实WTO规则,推动台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当然,与当前台资企业享受的特殊待遇相比,以后台资所受的待遇会有所下降,但相信广大台胞能够理解。同时,通过尽快推动和吸纳他们参与国家管理,更好地落实对其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措施,反而更加有利于台资企业的发展和成长。

总之,积极推动和吸纳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是一件有利于台湾人民、有利于祖国统一大业和民族复兴大业的重大举措,我们应当本着“凡是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事都应该大力推动,凡是破坏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事都必须坚决反对”的原则,紧紧抓住历史的机遇予以坚决推进。

台湾“国际空间”法律模式初探

——以两岸法律关系为视角

黄志瑾

摘要:台湾的“国际空间”一直都是两岸的焦点议题。在马英九执政后,台湾方面呼吁两岸在“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互赢”的基础上就台湾“国际空间”进行协商。大陆方面也以善意回应,多次在官方场合表示愿意协商台湾的“国际空间”问题。本文分析了台湾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宪法》的合宪性,继而探讨了台湾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资格,以及现有加入模式,在此结论下,构建了台湾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理性模式,以期对两岸在该议题的后续制度性构建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