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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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两岸关系研究(24)

(二)形成“国家认同感”的因素

国家认同反映民众的政治价值取向,由多种因素所决定。由于台湾长期孤悬海外且两岸处于分离状态下,台湾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华人社会,客观上,台湾人民对台湾的归属感远远超越对大中国社会的归属感。台湾2300万人口当中,多数人不了解大陆,对大陆有一种本能的情绪性的敌视、排斥。当然,我们需要意识到这种排斥不是基于历史上的民族仇恨或民族对立,不同于发生在许多国家的因民族问题而引发的民族分裂,而是源于长期的疏离、陌生。许多台湾本省人虽然不否定自己是中国人,但对于“中国”这一符号缺乏直接的感受,疏离感在所难免。从理论上讲,在台湾问题上,中国认同和台湾认同应是包含关系而非排斥关系,但事实上,伴随台湾走向政治民主化和治权本土化的进程,由于执政当局的政治作用,造成了岛内台湾认同的升高,台湾民众的中国意识的淡化和台湾意识的上升。

两岸和平协议是对两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和平协议的通过绕不过台湾民意这一关,在批准程序上需要岛内民意的认可。在现阶段,政治开放、经济发展、文化多元的大背景下,台湾民众在国家认同方面呈多元化倾向。两蒋时期的反共教育、李登辉和陈水扁20年的“台独”思想,所有这些累积下来的负面影响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化解的,尤其是台湾南部的一部分民众,对大陆有很强的疏离感。在两岸畸形的政治关系架构下,他们更直接的认同对象是乡土台湾,国家认同在台湾难以获得一致的认可,达成国家认同的共识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在两岸和平协议的沟通磋商过程中,理性的选择是两岸能够在民族层次上构建认同,中华民族认同是最能达成一致、最具有广泛性的认同。

正视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实,中华民族认同具有客观性、自然性、包容性,海峡两岸同胞同文同种、同宗同祖,同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共同的民族感情、民族精神和共同的民族文化传统是两岸人民建构中华民族认同的优势所在。一旦两岸同属中国人的身份认同,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确认,就意味着在国家的政治统一实现之前,先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统一。两岸互动架构能立足于这样的基础之上,自可保证长期的和平与稳定。

尽管台湾内部在认同问题上呈现多元化特征,社会文化整合和心理认同的实质性统一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是,客观地分析,纯粹基于政治信仰的原因对中国认同的排斥是少数的,而大多数台湾民众心灵深处的中国情怀是存在的,台湾的民众绝大多数求稳定、求和平、求发展,没有人希望对抗、战争、冲突,虽然多数民众自认是“台湾人”,但支持“独立”者仍属少数,维持现状仍是主流民意。因而,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随着两岸经贸文化交流的日益密切,两岸的疏离感会渐渐淡去,岛内民众对大陆的误解和敌意会逐步化解,进而重构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在台湾逐渐衰退的中国人认同会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台湾人民会认同自己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中华民族认同会进一步抑制分裂,形成促进两岸和平统一的强大向心力。

五、共同决定机制的构建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必须由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决定。”共同决定是指大陆和台湾人民在充分沟通、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分别达成的一致决定,而不是指台湾和大陆作为一个整体所作出的决定,是在各自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而不是任何单方面的决定。共同决定机制要求涉及两岸关系的任何实质性变更必须同时获得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多数民意支持。大陆要实现海峡两岸和平统一需要建立在台湾地区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同样,台湾要搞“独立”,也不能将其主张强加在大陆之上。在未获大陆方面同意的情况下台湾官方单方面宣布“独立”或采取任何等效措施都是不允许的,大陆对此仍保留以非和平手段实现统一的权力。

(一)共同决定机制渊源于共识民主理论

1999年,美国政治学家利普哈特在对不同国家的民主程度进行了量化考察的基础上,对多数民主的普适性提出质疑,并进而提出了“共识民主”。他认为,多数统治模式往往是非民主的,甚至是非常危险的。这是因为少数派被长期排除在权力之外,会失去对政权的认同,从而会导致政治不稳定,甚至发生激烈的暴力冲突和内战。而共识民主强调的是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力分享,其主要特征是包容、交易和妥协,是一种高品质的民主。利普哈特在对多个国家民主模式进行实证研究和广泛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并系统阐释了共识民主模式既是具有高度代表性的民主,又是能够产生更高绩效的民主。瑞士、比利时和欧盟是共识民主的典型例证。

共识民主理论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从“多数”到“共识”的定位使得该理论高瞻远瞩、视野广阔、豁然开朗,尤其对于一个异质型的社会,往往存在严重的宗教、种族分裂或是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的政治分歧,在这种分裂的社会里,调和与妥协可能要比迅速作出决策重要得多,稳定和谐的民主法治秩序成为国家的最高价值诉求。而共识民主的魅力就在于能够被用来缓解和消除族群、地区或党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通过理性的制度安排来实现更广泛意义上的权力分享,使对立的各方能够达成妥协和共识,从而形成一个兼容并蓄的、分歧各方能够接受的、比较稳定的民主政体。因此,共识民主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或处于转型时期,相比于多数民主而言,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对我国国家统一大业的完成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二)共同决定机制体现了民主、共和的法治精神

法治主义是驯化民族主义的最有效的手段,法治主义的价值内核强调多元共识。民主政治奉行“少数服从多数”规则,在民主社会里,推定多数人的选择与判断是合理并且能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选择与判断。但在多数人掌握话语权的背景下,如何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成为民主的难题。在民主法治社会中,尊重与包容多元是其实质特征和可贵之处,历史证明忽视少数人的利益诉求就不会有稳定和谐的秩序,人们在历经无数次少数与多数的利益博弈之后,最终选择“走向共和”。“共和”是多元利益前提下“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政治状态或主张,“共和”创设了一个多元利益理性沟通与平等对话的自由空间,每一种被表达的意志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尊重,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对民主的修正。民主、共和的价值理念经过立宪的技术上升为法治原则和精神,在法治的制度框架内追求政治多元和政治宽容,以多样性的民族和地区融合作为价值取向,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等治理模式,在宪法共识的基础之上,有效地回应了个别地区或少数民族的政治诉求,实现整个国家的有序与和谐。

在两岸和平统一的政治进程中,任何一方的决策都要充分考虑到对方的接受程度,任何一方的意志都不能强加于对方,任何未来的安排都必须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两岸前途由两岸人民共同决定,否则,单方面决定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六、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两岸关系的现实,和平发展协议顺应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是统一远景和分治现状之间的过渡性协议,是规范两岸关系发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框架,对于遏制“台独”、维护台海和平、促进和平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法治的视角考虑,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需要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以中华民族认同为基础,以共同决定机制为运作手段,以遏制“台独”为目标约束,搁置争议,求同存异,积累互信,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创造条件。我们看到,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两岸关系的发展取得了多项重要成果,呈现出和平发展的良好势头。现阶段,我们应抓住难得的战略机遇期,着重通过广泛的民间交流和政治对话,尽快重启两岸协商、谈判,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解决台湾方面最为关心的国际空间问题、台湾当局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构建和平发展框架,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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