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为推动中国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观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者的推动和理论贡献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际私法因此有“学说法”之称,中国也不例外。在酝酿相关立法的过程中,2002年2月,时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的韩德培教授代表学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了以示范法为基础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建议稿及几点说明,4月,费宗祎、刘慧珊、章尚锦三位专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专家建议稿《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随后,其他一些学术机构和个人也草拟了一些自己的专家建议稿。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这些建议稿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室内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编》。
2002年9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邀请部分国内国际私法学者在北京召开了民法典研讨会,主要征求对民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编(民法室内稿)的意见。到这个时候,国内国际私法学界基本形成共识,即借民法典之舟,推进出台一部单行、统一、系统和完善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再奢望出台一部类似于示范法的国际私法法典。
2002年12月23日,中国立法工作部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可以说是制定一部单行、统一、系统和完善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重要契机,因为该草案专设一编,即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为制定单行的专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埋下了伏笔。在笔者看来,2002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与其说是民法典的编纂,不如说是民法汇编,因为从那时到现在中国要一气呵成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时机不成熟,能力也不够,实际的结果是分门别类地制定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等,当然也包括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事实上,中国立法机关在完成了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任务之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提上了议事日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示范法完成之后,一直继续致力于推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2008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北京召开了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的研讨会,召集从事理论研究和涉外审判实务两方面的专家研讨了审判实践中主要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案件、国外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有哪些新发展、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需要着重解决哪些问题以及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的修改补充意见等。
这次会议实际上吹响了2002年12月公布民法草案后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集结号。2008年7月,考虑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工作的需要和紧迫性,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了一个小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高级研讨会”,对学会在示范法基础上重新拟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以下简称武汉建议稿)进行研讨。该武汉建议稿分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和附则等八章,共95条。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2008年会对该建议稿又进行了深入讨论。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建议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对2008年7月的武汉建议稿进行了修订,形成提交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9年杭州年会讨论的90条建议稿(以下简称杭州建议稿)。
这次年会对该建议稿进行了深入研讨,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杭州年会之后,学会根据大家的建议对杭州建议稿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北京会议讨论稿”(以下简称“北京建议稿”),提交到2010年1月上旬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北京举办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建议稿研讨会”上讨论。北京建议稿还是8章,其中最大的变化是条文减至76条,同时在结构作了重大调整,即把“婚姻家庭”、“继承”两章提前到第二章民事主体之后、“物权”章之前,把“知识产权”放到物权和债权这两章之间。该月下旬,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在海南三亚再次举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建议稿研讨会”讨论。在北京建议稿基础上,修订的“三亚建议稿”。
“三亚建议稿”在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根据中国民法立法已形成的格局,不设“债权”一章,单设“合同”、“侵权”和“其他民事关系”三章,全稿共10章80条。三亚会议上,经过与会专家深入研讨,形成大家基本认同的建议稿,特别是在立法结构、属人法以惯常居所地法为主、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区别制等有分歧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在随后的春节期间,与会专家分工负责,完成了统稿工作和条文说明工作。最后,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名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建议稿。
2010年5月,为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进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研究工作,就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北京召开了部分法院涉外民事审判法官以及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结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提交的建议稿,集中讨论了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与即将制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关系,涉外司法实践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期待等,与会法官和专家都主张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放在一个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好。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了自己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2010年6月底7月初,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的专家在北京召开座谈会,研究修改法工委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该草案是6月28日的修改稿,分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附则8章,共60条。与会专家对该草案的条文逐条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修改建议。
2010年8月1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月23日至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该二审稿已经再次修改,共8章54条,结构同6月28日修改稿。法律委员会在8月23日的汇报中指出:“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的基础上抓紧工作,认真研究了我国和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欧盟、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等制定的有关条约性法律文件;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涉港澳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听取意见。并召开了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商务部以及部分国际私法专家参加的座谈会。
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的思路,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要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吸收到草案中,同时体现国际上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要尽可能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结束的当天,该草案已全文公布在全国人大官方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时间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
三、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评价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交这次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26日,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28日,常委会在审议之后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发布第3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分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附则8章,共52条,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的出台结束了中国没有单行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历史。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一直没有单行的国际私法立法,这与中国的大国地位是不相称的,也不能满足中国和平发展的需要。而该法从中国实际出发,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民众涉外交往日益扩大的需要,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着重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发生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除一般规定外,对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分别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它是中国涉外民事法制的新成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其次,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一定程度上创新了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该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既注意总结自己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涉外民事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经验,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纳入其中,又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公约制定的成功经验,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最新发展成果,同时,从中国本土实际出发,立足中国,进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创新。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创设了中国国际私法总则与制度的规定。该法采取总则、分则和附则的结构。第1章“一般规定”(第1条至第10条)为总则,第2章至第7章(第11条至第50条)为分则,分别规定了关于确定各种涉外民事关系(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准据法的特别冲突规则。第8章“附则”包括关于该法与部分其他法律的冲突规则之间的关系的第51条和关于该法施行日期的第52条。该法在结构上与一些国家之以法律适用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国际私法制定法相差无几,在条文数目上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该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第一章创设了10条总则性的“一般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现行国际私法欠缺总则规定或制度的局面,填补了立法缺漏。其中,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即“识别”)“适用法院地法律”,第9条规定了反致和转致的排除。第5条规定公共秩序条款的表述较现行法(《民法通则》第150条、《海商法》第276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90条)的表述有所改进,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的第10条以有国际管辖权的中国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依职权查明涉外民事关系所适用的外国法律为主,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为辅,适合我国国情。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新的冲突规则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所谓冲突规则,也叫法律适用规则或法律选择规则,是指一个国家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的那部分法律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包括8章、52条,第一次将冲突规则集中规定在同一部单行法律中,除了规定关于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股东权利、人格权的内容、代理、信托、仲裁协议等事项的冲突规则外,还分别规定了关于确定结婚条件和手续、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收养、扶养、监护、法定继承、遗嘱方式、遗嘱效力、遗产管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的变更、有价证券、权利质权、一般涉外合同、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一般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通过网络或采用其他方式侵害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的民事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等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的冲突规则。特别是该法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上,允许当事人先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这是一个创举,是充分考虑动产的种类繁多,动产物权的变动常常与商事交易相连,且交易条件和方式多种多样等原因所作出的安排。总之,从内容上看,新的冲突规则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经验,也符合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