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大参考(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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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政策报告(3)

当前,农村土地的完全市场化仍然是一个敏感问题。土地市场化,意味着耕地具有了市场价格(有人计算即便按照目前国家征用耕地每亩6万元价格计算,中国也会突然冒出超过一百万亿的财富,相当于全国GDP的5倍),有人由此担心,“将使18亿亩耕地开始成为外资瓜分对象,中国人的饭碗将端在别人的手上,形成能源粮食双双依赖进口的被动局面”。也有观点认为,这将会导致农村的两极分化、经济凋敝,失地农民大批涌进城市却难以就业,甚至会天下大乱。比如,俄罗斯“休克疗法”的私有化运动,乌克兰推行私有化改革的弊端,阿根廷在西方支持下进行的“经济私有化”改革,结果国民经济严重衰退,社会分化,人民贫困。这是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新自由主义“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混为一谈。事实是,中国实行的是市场+调控的经济体制,即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这与俄罗斯也好,乌克兰、阿根廷也罢,是有本质区别的,市场+调控模式,决定了我们推行土地使用权有限私有化,不可能导致局面失控。至于战术层面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调控手段加以控制和化解。

在土地市场化之前,国家通过法律形式,维护国家对土地用途的最终控制权。这种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力限定。基本农田使用权上市不许出租、出售给外国资本,包括外资企业、有外资背景、外资占大头的控股公司。一句话,中国农业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允许外国资本染指中国农业种植经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是维护国家战略安全之必须和前提。二是用途管制。即基本农田只能用于国家许可的农业经营,不允许出租、出售用来发展非农工业和房地产等。

土地改革:农业“第二次飞跃”与农民“第二次解放”的战略制高点

对于农民来说,改革的最大目标和取向,就是实现第二次的“解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赋予农民地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权、使用权、交易权等,让农民真正成为赖以生存繁衍的土地的主人。

“三农”问题本质上是权利贫困问题

解决中国改革在城乡之间、在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失衡问题,应该尽快补上土地制度改革这一块短板。而在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方面,农村土地权利问题是关键环节,决定着改革能否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

过去,我们将“三农”问题归咎于国家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部署以及随之而来的城乡之间的剪刀差政策。其实,更深刻的原因在于与土地制度相关的权益保障的制度安排。在城市土地国有化之后,市民的权利由国家完全保障,与市民的生老病死有关的一切福利统统纳入国家计划范畴。而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之下,农民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经济福利。起点上的不同造成了农民与市民之间权利上的巨大鸿沟。

经过30年的市场化改革,随着大量国有经济的转型,大量的寄生于这种体制的人,成为国有经济市场化的受益者。比如,北京的原住民最初享受的是政府分房的福利,改革后公产变为私产,在城市拆迁改造中,原来只花了几千元或几万元买下的公房,一夜之间价值上涨到几百倍甚至上千倍,一套普通住宅,拆迁补偿款动辄几百万、上千万,无数市民摇身一变成为富人。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城里人成了改革的最大受益者。而城里人在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虽然其中一部分企业工人曾经在国企改制中受到很大冲击,但就整体而言,依然是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依然享受着体制带来的好处,而大大优于农村人。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的另一种实现形式的改革,除了在形式上仅仅赋予农民有限承包经营权外,在所有权等其他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推进。农民虽然在自主经营中获得了一些好处,但往往又被各种因素抵消。这是为什么在经过这么多年农村改革之后,农民总体上依然落后与贫穷的根本原因,也是城乡收入悬殊的根本原因。因为城里人从改革中获得了好处,成为改革的受益者,而农民并没有得到好处。

由此可知,造成今天中国贫富悬殊、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真正原因,就在于与农民利益攸关的土地制度还没有实质性的改革,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收益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让农民得到更多土地增值收益。这意味着中国将扭转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的现状。

古典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有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虽然土地集体所有制与人民公社化的劳动就业制度一度焕发活力,但农民与土地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依附关系则严重束缚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这一点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从观念上给予彻底肃清。农民被绑缚在集体土地上,不仅失去了争取其他权利的机会,也压抑了劳动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得农村、农业、农民一直匍匐龟行在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旁。

而城乡剪刀差政策以及优先发展工业的政策虽然直接调节、分割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的利益,但它们是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底基之上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底基,这些政策就如同无本之木,断然无法贯彻落实。

农村的改革起源于农业生产责任制,旨在将个人的劳动贡献与农民的利益挂钩,从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样做的结果是农民积极性提高与粮食大幅增产。但是,这种改革还是停留在浅层次上。即使后来农业生产责任制演变为土地承包制,而且强调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也没能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归纳起来,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

改革之前,农民依附于土地,被捆绑在土地上,两者关系紧密但农民利益微薄;改革开放之后,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有所松动,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但劳动仍是收入的主要来源;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民进城热浪的兴起,大量农民脱离了土地。他们不仅远离土地,也放弃了土地可能带来的收益。虽然在这不同的三个阶段中,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在物理形态上远近不同,能分享的利益也有差别,但是作为农民权益最坚实部分的土地,一直以独立的姿态超脱于农民的掌控之外。

在土地集体所有情况下,农民取得了土地的集体使用权。改革以后,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与土地产出的分配权。这些独特的权利组合构成了经济学上的奇观,不仅冲击古老的所有权观念,也泯灭了土地作为财产的真实性质。正是由于这种古怪的权利安排,农民的土地是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连一定范围内的流转都不被准许。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强拆找到了终极的法理依据,政府征用获得了强劲的法律支撑。

目前,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广大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

在GDP崇拜和巨额土地出让金的诱惑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以“公共用地”为名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这样,地方政府从农民手中低价购得土地,转手以高价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再以更高价格将房子卖给市民。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赚得盆溢钵满,但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却非常有限,并不能满足他们日后的生活所需。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占40%-50%,政府拿走20%-30%,村级组织留下25%-30%,而农民拿到的补偿款,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10%。

伴随着城市化发展与房地产开发,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国土资源部通报:2011年全国各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中心共受理近9万件线索,其中群众对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占地投诉较为集中。同期,群众通过12336热线电话反映土地违法违规的线索为5万件,其中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占地的投诉最为集中。农民与地方政府、农民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而来的矛盾呈扩大化趋势,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最典型的例子发生在广东乌坎村660亩集体土地被征用,引发了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冲突。其实,这只是发生在全国各地类似事件的一个缩影。问题的根源是一样的:土地关系及权益保障。对此,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发表的一份城市发展报告,估计我国每年有300万农民因征用而失去土地。

导致中国农业整体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原因很多,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政策原因,也有制度原因。有观点认为,造成这种差异是因为体制比人家落后200年。

农业现代化是18世纪以来的一个总体趋势,是现代农业的一种前沿变化和国际竞争,是现代农业的世界前沿以及达到和保持世界前沿的行为和过程,是从传统农业向初级现代农业,继而向高级现代农业的转变。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农业大国,中国农业现代化不仅影响中国,而且影响世界。过去,国人常常以“中国用不到世界10%的耕地,养活着世界22%的人口”而炫耀。2012年,中国粮食生产还历史性地实现了“九连增”,但中科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农业现代化研究》却认为,截至2008年,中国农业经济水平与英国相差约150年,与美国相差108年,与韩国差36年。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属于农业初等发达国家,中国农业现代化水平低于中国现代化水平。

中国综合农业现代化指数为38,排世界第65位。农业现代化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的一块短板。

《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主编、中科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何传启研究发现,中国农业现代化起步大致时间是1980年左右,比发达国家晚了100年。同时,如果以农业增加值比例、农业劳动力比例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三项指标计算,中国农业除了与英美的差距外,法国也是中国的100多倍,巴西都比中国高。何传启指出,21世纪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机遇和挑战主要包括:人口、土地、水资源、农业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生态移民、农业生态安全等。

中国农业现代化走过了30年历程,但由于历史原因,与西方国家在很多方面不具有可比性。尽管如此,从农业现代化比较视角,仍可揭示出中国农业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中国农民本来是举世公认的最勤劳、最善良的农民,然而,今天很多农民对种地失去了信心和希望,不少地方大量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到2010年,我国耕地面积已接近于18亿亩的红线,并且呈现出逐年下滑的趋势。导致中国农业整体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原因很多,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政策原因,也有制度原因。甚至有博客观点分析认为,是什么造成这种差异?是因为体制比人家落后200年。如何让农民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耕耘劳作,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获得美好富足的生活,让农民从土地中既得到财富也找回失去的人格和尊严,不仅是土地改革无法回避的重大历史使命,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无法回避的重大历史使命。

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所有制”。每当城市化发展中不同土地所有制发生矛盾时,总是城市用地侵蚀农村土地,总是政府以低廉的价格顺利征收然后再以高价出手,从而赚取垄断的暴利。而这些年来我们的农村土地改革政策仍然在维持现行农村土地经营体制不变,并在这一前提下“深化、完善”。

2002年3月1日起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制定的直接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农民有承包权,土地落实到人,并且30年不变,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可以继承,由县以上政府发给“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书”。这些规定使农民的承包土地具有某种所有权的性质。可以说,这是在产权问题上朝向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一个重大步骤。以往的现实证明在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农村的土地曾经大量流失,根本的原因就在产权的最终所有权是在“集体”那里,有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无疑是一个历史性进步。

但问题在于,虽然法律上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流转、继承等具有某种所有权的性质,但毕竟不是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权力仍然只能在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范畴内行使。当个人权力与“集体”权力发生利益冲突时,所谓农民的“权力”等于没有权力。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结构,分解为财产最终归属权与经营权,而最终归属者是“集体”,产权边界模糊。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只是有限产权,与国家、全民所有制的土地产权相比,毕竟是相对次要级别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所有制”。每当城市化发展中不同土地所有制发生矛盾时,总是国家的全民所有制占据上风,总是城市用地侵蚀农村土地,总是政府以垄断的价格顺利征收到农用地并改变其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