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新机遇
社区民主自治,是城市居民依法直接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在城市的广泛实践。对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积极探索,不仅会对城市社会的稳定、居民素质的提高和社区建设产生直接的效果,而且对推进和实践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深刻意义。
社区自治对于转型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现阶段,中国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人口流动与杂居现象已非常普遍,社区管理、服务面临着诸多难题,如何逐步健全城市社区管理,是政府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证明,推进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促进居民依法自己管理自己,是解决城市社会转型时期诸多问题的重要途径。
小区的事,群众自己说了算,这是社区自治的本质含义。实现社区自治需要发挥好每一位居民的主人翁作用,关键是用好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为重点,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基层社区有关部门“后退一步”,社区自治“前移一步”“小事居民商量办,大事政府负责办”,符合“小政府、大社会”“强政府、好社会”的基本发展趋势。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和直接民主,对于居民和政府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社区居民自治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水平。
在社区基层,人民群众通过自治实践逐渐培养起规则意识、法律意识,不断积累政治参与的经验和技巧,从而有利于培育和塑造现代民族国家的现代公民。
另一方面,推进基层民主,鼓励社区居民通过民主的办法,平等、理性地协商和沟通,积极营造群众利益表达、利益协调的良好氛围,通过政治的、法律的以及其他途径解决和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要求,理顺情绪,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有利于构建新型的城市治理模式。
社区自治的关键是理顺地方政府、居委会、社区居民三者关系
在社区自治的现阶段,理顺地方政府、居委会、居民三者关系至关重要。就中国国情而言,地方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无可替代,但要实现社区自治的根本目标,必须严格遵守各自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根据权责利相统一原则,转变政府职能,让渡一定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这是实现社区自治的基本要求。
地方政府角色——引导不干预
社区自治中,政府要本着“有限参与”的原则,向社区提供“少而精”的服务,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些服务是社区所必需的,同时社区没有能力自我完成,而政府又能做好的服务,这样的服务不在“多”,而贵在“精”。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构建“有限参与”与社区自治功能互补的社区治理模式。
社区建设不仅要求地方政府起到引导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要创造各种条件,让居民学会如何自治,让他们接受自治的基本理念,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习惯。因此,地方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引导作用表现为倡导、动员、监督、评价和经验的推广等,用项目和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聚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例如,在社区建设的经济方面,建设公共设施,开展社区活动都需要经费投入。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诱导性投入。这种投入不仅是支持,更重要的是希望借此动员更大的社区和社会资源投入。
地方政府发挥引导推动作用,直接目标是支持具体社区活动的开展,而深层目标则是促进社区资源的开发和动员,促进社区成员的参与。在城市社区管理中要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企业化方式运作或将大量事务分离出去由中介组织承担。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以市场化方式来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问题,以减少居民对政府资源的依赖。此外,引入法律机制,把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放在首位,并使法律成为社区居民生活中的首要规范。
居委会角色——主导多配合
目前,居委会是地方政府在社区中的延伸,随着社区自治的深入,居委会还要从根本上成为居民利益的维护者,并积极引导筹建、发展社区团体,主导社区的长远发展。
居委会要成为居民参与意识的调动者。居民参与意识来自于自身在社区建设中主体地位的确立,而主体地位的确立在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中才能体现。因此,居委会应加强沟通协调,从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入手,组织居民开展自治和决策。通过让居民自治和决策来增强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最终推动社区居民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道路。
居委会要做居民利益的维护者。居委会要健全完善社区居民提案制度、听证制度、评议会制度、居民小组制度,定期开展活动,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从居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居民不满意的事情改起;要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居委会要会同多样化社区自治组织,推动社区自治。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自治建设的有效载体,要实现社区真正自治,需要建立和完善多样化的社区自治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如业主委员会、志愿者协会、兴趣爱好类社团等。在城市生活日益现代化的今天,这些多元化的自治组织可以提高社区文化素质,增进感情交流,充实社区居民生活。
居民角色——参与中自治
地方政府、居委会的角色正确定位,将为社区自治发展提供良好氛围。社区居民自治的核心问题是社区居民参与度问题。在基层街区及社区中,只有当居民自发组织起来,对有关其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进行共同管理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
利用社区逐步完善的公共设施,增加居民对社区自治的认同感。人们对社区的归属感与其对社区的满意度有很强的相关性,在目前的城市化过程中,发动居民积极参与社区规划,为地方政府建设完善社区的硬件公共设施出谋划策,同时,利用地方政府提供的良好社区公共设施,如环境优美的公园、锻炼身体的广场等,以加强居民间情感交流,强化自身对社区的认同感。
另外,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各类团体活动,逐步增强自治意识。
在社区建设中,政府、居委会等组织的作用始终是有限的,居民利用其兴趣和特长优势,积极参与一些社区非营利组织、民间团体的活动,并推动其发展,有利于加强社区居民间的沟通,给社区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居民通过参加社团活动,还能够培养平等意识,形成相互合作的契约精神,增强自身自治的能力。
总之,社区自治仅靠地方政府、居委会是不够的,更需要通过培育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社区团体建设等形式,把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区利益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增强居民自治意识,最终形成社区自治合力,推动社区自治建设顺利开展。
中国社区居民自治的现状和趋势
中国城市传统管理的基本思路,实际上是把居民委员会当作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来设计。在实践中,居委会真正具备的自治功能非常有限,行政色彩非常浓厚。根据1989年中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对居民委员会性质的明确定位。然而,该法第三条对居委会任务的规定中涉及了大量协助政府办理的事情。这实际上在法律上有把居委会当作城市行政管理的一个层级的倾向,使其成为城市管理工作层层落实的一个工具。因此,在实际生活中,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的发挥受到严重影响。
2008年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立足长三角地区的城市社区建设现实,以上海、杭州、宁波三个城市居委会直选为微观视点,对城市社区自治与基层民主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此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50份,收回1025份,问卷回收率为97.6%。在被调查的1025位市民中,参加过社区居委会直选的约占42%,没有参加过社区直选的市民约占58%。很明显,未参加过社区居委会直选的人数略多于参加过的人数。
对未参加社区居委会直选的人群进行分析,认为因“选举与我关系不大”而未参加选举的约占10%,“在单位已经参加过选举”的约占19%,“对候选人不了解”的约占18%,“选举时我不知道”的约占22%。这说明长三角地区的城市社区建设在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型的过程中,各方面情况复杂,地方政府承揽了社区自治范围的大部分职能。
在“你是否愿意担任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调查中,超过41%的人明确表示“愿意”,表示不愿意和无所谓的几乎为50%,只有0.49%的人表示会“积极争取”。这反映出长三角地区市民的社区意识和责任意识仍然淡薄。
市民参与社区自治的形式是多样的,如参加社区听证会、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等。调查数据显示,“参加过社区听证会或社区组织活动”的约占被调查人数的39%,“未参加过”的约占35%,“听说过但未参加的”约占11%,“不知道”的约占10%,“没组织过”的约占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渠道设置的不合理,居委会法定职责缺少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社区居民自治面临的主要问题
综合来看,当前长三角地区城市居民参与社区建设普遍以被动参与为主、主动参与为辅,从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情况看,这也基本能够反映出中国在社区自治方面尚未解决的现实矛盾与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职能越位。中国的社区发展中,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大力促进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同时,许多社区居民对于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却往往抱着一种相当冷漠的态度,甚至不觉得社区建设与自己有什么关系,或者干脆将社区建设看作是一项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的政府行为,长三角地区没有参加过社区直选的居民约占58%,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职能越位提供便利。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主导推动作用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大包大揽。当前许多城市社区建设的一些项目、活动和事业,离不开地方政府的筹划、组织、资助乃至操办,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也逐步加深了社区自治的困境。
地方政府行政职能向社区弥漫式渗透,挤占社区自治组织空间,使得正常的自治组织力量和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街道办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法律规定只能对居委会进行指导,但实际上,从居委会选举的经费来源到工作任务的确定,都受到街道办的领导与限制,地方政府不仅直接给居委会下派任务,而且还确定具体的指标进行考核,以至于地方政府事务与自治组织的事务无法区分。地方政府包揽社区事务导致基层行政机关庞大,行政开支上升,而社区内资源未得到有效的动员和整合,居民对地方政府资源的依赖日益加深,自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有提高。
第二,居委会法定职责缺少实施细则。社区居委会并不是国家的一级政权,也不是政权组织的派出机关和延伸机构。法律明确规定社区居委会对政府的工作仅仅负“协助”责任,然而现实情况是,社区居委会仍然被当成政府的附属机构、基层政府的“腿”,政府行政部门通常把自己所承担的职能延伸进社区居委会,要求社区居委会帮助政府承担各种各样的工作,使社区居委会无暇顾及居民自治的问题。某抽样调查显示,有74.53%的居委会认为完成政府下派的任务是居委会的主要工作,65.63%的居委会反映政府经常开会布置工作任务。现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在强调“工作向基层延伸,一切工作进社区”,把大量工作都推给居委会,导致社区负担越来越重,居委会成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都忙于行政事务性工作,深入辖区居民、体察民情的时间少了,为民办事的时间少了,社区自治的味道越来越淡。
从社区居委会层面上看,虽然所有居委会成员都是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且对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进行社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但在其成员的产生过程中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普选,而且,候选人也大都是街道办事处所推荐的人选,选举过程往往流于形式,这就导致了本应作为社区利益与意志代表者的居委会人员,却将自己视为地方政府发布行政命令的代言人。数据显示,上海、杭州、宁波三地城市社区居民没有参加过社区的听证会以及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达到60%,尽管中国制定了《居民委员会自治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从而使一些未能按社区自治要求做出的决定、决策无法认定和处理,以致影响了居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也阻碍了社区居民自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