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梦
48912300000019

第19章 突破与创新:大趋势下的“蝶变”过程(10)

第四,要建立完善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各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备案和审查。这是近1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最引人瞩目的领域之一,自2003年起,法规备案审查程序日益成为律师、普通公民以及非政府组织倡导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渠道。但就目前来看,具体效果十分有限。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在其法制工作委员会下正式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并于2005年底修订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但是,对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信息,全国人大采取了不公开态度,外界所知有限。

由于法规备案审查还是一项新的制度,在工作制度建设,人员、机构设定以及工作方法上,都存在很多问题。

第五,应尽快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

虽然就行政法规的立法后评估问题,国务院自2004年开始已经做出要求;但就法律的立法评估而言,目前还仅是试点。全国人大的该项工作自2010年才正式开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六,应当改变立法的迟钝与滞后和立法的制度惰性,提高立法的效率,加快立法步伐。

傅达林先生在2012年9月24日《北京青年报》发表《法政变革呼唤更成熟的立法博弈》一文称:“中国很多法治变革的起点,往往是某个偶然事件点燃舆论风暴之后发生的,之前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如此,拆迁变法也是如此。而最终变革发生质变的‘拐点’,就在于同类事件所积攒的公共舆情突破了潜在部门利益的阻力,最终取得倒逼式改革的胜利成果。”

很明显,立法的迟钝和滞后来自部门利益的阻力。例如,过去的十几年当中,尽管上访公民被劳教制度早已成“众矢之的”,备受民众、媒体、学者、人大代表甚至官员的声讨和谴责,然而到目前为止,劳教制度改革的那个“拐点”我们仍未看到。这种公共舆论主导下的倒逼式改革,在突破部门利益的阻碍时遭遇新的瓶颈,使立法变得迟钝和滞后。

上访公民被劳教制度为何久用不废,原因何在?据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召集公检法司多家开会讨论矫治法草案,以取代劳教制度,每次都是公安部门一家反对,最终不了了之。”立法变革,要打破这份利益部门的沉默,让不同意见者都站到完全公开透明的前台来,展开“阳光下的辩论”,立法的效率和公正性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不同利益群体互相博弈,是现代立法的基本特征,而民主立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公开透明地分配正义。面对变革迟滞的立法僵局,破除利益部门的“独角戏”,让立法的全过程都处在公开透明的利益博弈的互动中。只有这样,才能获取立法主动,提高立法效率,加快改革立法的步伐。

我们不难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拆迁法条例”、“校车安全条例”立法的背后,看到血的痕迹和法的滞后。如果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去看,相关立法出台前的这些问题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我国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弥补法律空白或者进行修法。例如,劳教问题、慈善事业问题、流浪儿童管理问题,海洋污染问题等,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多方面的事实都在显示,立法与群众需要、社会需要之间的关联度太弱,相关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立法、突击立法的状态。改变立法滞后现象已刻不容缓。

我们不否认突发事件是打开政策窗口确定立法的契机。突发事件的出现有助于我们聚焦隐藏在复杂社会之下的政策盲点,从而走上立法解决的轨道。但这种模式或许会使得某些政府部门对这种模式产生依赖,掩盖了深层次的矛盾,要么治标不治本,要么短效,导致以后许多事情、更大的事情酿成事件了才得到大家关注,政府才介入处理。政府一旦对外界不敏感,让问题聚少成多,积石成山,就难免出现积重难返的恶果。

有识之士认为,等到突发事件集中爆发强势破窗之时就可能形成拥堵,导致内外沟通交流不畅,问题和决策之间发生脱节。立法跟不上社会形势变化的后果,往往就是雪崩式的危机。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突发事件来突破政策窗口,而应该真正做到保持政策窗口的全天候开放性,让常态立法常态化,彻底改变立法迟滞和立法制度惰性,达到与民意同步的效果。

与期待立法改革相同,我们一直对一个公平司法大环境的建立,抱有更大的期待。

首先,公平司法大环境的建立,离不开扩大民主、发展民主,离不开法制与民主相结合。

因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扩大民主、发展民主。将建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深刻的意义。因为,

法治绝不能离开民主,法治应是民主的前提。没有民主的法治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更不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法治,而是容易走向专制的“法治”。扩大民主包括扩大党内民主,通过依法治党来带动依法治国。

其次,公平司法大环境的建立,离不开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离不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正确界定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厘清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一是要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从体制上进一步完善,有清晰明确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法制环境。二是要确保司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力。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宪法赋予他们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权力。三是要强化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这包括人大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最需要的是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有专家还提出,要把党的领导纳入法治范畴,从而带动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

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中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只有打破垄断经济、权贵经济,强调独立、平等、自由等法治经济的价值,才能真正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经济的环境。

最后,公平司法大环境的建立,离不开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增创科学发展新优势的重中之重,是依法执政的核心。全力推进依法行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

政府对法治尊崇、对法度敬畏,依法行政就能加速推进。依法行政,本质上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政府自设权力边界,甘愿谨守分寸,大大减少了权力的越轨、失控。政府主动放权,自割“禁脔”,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权力“寻租”之机。有自觉接受法治束缚的政府,宪法和法律就能切实呵护公民、企业和社团的权利,抵达法治活动的核心目标。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司法环境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从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层面讲,完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凡是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严肃查处。如果因为司法能力不足,认识错误、判断错误,导致案件出现差错,也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问责,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水平,这样才有助于公平司法环境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