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实施代表法办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权利和执行职务的保障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使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特别是中央〔2005〕9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见》,并报经自治区党委批转各地贯彻执行,进一步在全区上下形成了重视人大代表工作的氛围。
一是重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对自治区各项工作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既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也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了提高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质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基本要求、范围及办理程序,使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质量有明显提高。应该说,人民代表提出的大多数议案,代表了人民的心声和愿望,不少是当时社会的热点问题,有的甚至是社会焦点问题。例如,在1993年1月召开的自治区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230件,经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并经主席团通过15件定为议案,其中有6件是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议案。参加会议的540名代表中有108名代表就此问题向大会提出了议案或意见,可见减轻农民负担已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大会将这6件提案,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在2001年1月召开的自治区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441件,主席团通过12件定为议案,这12件议案中,有9件是关于改善生态环境的,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关于加强艾比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抢救性保护措施、关于改善吐鲁番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关于加强库鲁斯台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关于塔里木河干流水利工程和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关于要求解决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关于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问题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也是一个热点问题。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至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经主席团确定的议案272件,建议、批评、意见24796件。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非常重视,每年在代表大会闭幕后,即召开交办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向“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正式转发,并要求承办单位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承办单位办理期间,人大常委会还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视察、检查,为推动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过有关各方的努力,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均能基本办理完毕。如十届人大历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已经全部办理完毕。其中,根据代表提出的议案,制定了7件法规,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在起草或论证的法规有16件。
二是加强代表工作,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为了使新当选的代表了解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工作特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印发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手册。常委会实行组成人员和各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制度,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坚持为代表订阅有关刊物和法律书籍,寄送人大工作信息和学习资料,定期向代表通报自治区的形势和重要工作,不断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通过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议,组织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旁听法院庭审案件,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丰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2005年中央9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代表培训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阿克苏、奎屯、乌鲁木齐分片举办自治区人大代表工作会议暨人大代表培训班,系统培训250多名基层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另有1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培训班。通过培训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提高。
4.有效行使人事任免权。
人事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干部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据统计,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1979年11月至2002年11月,也就是五届至九届人大期间,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232人次。其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干部457人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358人次,自治区人民法院干部1601人次,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干部1816人次。2003年1月-2007年12月,十届人大期间,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50人次。这为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也是自治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成果。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漫长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也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由于历史和现实多方面的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现实生活中不尊重人大地位、忽视人大作用的问题和权大于法的人治现象,还时有发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键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必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尊重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地说,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比起经济体制改革要相对滞后,政治体制改革才刚刚破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还任重道远。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于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即是单一制共和国,还是联邦制国家的问题。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创造和一个重大贡献,它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人民共和国,而不是多个民族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经过半个多世纪中国历史的发展和世界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演变,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这个决策的正确和远见卓识。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中国是团结的,我们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是好的,毛主席是英明的,没有搞什么民族自治共和国。有的国家搞民族自治共和国,矛盾很深,不好解决。”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确立
怎样解决新疆的民族问题?解放初提出了多种主张,经过反复地、深入细致地工作,最后统一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9月10日,新疆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会议正式宣布成立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主任包尔汉·沙赫德拉,副主任高锦纯、赛福鼎·艾则孜、安尼瓦尔·贾库林。会议决定新疆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在土地改革后实行。
1953年,新疆完成了土地改革,同时中共中央发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地区贯彻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的一项重大措施。本着“慎重稳进,积极筹备,由小而大,逐步推行”的方针,从1953年10月开始,首先在霍城县的锡伯族聚居区、鄯善县的回族聚居区、乌苏县的蒙古族聚居区,分别进行了建立民族自治区的试办工作;1953年底,展开了各级区域自治单位的建立工作。到1954年底,共建立省以下自治单位27个。其中:乡级9个,分别是:(1)1953年11月15日成立的霍城县伊车嘎善锡伯族自治乡,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38.8%;(2)1953年11月24日成立鄯善县东巴栅回族自治乡,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68%;(3)1953年11月20日成立昭苏县群木扎特英额艾热克柯尔克孜族自治乡,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70.16%;(4)1954年2月22日成立莎车县孜热甫下提塔吉克族自治乡,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56.3%;(5)1954年3月12日成立叶城县阿扎提阿巴提塔吉克族自治乡,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53%;(6)1954年3月18日成立皮山县诺吾阿巴提塔吉克族自治乡,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94%;(7)1954年4月8日成立特克斯县塔温布勒克蒙古族自治乡,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89%;(8)1954年4月11日成立特克斯县霍吉尔特蒙古族自治乡,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69.8%;(9)1954年6月11日成立阿勒泰县康布堡蒙古族自治乡,自治民族人口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32.8%。
区级7个,分别是:(1)乌苏县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族自治区,1953年12月10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45%;(2)伊宁县愉群翁回族自治区,1954年1月13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33%;(3)和硕县乌什塔拉回族自治区,1954年1月28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71%;(4)特克斯县库克特勒克柯尔克孜族自治区,1954年2月19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88.4%;(5)昭苏县察汗乌苏蒙古族自治区,1954年2月27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37.75%;(6)塔城县瓜尔本设尔达斡尔族自治区,1954年3月5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16.66%;(7)额敏县额玛勒鄂勒蒙古族自治区,1954年7月15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11.86%。
县级6个,分别是:(1)1954年3月4日焉耆回族自治县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32.7%;(2)1954年3月25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28%;(3)1954年7月17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33%;(4)1954年9月10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58%;(5)1954年9月17日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78.1%;(6)1954年9月30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31%。
专区级4个,分别是:(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1954年6月23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35%;(2)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954年7月13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24.8%;(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954年7月14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36%;(4)昌吉回族自治州,1954年7月15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37%。
行署级1个:伊犁哈萨克自治州,1954年11月27日成立,自治民族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