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人民进一步认识到唯有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的领导下,才能实现自己多少年来在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上当家作主的愿望,因而他们对共产党、人民政府和毛主席更加热爱,一致感谢中国共产党与毛主席伟大英明的民族政策,他们说:“毛主席真知道我们的心事”;“过去我们少数民族都是低着头走路,过黑日子,如今我们才抬起头来见了青天”。回族人民反映说:“旧社会说猪毛擀不成毡,回回作不了官,你看在毛主席时代建立了回族自治区,不仅回族能当主席,而且还由我们自己来选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的第一个省级自治区。
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并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
9月20-30日,为筹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举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派中央政治局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必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刘春出席了会议,董必武在会上宣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决议,并讲了话。会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报告》及《关于拥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定》。会议选举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高锦纯(汉族)、买买提明·伊敏诺夫(维吾尔族)、帕提汉·苏古尔巴也夫(哈萨克族)为副主席。阿·艾沙(维吾尔族)、哈吉也夫(维吾尔族)、扎克洛夫(维吾尔族)、包尔汉(维吾尔族)、陶峙岳(汉族)、涂治(汉族)、达夏甫(蒙古族)、艾斯海提(塔塔尔族)、贾库林(哈萨克族)、安尼瓦尔·汉巴巴(乌孜别克族)、赵守攻(汉族)、贾和达(哈萨克族)、胡赛音·莫拉提(塔塔尔族)、海里潘(维吾尔族)、阿木提汗(维吾尔族)、赛力玛·塔里甫瓦(维吾尔族)、舒慕同(锡伯族)、辛兰亭(汉族)、西仁别克(塔吉克族)、曾涤(汉族)、孜牙(维吾尔族)、王恩茂(汉族)、哈思木江(维吾尔族)、哈里·阿巴克(哈萨克族)、库尔班阿里(哈萨克族)、康庄(汉族)、开英(达斡尔族)、依不拉音·吐尔地(维吾尔族)、司马益(维吾尔族)、伊敏马合苏木(维吾尔族)、牙生·胡达拜尔地(维吾尔族)、马仲才(回族)、穆义提(维吾尔族)、买合苏德(维吾尔族)、买买提艾沙(柯尔克孜族)、买买提汉阿吉他吉阿吉(维吾尔族)、买麦提明(维吾尔族)等37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委员。在主席、副主席、委员41人中,维吾尔族22人,占53.65%;汉族9人,哈萨克族6人,塔塔尔族2人,回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各1人。10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人民广场举行了有6万人参加的盛大集会,宣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走过了不平坦的道路,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也出现过反复。以新疆为例,1958年“大跃进”大刮“共产风”,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有的同志认为“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民族特点不必要照顾了”,有的甚至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已经过时了”。1962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召开民族工作会议,纠正了这些错误的认识,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各民族实现民族平等、联合的基本制度,是国家的一种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只要国家的职能还存在,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也就应继续存在,自治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但要继续坚持,而且还要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受到冲击和破坏,当时,自治区、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的革命委员会主任,都不是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纠正了上述错误。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一个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三个统一”:一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统一;二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统一;三是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1987年10月13日,邓小平会见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总书记卡达尔时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
(二)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
1.大力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干部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条件和内容。
1949年11月14日,毛泽东在给彭德怀及西北局的指示电文中说:“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少数民族干部熟悉本民族的情况和本民族群众的思想感情,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桥梁,是少数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骨干力量。然而,新疆和平解放时只有主要来自参加三区革命的少数民族干部3000人,因此,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不仅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需要,而且也是促进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做好新疆各项工作的关键。
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和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据统计,分局干校3年时间培养干部5345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4043人;省干校培养了6000余名干部。与此同时,三个区党委及各地委、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邮电局等都在办训练班培养干部。特别是通过建党建政、减租反霸、土地改革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干部。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时,新疆干部总数已达86000多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36000多人,占41.86%。随着新疆社会主义建设的大规模展开,新疆迫切需要高素质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干部。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中共中央高级党校举办了新疆班;中央和西北民族学院扩大了在新疆的招生;国家每年分配一大批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工作;新疆自己也扩建了新疆大学,新创办了新疆医学院、八一农学院等大专院校,培养专业技术人才。196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0周年时,全区干部总数达到16.3万多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6.7万多人,占41.1%。“文化大革命”使大批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汉族领导干部同样受到批斗;大专院校停止招生,耽误了一代人才的培养。
这一时期没有可靠的干部统计数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大专院校恢复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降低分数线的优惠政策,并通过委托内地大专院校举办新疆民族班,培养造就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1985年自治区成立30周年时,全区干部总数达到45.23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20.1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44.44%。特别是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新疆的贯彻执行,开创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新局面,使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走上领导岗位。据1985年底的统计,自治区级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占51.06%;各地州市党委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占39.86%,地州市专员、州长、市长,全部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县(市)党委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6.39%,县(市)长中,少数民族干部占94.05%;在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和政协正副主席中,少数民族干部占67.96%。少数民族干部在自治区各条战线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95年自治区成立40周年时,全区干部总数已达到57.4万多人(不含中央驻疆单位和生产建设兵团),是1955年的6.67倍,其中少数民族干部26.8万多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46.8%,是1955年的7.44倍。少数民族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有500多人,县处级领导干部4800多人,分别是1955年的4.42倍、7.6倍。自治区主席、5个自治州州长、6个自治县县长,地、市的专员、市长,除1人外,均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县(市、区)长83.2%是少数民族干部。
2005年自治区成立50周年时,新疆共有各类干部657753人(不含中央驻疆单位和生产建设兵团),其中少数民族干部339970人,占干部总数的51.68%。
在新疆干部总数中,专业技术人才占大多数,这支队伍是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壮大起来的。解放初期,新疆只有专业技术干部1971人,其中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460人。1955年自治区成立时,全区有专业技术干部8576人。1965年自治区成立10周年时,全区有专业技术干部3.6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7800人。1985年,全区专业技术干部25.07万人,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55.42%;其中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11.5万多人,占自治区专业技术干部的45.86%。1995年,全区各类专业技术干部44万多人,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77.19%;其中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20.8万多人,占47.3%。截至2005年底,全区各类专业技术干部45.71万人,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69.44%;其中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25.6万多人,占56%。
妇女解放程度是社会解放程度的标尺。新中国实行男女平等,为妇女求学、工作创造了和男子同样的条件,并且注重培养妇女干部。1950年,新疆有女干部2500多人,占干部总数的9.3%;1955年自治区成立时,全区有妇女干部1.4万人,占干部总数的17.1%;1965年全区有女干部3.3万多人,占干部总数的20.5%;1985年全区有女干部15.5万多人,占干部总数的34.2%;1990年、1991年,中组部和全国妇联两次召开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座谈会后,自治区各级党委和妇联组织,大胆提拔业绩突出的妇女干部。1995年自治区成立40周年时,全区女干部达到23.1万多人,占干部总数的40.3%,比全国女干部所占比重平均数高出8.1个百分点,自治区地厅级以上女干部有30多名,县处级女干部900多名。少数民族女干部发展到10.3万多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38.6%,占全区女干部的44.58%。截至2005年底,全区共有女干部316652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48.14%,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全区女干部66%以上。当然,由于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尊重和保护妇女权益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维吾尔族公民还担任了国家领导人。每届全国人大都安排维吾尔族副委员长一名,第一、二、三、四、五、六届赛福鼎·艾则孜,第七、十届司马义·艾买提,第八、九届铁木尔·达瓦买提,第十一届司马义·铁力瓦尔地;有6届全国政协安排维吾尔族副主席一名,第二、三届包尔汉·沙赫德拉,第七、八届赛福鼎·艾则孜,第十、十一届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司马义·艾买提还担任过两届国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