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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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督促起诉检察监督的新形式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原有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主要以提起抗诉为主要形式的检察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检察监督的新形式,丰富新内容,其中督促起诉就是一项新业务。

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发现存在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案件,但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没有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检察机关遂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变迁,民事违法活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特定群体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诉讼主体的缺位,再加上一些诉讼主体不敢、不愿或不能起诉使受损的利益难以救济。国有土地出让、排污费的征收、财政资金借贷和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损害国有资产的问题客观存在。因此,检察机关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非常深远的意义:一是督促起诉时检察监督拓展的新业务,有利于完善检察监督的形式,充实检察监督的内容,是检察监督权的又一具体体现形式;二是督促起诉是检察工作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具体体现,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结果;三是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关注民生,走近群众活动的又一载体,也是关注民生的重要突破口;四是督促起诉有利于督促相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五是督促起诉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失职读职的问题,便于检察机关查处个别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六是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强化法律监督,推动科学发展的具体表现。

当然,由于这项工作具有探索性,在检察机关开展的时间不是很长,要进一步深入下去,实实在在地取得成果,还需要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还需要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更需要在法律的层面给子确定等。

记于20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