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责任追究是办案机关,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正执法,准确打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错案?通常意义应该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认定事实发生错误;二是适用法律产生错误;三是诉讼程序发生错误。
司法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也无非是这几个方面着手,好多机关,只要发生以上问题都要进行“错案”责任追究,我以为这是不适当的,这是不尊重司法工作规律的表现。对于认定事实上发生的问题一般应当追究责任,但也应当分清具体情况,是主观的问题,还是客观的问题,是办案人员的问题,还是当事人的问题,是故意的问题,还是过失的问题。刑事案定案的证据虽然要求客观真实,但这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实际定案中只能是法律证据的真实,一个案件只要符合证据的证明标准,一般是可以认定的,但不一定是真实的,也就是这种错误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有时是难免的。对于程序方面的错误一般应当进行追究,但还要看这种程序的错误是否影响到实体的问题。综合考虑,对于适用法律的错误,只要不是故意错误的适用法律,一般则不应当追究,因为法律问题常常是一个认识问题,认识的问题往往只有不同,无所谓对错,只是由于国家机关权力设置的不同,使得有权机关说了算,也就客观上使有权机关的认识成了正确的标准。比如,批准逮捕案件,检察机关说了算,公诉案件法院说了算,上下级之间上级说了算。在实践中上下级之间因认识不同而改变处理的案件,在法院是改变(判),在检察机关是纠正,两种提法。我认为法院的比较客观,检察院的纠正的提法则不科学,比如下级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上级认为能起诉,决定起诉,后来法院判决无罪,你说是下级检察院错,还是上级检察院错了?如果此后检察机关启动了抗诉程序,上级法院二审又改判为有罪,那又是谁错了呢?再后来经过当事人的申诉,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判无罪,到底谁错了?这个对错谁说了算?因此说,对这类所谓的错案,只要不是故意搞错,只要没有不适当的行为,就不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否则,会给办案人员增加过大的职业风险。
因此我认为,错案责任追究的这种提法都是有问题的,科学的提法应当是“不当行为责任追究”,也就是不管你办理的案件是否正确,只要办案人员有违规违纪的情况,就应当追究责任。这也是由重实体到重程序的转变,也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体现,是追求程序正义的客观要求!
记于20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