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网友陈永刚被湖北省郧西县警方带走,罪名是“侮辱诽谤他人”。此前,陈永刚持续在论坛发帖,质疑当地政府与官商勾结、斥巨资搞形象工程,并向******举报。3月10日,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在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上发现一则通告,称经复核撤销对陈永刚的拘留决定,并向陈赔礼道歉、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认责任。
中新网3月5日报道,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深人推进政务公开,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
上面两个报道,两种态度,两种作法,令人深思。作为******总理的******,敢于正视问题,敢于向世人承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让人民监督政府。然而一个县的人民政府却受不了一个小小网民的不同声音,用暴力工具去制服,实际上这类事情在过去也是屡见不鲜的,发一条短信受到同样待遇的事情不是也发生过吗?长期以来我们的官老爷们,总是喜欢听人唱颂歌,喜欢一言堂,不喜欢听到不同的声音,如果听到反对或批评的声音不是不高兴就是暴跳如雷。甚至于像郧西县的领导一样,不惜动用警察来对付,对付的理由是搜肠刮肚,最后编一个“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一个政府的行为不受监督,必然产生一系列不该产生的问题,一个官员不愿意受民众的监督,他的执政理念有问题,他的思想路线有问题。人民的政府,应当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
言论自由,这是宪法赋子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网民对政府的批评这也是一种自由表达形式,也是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形式,只要不是为了反动目的,就是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也不应该太计较,更不能“老虎的屁股摸不得”。
从法律的视角看这个问题,说“侮辱诽谤他人”,真有些可笑,这些官员真应该好好学学法律了。特别是我们办案的人更应当好好学习法律,不要视法律为玩物,为“橡皮泥”!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还有民主法律意识这样差的领导,实在也是一种悲哀,真是无法无天。老子天下第一的时代应当终结了,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官员真该向******好好学习。正确的作法应当是正视问题,反思自己,改进工作,而不是去想办法去对付一个有小小意见的网民!
记于2010月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