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目前,各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宽窄和多寡有所不同。其中以采“亲属无限制继承主义”的德国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最宽,几乎包括了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配偶,而法国、美国和日本等大部分国家则采取的是“亲属继承限制主义”。但这种限制只是对旁系血亲的限制,有的限于十二亲等,有的限于十亲等,有的限于六亲等,对直系血亲则一般无亲等限制。但是,与上述任何一个国家相比,我国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则明显的狭小,在范围上仅限于二亲等以内,顺序也只有两个。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遗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但亡者还有一些其他亲人,如表兄弟姐妹、外甥子女、姑母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亲人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若没有受到遗赠的话,这些遗产应归国家、集体所有,他们没有继承权。对此,一些人认为这种制度不合理,不适合中国传统的亲情关系。表兄弟姐妹以及外甥子女,均是亡者三代以内的血亲,有时还互相依靠,如果给子其在一定条件下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则有利于保护亲属的权益。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往往被诸如表兄弟姐妹、外甥子女等亲人所取得的现象也不少,对此,社会无可非议,这已成为民间的惯例。为此,笔者建议,设立第三顺序继承人制度,将伯父、叔父、侄子女、外甥子女、舅父、姑姑、表兄弟姐妹列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没有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或有权继承者自愿放弃继承的,其遗产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有过窄的继承人范围和过少的继承顺序的弊端:一是不能充分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挫败了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二是不能充分尊重公民的权益。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和基本价值取向就是普遍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这就是对公民权益的充分尊重。继承作为所有权的衍生,无论是对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规定过窄的继承人范围和过少的继承顺序,无疑是对继承权的限制或是在一定程度的剥夺。三是不利于发挥家庭的职能。在我国家庭担负着一定的生产职能,过多地对继承权限制必然造成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变动,从而不利于生产的进行。四是不利于发挥亲属之间的互济互助、互敬互爱、互相关心照顾的善良风俗和良好习惯。五是不利于物的最大效用的发挥。现行法过窄的继承人范围和过少的继承人顺序,势必造成大量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者集体。而遗产大都是零散的实物形态的财产尤其是生活资料,在现实情况下,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难免处于造成使其不能妥善管理和有效的经营状态之下,从而不能充分发挥物的最大效用。六是现行法在继承人范围问题上的一个立法技术上的失误,没有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在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内,只是通过一个代为继承权的规定来实现他们的继承权。
因此,笔者认为,特别是在目前,独生子女占主导地位,亲戚变少的情况之下,我国法律应当规定第三顺序继承人,重构继承法律制度。
记于2010月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