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是人民群众监督权行使的方式之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这是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但是作为司法工作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对于媒体对司法监督不当的问题更加敏感,笔者认为目前媒体监督不当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媒体关于司法和执法领域舞弊现象的过度报道,导致了人们对司法和执法人员的极度不信任,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受到挑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只要对自己不满意就觉得法院判错了。人民法院判决定纷止争的作用大大下降,间接地导致人们信“访”不信“法”,使上访案件,特别是非正常上访案件大量增加。最终一定意义上影响了社会稳定,有时还直接导致一些不该发生的社会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二是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公正。公平审判作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信息或者在审判中未子承认的证据的影响。而在现实生活中,报刊媒体却常常可能成为法庭外的力量,其报道内容可能营造出某种对裁判者产生重大压力的舆论氛围,报道活动可能扰乱法庭的肃穆平静。因此法官往往迫于媒体舆论的压力而改变判决的结果,特别是法院还没有判决,媒体已经作“定性判决”的情况下,更是难免。在我国目前的法官管理体制情况下,要做到排除媒体的影响而独立作出判决是很难的!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笔者认为是适时的,是适当的!
记于2010月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