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央13文件决定,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进人地方党政班子,在2003年11月21日到23日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后,这一决定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行。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的公安厅局长都进人了当地的党委班子,有的省更是无一例外,全部成了党委常委并兼任党委政法委书记一职,由此被人称为进人了“公安时代”。公安厅局长升格后,社会评论较多,学术届的反映更多,特别是作为政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对此更有自己的看法和想法!笔者认为,公安厅局长的提格和人常,标志着党和国家更加重视公安工作,更加重视社会的平安和稳定,更加重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也标志着进人新时期后,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需要提高防范和治理的力度!特别是在近年来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群体性事件不断产生,对敌斗一争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的确有其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公安厅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后,更加便于协调各方力量,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另外,公安厅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升格后也有利于排除各方面对公安工作的干扰,也是各级政府一把手落实“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的具体表现。
但是,公安厅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后,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这种作法有可能破坏宪政关系,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为人大负责,公安局长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领导居于法检两长之上,使得这种宪政关系受到质疑。二是使得现有的诉讼制度的格局出现问题,这种作法一方面有利于协调公检法各方的力量,打击犯罪,相互配合的力度加大,但相互制约的力度变小,保护人权的诉讼职能会弱化,有悖于现代司法文明。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力度,一定程度上会受到一些影响,使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弱化,公安机关出现的好多问题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四是在政法部门的考评工作上,往往政法委书记负责,这就会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形,一定意义上影响了对政法部门工作的公平评价。难怪有的地方,内部一考核是第一,外部一评议倒数第一。五是会出现人们通常说的“位高权重”的现象。由于是党委班子成员,在好多问题上就有的话语权,特别是在干部的使用问题上,会出现重公安而轻两院的现象,间接地造成用人问题上的不公。六是公安厅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后,从宏观上看,协调力度加大,但从微观上看,由于工作量的加大,工作范围的增加,对本职的公安工作反倒有顾不过来的感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参加各种会议和协调各种矛盾和问题上,而投人到公安工作的精力反而下降,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剖麻雀,去抓落实。搞不好就会出现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反而影响公安工作的情况!最大的问题还是被监督者是监督者领导关系扭曲影响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公安厅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有利有弊,从短时间看利大于弊,从长远看弊大于利。所以应当处理好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
记于201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