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哲人曾经讲过,“良心是最好的法律”,我说“良心是司法官天平
上的砝码!”
在司法过程中,司法官良心最直接的表现或许可以说是自由心证了。司法官依靠自己的法律和社会知识、司法经验确认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公认的司法准则。曾几何时,这一原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官用来歪曲事实,实行司法擅断、枉法裁判的借口,因而是被严厉批判的对象。但以今天的知识看来,未见得由于法官实行了自由心证,就会造成冤狱遍地的结果。实际上,自由心证并非可以理解为毫无限制地行事,而是同时存在其他相应制度规则的配合与约束。在一定程度上,自由心证是对法官判断能力的肯定,是司法规律的一种体现。
司法官应当代表社会的良知进行审判活动,他满足人们对于司法官的普遍期待的方式是,尊重事实和遵守符合人道精神的法律—这构成了一个司法官的良心。作为司法官,对于证据、事实和需要适用的法律所进行的判断必须本着一个司法官应有的良心进行。司法官的责任是对证据和事实作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一部好的法律应当符合社会的道德和良知,司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体现了对社会的良知的遵从。一个司法官对于善恶是非的判断符合法律和法律的精神,也就符合了在社会准则和信念基础上形成并与之相一致的个人良知。因此说,良心是司法官天平上的砝码。
首先,我国的法律是成文法,适用法律需要运用简单的逻辑判断和推理,并不需要许多很复杂、很高超的技巧。如果让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现学现用、“抱佛脚”办案,他办出的案子也不会偏到哪里去。其次,对当前司法官“出事”的原因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司法官贪赃枉法、询私舞弊、假公济私,并不是因为他们警示教育、风纪整顿、管理监督、执行纪律做得不到位,而是因为道德滑坡、道德败坏或者说是良心丧失。也就是说,司法人员一旦失去良心,再严厉的约束也没有用。司法权一旦被一帮没有良心的人掌握,司法就会形成司法暴力、聚成司法黑市,就会成为鱼肉百姓的工具。第三,司法人员处于熟人社会中,一般而言,原告被告都会找到他们。面对这些熟人和无孔不人的诱惑,这些司法人员不得不到处许诺。他们办理案件需要在多个人的博弈中寻找多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却成了参考,关系成了法律,起码的良心无影无踪。人们常说,“不要与那些不孝顺父母的人处朋友”,这话很有道理。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孝顺,还能对别人好?即使是对别人好,也是假的。对司法官也是如此,一名司法官连起码的良心都没有,谁敢指望他作出公正的司法出来?如果一名司法人员有了良心,那么在他的言行中,或许就会少一点“冷横硬”,就不会欺软怕硬、恃强凌弱,能在某些程度上排除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在工作中行得正、做得准,与法律、与公平正义走得更近些。
一个人要有良心,有良心才有力量。要让几乎所有的司法官都有良心,还必须提供使他们具有和保持良心的外部环境。这就要求,选任司法官必须注重其个人品格,社会和政治法律制度也要有助于司法官保持良心。当他秉着良心司法的时候,他应当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记于201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