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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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内在需要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并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有社会民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民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一个国家法治有赖于社会民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民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沦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其次,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无疑是那生活于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民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民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需要执法者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更需要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记于201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