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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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赵作海冤案的教训及思考

近日媒体报道,说11年前,河南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判决死刑缓期执行,被告曾在法庭多次喊冤无人理睬,只好服判到监狱服刑,改造争取减刑至20年。在服刑期间,其老婆改嫁,四个儿子三个送人做子,一个外地打工谋生,闹了个家破人散。

当赵作海服刑11年时,涉案人赵振晌回村中申请低保,才发现是一起冤案,舆论哗然。法院遂宣布赵作海无罪,赵作海放声大哭,政府赔偿赵作海65万元,当年办案警察、法官数人正被审查追究。此案是湖北佘祥林冤案的翻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教训极其惨重,值得深刻反省反思。

其一,国家的法制框架是否完备。这里所说是指国家政体对司法机关的领导、配合、制约、监督等设计是否得当,管用、无缺陷。比如,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厅、局长有的进党委班子,有的进政府班子,有的进政协班子,这从一个时期以来,社会治安形势持续严峻考虑,为提高各级公安厅、局长职级待遇是非常必要的。但如何解决值得研究,通过编制解决可能是最好办法。公安厅、局长进同级政府班子和政协班子对法制框架无触及,但进入党委班子同时兼任同级政法委书记,不仅乱了同级班子领导成员排序,而且破坏了司法机关制衡框架,警察领导检察官、法官,在全世界也不多见。

其二,检、法机关是否依法独立办案。依法独立办案是国家《宪法》对司法机关赋予的权力和规定性要求,从理论上讲或从保证公正司法的操作层面讲,都是正确的。但是真正落实依法独立办案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治思想领导,包括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法、检两长候选人。党委领导根据举报也可以过问具体案件。但案件审理必须坚持独立性。二是“一府两院”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对案件审理造成干扰。

其三,政法委在办案过程中应发挥什么作用。各级政法委是同级党委领导公、检、法、司的党委机关。政法委能否干预办案法律无规定,但从党的领导层面讲是可以的。从实践经验看,政法委一般不宜过问具体案件,对于公、检、法持不同意见的案件只讨论不决定,只协调不指令。

其四,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是否合法确凿。普通刑事案件办理第一程序侦查取证是公安机关职能,其取证是否合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确凿,是公安机关的永久话题。当前,公安机关除了警力不足,有的地方经费困难外,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以破案率出政绩,以至出现了“不破不立”两本账,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问题。对于公安机关存在的困难要重视、要解决。对于公安机关“不破不立”办案现象,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探索防止公安机关暴力取证的可行办法途径,并以立法方式予以规定。

其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否到位。普通刑事案件办理第二程序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有权对公安机关报捕,但因证据不足的作案嫌疑人不予批捕,亦有权退侦补侦,还有权作出不诉决定。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途径。检察机关作出上述规定只能是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赵作海案件前期检察机关是正确的,但正确的决定由于政法委协调产生动摇,没有坚持到底,如果检察机关顶住压力没有杂念,赵作海冤案到此即可中止。

其六,审判机关判决是否公正。普通刑事案件办理第三程序是审判机关。审判机关是案件最终裁定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有权全面采信检察机关意见,有权部分采信检察机关意见,有权不予采信检察机关意见。其办案遵循原则是依事实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别无其它。“赵作海杀人案”杀人凶器未找到,相应凶器与无名尸体伤口无印证,无名尸体DNA鉴定无结论,说明定案关键证据没有。我国司法机关历来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有证据无口供可以定案,无证据有口供不能定案”原则,而赵作海杀人案关键证据皆无,仅凭警察屈打成招的七份口供草率判决,焉有案件不冤、不假、不错之理。

于20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