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主要是对公权利运用或者说运行的监督。首先,通过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进行抗诉,或者说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等形式,对人民法院的以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其次,通过对人民法院主持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民事案件的调解,监督人民法院和代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得当;再次,能过人民检察对人民法院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调查,甚至是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对他们执行职务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后,检察机关开展的公益诉讼和督促起诉工作,都是对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活动,或者说是运用公权利的监督。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性质,实际上是对公权利的监督。
于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