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保持******的高压势头,防止立案查办的案件,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在起诉环节做不起诉处理,或者干脆撤销案件,出现了立案查办的案件不少,但真正起诉到法院做有罪判决的案件则不多,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常说的起诉率和判决率不高的问题。当然,起诉率不高的原因,不光是这个,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立案是案件的质量就是不高,属于典型的凑数案件,为了应付检察机关下达的立案指标,立案时就很勉强,有的案件就知道将来起诉不了,只是立案充个数字而已。因此,检察机关在内部的考核中明确确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标准,另外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降格处理,还规定不起诉案件省级检察审查批准的规定,实际上是收了职务犯罪案市以下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
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人提出了“立得位、诉得出、判得了”的立案标准,也就是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证据标准按照公诉环节的起诉标准和人民法院审判时的有罪判决标准掌握。这个提法似乎合情合理,只在这样做,肯定会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率和判决率。但是仔细一想这里面还是有点问题:一是起起诉的标准是公诉部门掌握的,判决的标准是人民法院掌握的,不同机关的事情,同一机关怎么掌握?二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开始,怎么一开始的标准就和侦查结束的标准一样呢?这在逻辑上都是不通的;三是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标准本身对立案、起诉和判决做了不同的标准,怎么能在一开始就预知未来,掌握未来呢?四是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任务,让不同的机关去完成,就是用不同的标准审察和判断一个问题,后一个环节是对前一个环节的审查和制约,如果同一标准,还要后面不同机关干什么?五是立案是到整个案件侦查活动的开始,好多犯罪事实要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才能查明掌握,起诉只是对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的庭审活动后,最后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做出的判决。六是按照起诉和判决的标准立案会造成大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立案查办,有可能造成放纵犯罪,相反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和当初提出这种观点的人的出发点会相去甚远!
从以上可以看出,为了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将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按起诉的标准掌握是不符合刑事诉讼原理的做法,是不科学的说法,这种说法不宜提倡!
于201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