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9日电******总理******19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这个条例的具体内容我一直没有看到,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但从报道中知道了几个闪光的地方,其中之一就是取消了行政强拆的规定,也就是说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
城市发展的日新月异,日长夜大,各地的财政收入、建桥铺路,往往“第一桶金”和“第N桶金”都取之土地、取之房地产,或者无情一些地说,就是取自征地拆迁。这是行政强拆大行其道、强拆行为的无限扩大化的根由。人民的私有财产,似乎只要打着政府的旗号,就可以来分一杯羹,就可以随意捣毁。行政权力往往与商业利益集团公然携手,打着公共利益、市政建设等堂皇旗号,行商业开发之实。其间存在着巨大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黑洞,在城市化浪潮中长期受到纵容和鼓励,哪怕执行过程中冲突频频,血迹斑斑,哪怕连那部《拆迁条例》都未必罩得住,也无人追究,责任人一直逍遥法外,以至于在个别地方形成有恃无恐的共识,漠视生命权、漠视私有财产的浊气,无孔不入地传布开来。
在不少地区,卖地的财政收入几乎是城市建设的主要财源。平心而论,城市的大多数人也确实在享受着城市化带来的诸多便利。所谓“钉子户”,总是让官员头疼的“少数”麻烦。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能因寡不敌众,就要向强权、向发展、向所谓的大多数缴械投降?相对于健全人,残疾人是少数;相对于健康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是少数,但“少数”和多数人一样,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合法权益。如果多数人的强权,被制度肯定,那少数人的权益,将不断地在正义的幌子下被蚕食、被伤害、被剥夺。其后果将是每一个人的权益,都可能被肆无忌惮地掠夺。
笔者认为,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是法制进步的表现:一是行政强拆暴露出太多太多的问题,有的地方已经严重的侵害了人权,甚至于引发好多群体性事件,因而废除行政强拆,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有利于人权保护和社会安定;二是废除行政强拆,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符合现代权力运行的规律,现代法制要求,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有利于权力的制约,有利于权力的科学运行;三是废除行政强拆,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解决了政府在拆迁问题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使整个拆迁活动更具有公信力;四是废除行政强拆,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有利于改善党和政府的形象,有利于改善党群和干群关系!五是废除行政强拆,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也是我们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和行动!
因此,行政强拆的被叫停,废除行政强拆,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让人心潮激荡的,还不仅仅是一部恶法的终止,更标志着对此前我们熟悉的那种发展观念、发展逻辑、发展模式的反思。这样的进步,得到制度化、法制化的肯定,才是根本性的。
于201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