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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大乘佛教思潮的兴起及其一般特征(10)

但不论如何解释,至少有一部分大乘经籍是主张不用戒杀、戒淫、戒聚敛去限制它的信徒的。至于在中国佛教中享有极高地位的这部《大般涅槃经》,还特别为某些大开杀戒的行为作辩解,尤其是在社会政治生活方面。其《梵行品》之五和六,长篇累牍地为那位犯有杀父害母等“五逆罪”的阿阇世王辩护。其中说:法有二种:一者出家,二者王法。王法者,谓害其父则王国土,虽云是逆,实无有罪,如迦罗罗虫,要坏母腹然后乃生;生法如是,虽破母身,实亦无罪……治国之法,法应如是,虽杀父母,实无有罪。一般说,封建国家中的政治斗争,确实没有什么伦理道德可讲,更没有什么法不法的问题,如果仅作一种直白的历史描述,《大般涅槃经》的这一说法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把它当做一条法则、一种教义固定下来,公然向社会传播,那就在纵恶为非,鼓动残杀,把邪恶合理化。因为它肯定,为了个人政治野心可以不择手段。这种主张,在一个心理正常、社会正常的国度里,是很难被广泛接受的。所以笔者曾一再思考,为什么像《大般涅槃经》这类佛经(还有《阿阇世王经》等)会在古代中国那么风行,尽管公开的文字宣教中极少见到这类内容。

姑且承认,“王法”就是如此残忍吧。那么,“云何如来昔为国王行菩萨行时,断绝尔所婆罗门命?”佛答:“以爱念故断其命根,非恶心也。”(卷一六)在这话里,制律的动机论得到了具体的运用:我所以杀他,是因为我爱他。因此经文云:譬如父母唯有一子,爱之甚重,犯官宪制,是时父母以怖畏故,若摈若杀;虽复摈杀,无有恶心。菩萨摩诃萨为护正法,亦复如是:若有众生谤大乘者,即以鞭打苦加治之,或夺其命,欲令改往尊修善法。大乘佛教总在积极追求世俗政权的支持,这是一贯的;根据这里的主张,它还曾经提倡过政教合一的体制,或许还实行过这种体制,而就其本质言,决不会比西方中世纪的黑暗时代更好。《涅槃经》译出之初,曾受到过中国僧侣的抵制和反对,认为它非是佛说,但不知具体的理由是什么。笔者认为,它的主杀——杀政敌,杀异教,一直杀至父母子女,恐怕也是原因之一。

与此有关,是《菩萨戒本》四波罗夷中第三条的一项内容:犯者求悔,不受其忏,结恨不舍。(卷一)即要求对犯罪者宽恕——宽恕似乎也是基督教新教的精神。但前提是犯罪者必须忏悔;忏悔即可免罪。如果不许罪人忏悔,也是一种严重的罪过,于是忏悔也就被引入了大乘菩萨行的范畴。忏悔和宽恕一样,有可能挽救了许多应该得到挽救的生命,但也可能使犯罪者更加肆无忌惮。俗语有“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之说,可能由此演化而来。佛教史上许多暴戾无道或杀戮过多的王者,晚年多归依三宝;佛教队伍中容纳了许多当时的政治、法律或社会难以容忍的人物,与允许忏悔的宽恕精神不无关系。在中国历史上,只要进入空门,政治的追究和道德的谴责一般就会停息下来;而对于出家人,包括名僧大德的生平出身,大都作为“隐私”,本人既不自报家门,他人也不宜追问,有关的史传更罕有记载。出家受戒是不填个人履历的。

《菩萨戒本》具有的宗教迫害和败坏伦理的倾向,很难在中国得到普遍的支持,而要中国佛教完全接受小乘诸律,又与大乘的许多教义难以调和,所以在求那跋摩译的《菩萨善戒经》中,就于原有的“四波罗夷”上添加了四条,而且放置在最前面,似乎成了“四波罗夷”的管制者。新添这四条是: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也就是小乘律中的四波罗夷,“五戒”中的前四戒。很明显,南朝的文化氛围很难全部接受《菩萨戒本》的制法思想,译者有意地把原文篡改了。但这种做法,在学问僧那里似乎难得通过,于是有了《梵网经》和《菩萨璎珞本业经》的问世。

《梵网经》又名《梵网经卢舍那说菩萨心地品第十》,给人的印象似乎它是从大本《梵网经》中略出来的一品,其实是仿照《菩萨戒本》从《瑜伽师地论》中略出的模式,假名鸠摩罗什译,隋代《法经录》即将其列入“疑惑类”,但却受到中国大乘学者的欢迎和奉持。

此经所说菩萨戒总为“十重、四十八轻戒”(《梵网经》卷二),其“十重”是在《菩萨戒经》的“八重”上又增添二项而成。新增者为“酤酒”和“说四众过”。其次第如下:不杀、不盗、不淫、不妄语、不酤酒、不说四众过、不自赞毁他、不悭惜财法、不瞋(也包括允许忏悔)、不毁谤三宝。这里的“酤酒”是卖酒,不是“五戒”中的饮酒;“四众”是出家和在家的男女信徒;“毁谤三宝”,不限于“谤菩萨法”。经过如此修正和补充,《菩萨戒本》的宗派性和排他性大大缩小,与异教敌对的杀气全消,成了一般佛徒可以普遍接受的起码条件。

《梵网经》最大的变动,是适应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的历史特点,其卷二宣称“孝名为戒,亦名制止”。制止是从消极的方面说,而积极的方面是“孝”:“孝顺父母、师僧三宝,孝顺至道之法”。它的戒律纲领,就在于积极的扶助传统伦理的建设;这也正是它之所以被普遍接受的原因。它的其他戒条,也富有积极的建设性,譬如“戒杀”,首先是要求“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以方便“救护一切众生”,而不是单纯宣布对杀者的惩处。“戒盗”亦是如此,首先要求“生佛性孝顺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如此等等。其敢于宣布此类戒条为“一切佛本源、一切菩萨本源”,是一切众生皆有的“佛性种子”,与其制法的精神特别适合中国国情有关。

《六度集经》的整个倾向,就是与儒家的“仁道”接轨的,《孟子》的思想影响在“六度”中处处可见。这也是大乘佛教最终能够在中国土壤上生长壮大的重要原因。

与此相应,《梵网经》卷二把授戒的大门大开,把佛门大开,采取了非常宽松以至于来者不拒的态度:国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黄门、淫男淫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刚神、畜生、乃至变化人,但解法师语,尽得受戒,皆名第一清净者。此中有许多类“众生”原是被禁止进入佛门的,像“黄门”,所指的性机能不全或有缺陷者,不论男女,都是不许剃度的。现在是全无禁忌,一律可以受戒,并能平等地得到“第一清净者”的尊称,实在是一大进步。同时它还强调:若佛子欲受国王位时,受转轮王位时,百官受位时,应先受菩萨戒,一切鬼神救护王身、百官之身,诸佛欢喜。表明中国大乘菩萨行者是坚定不移地要向王者和官僚层发展的,也许正因为王者和官僚层有了这样的需要,才有了《梵网经》等大乘律的产生。

上述菩萨戒整体上反映了大乘佛教向社会上层,尤其是政治上层、当权集团急剧扩展的状况,以及谋求控制世俗政权的意图。到了宋代施护译《佛说大乘经戒》,形势急剧变化,于是有了这样一些箴言:女人无信,不可亲近;王恩虽胜,不可恃怙;水沫无实,不可撮摩;富贵无常,不可久住;色相如花,须臾变异;寿如熟果,不可久停。(卷一)大乘的那种舍命进取的精神已经不复存在了,尽管这戒对中国佛教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影响。

另外还有一部大乘戒经,在中国佛教中反映也非常热烈,那就是昙无谶译的《优婆塞戒经》。它反映了大乘佛教在一般庶民中发展的情况,对人们日常生活的规范,以及应该如何待人接物,设想得周到细致,令人感到亲切。我认为,佛教有两部讲戒的典籍,是值得一读的:一部是为出家人写的《大比丘五千威仪》,一部就是这里说的《优婆塞戒经》。如果研究佛教伦理而不看这两部典籍,那恐怕是不可弥补的缺陷。此经提出的“因缘”论,独树一帜,也极有特色。

本来大乘在讲到菩萨和菩萨戒的时候,并不分在家和出家、是男是女的,只要发菩提心、求菩萨道,都可以成为菩萨,被称为菩萨;所以接受菩萨戒,也没有身份的限制。《优婆塞戒经》则强调在家与出家的区别,认为在家菩萨践行它所说的戒条,特别可贵,所得功德更多;它用男性“优婆塞”的名称讨论在家菩萨问题,有视男性为一家之长的意思,但并没有歧视妇女的特别规定。它给优婆塞规定的戒条,除一般所谓“三归五戒”之外,又提出“六重戒”来,即不杀生、不偷盗、不虚说、不邪淫、不说四众过、不酤酒等。这也不算新鲜,特别之处是它给制戒确定的原则:“大悲”。

前已说过,作菩萨的第一前提是发菩提心,而菩提心之所以会产生出来,按此经《悲品》说,那就是“大悲”:发菩提心或有生因,或有了因……夫生因者,即是大悲,因是悲故,便能发心……智者深见一切众生沉没生死苦恼大海,为欲拔济,是故生悲;又见众生未有十力、四无所畏、大悲三念:我当云何令彼具足,是故生悲。所以“悲”就是有见于众生苦恼,欲为救济,使之接受佛教智慧的一种心态。其中“未得道时,未能救济”时的这种心态,叫做“悲”;“得道已,能大救济之”,始名“大悲”。“悲”限于怜悯同情,“大悲”还要有实际的救助行动。只有这样的“大悲”,才能使“菩提心”产生。进一步说,一切菩萨行也都要以此大悲为动因,并贯彻始终,是故“六波罗蜜皆以悲心而作生因”。于是“悲”或“大悲”也就成了在家菩萨戒中的根本戒:在家之人若不修悲,则不能得优婆塞戒;若修悲已,即便获得。因此,是否成为佛教的在家信徒,不是形式的,而是要出自内心并见诸行动。《悲品》认为,在家之人修菩萨行比出家人有一个长处:“出家之人唯能具足五波罗蜜,不能具足檀波罗蜜”。只有在家者才有行施的条件,“是故在家之人应先修悲”。在一切善法中,“悲为根本”。《自利利他品》还认为:在家菩萨能度多人,出家菩萨则不如是。何以故?若无在家,则无三乘出家之人;三乘出家,修道持戒、诵经坐禅,皆由在家而为庄严。在家佛徒是出家的基础,出家者要由在家者供养尊崇,对佛教的生存发展起的作用绝大于出家。《优婆塞戒经》的观察,很客观,很冷静,把出家者的位置摆得很恰当。

大悲的总精神是“利他”。《菩萨心坚固品》举例说,菩萨“于饥馑世,我立大愿:以愿力故受大鱼身,为诸众生离于饥渴……疾疫世时,复立大愿:以愿力故,身为药树”(《优婆塞经》卷二,下同),令诸有病者食之,病悉除愈。这种利他,就是《六度集经》中“布施度”的传统;虽称“大愿”,但据大乘关于“愿力”必然有力行跟着的学说,也表现了发愿者的精神。

不过“利他”也有区别。《名义菩萨品》中分菩萨为两类:“一者假名菩萨,二者实义菩萨”。假名菩萨是沽名钓誉辈,他们的布施是动机不纯,别有所图,因而提倡作“实义菩萨”。是否是“实义菩萨”不是从口头上可以鉴别出来的,这得看实际行动:“若少财时,先给贫穷,后施福田;先为贫者,后为富者。”所谓“施福田”,是为施者个人谋私利;“为富者”,是锦上添花,只有不为私利不讨好富有者,为真正贫穷生活需要的人布施,才称得上“实义菩萨”。它这里提供了一个识别真假布施、真假“善人”的重要标准,至今也还有现实意义。

“利他”并不绝对排斥“自利”;专门利人并非毫不利己,大公亦非完全无私。我们知道,如何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和他人利益协调起来,从来是伦理学关注的核心问题,有人称之为道德的“黄金律”。菩萨行的黄金律是“自利利他”,所以“自利利他”也就成了菩萨的道德品行。但从佛教言,牺牲私利以利他,于利他中而自利,这不仅是道德的,也是宗教的:菩萨于今世利他,可能不会马上产生自利效用,但会得到后世的好报,尤其是可以发财长寿。更长远些看,利他是积累功德,为未来成佛打基础。但即使是纯宗教的,“自利利他”的原则也有利于社会群体,有利于宗教自身品格的提高。

《优婆塞戒经》的组织方法,可能从印度“外道”崇拜“六方”那里得到过启发,与《长阿含》和《中阿含》中的《善生经》即《六方礼经》的性质相似,也从礼拜“六方”开始论议。不过它所谓的“六方”,即是人心,是人所发的菩提心,所以礼拜六方就是礼拜自己的菩提心,特别包括处理人际关系上的菩提心。

《受戒品》规定在家菩萨优婆塞的受戒方式,首先是供养六方,即:东方父母、南方师长、西方妻子、北方善知识、下方奴婢、上方沙门婆罗门等,即一般宗教布道者。此处把妻子、奴婢放在与父母师长同一需要礼拜供养的地位,本身就是一大突破;同时它还规定了与这六方面有关双方各自应负的义务和应享的权利,使之成为由权利与义务联结起来的互动关系,这在中国伦理史上是罕见的。细说话长,兹举数例分析。

首先,“供养父母,衣服、饮食、卧具、汤药、房舍、财宝;恭敬礼拜,赞叹尊重”(《优婆塞戒经》卷三,下同);与此相应,“父母还以五事报之:一者至心爱念,二者终不欺诳,三者舍财与之,四者为娉上族,五者教以世事”。

父母与子女间的爱,也是互动的,这与我们儒家的传统相比,例如与《孝经》规定的孝道比一比,就可以知道它的特点在哪里,是不是更具合理性。